正文 13 隱居(1976—1979 四十一到四十四歲)

在最後一次軍法審判的時候,我雖一言不發,但卻留了一張書面的意見,可以顯示我採取「緘默權」的根源,全文如下:

審判長先生:

我只要花一分鐘就可以把話說完,我的話共分五點:

第一點:關於本案內容部分——我沒有話可說,我用法律裡面的緘默權。我想我也不必說明我為什麼不說話,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以前,耶穌在被審判的時候,也不說話。

第二點:關於判決的部分——過去我不上訴,以後也不上訴。雖然我是無辜的,雖然我沒有罪,我仍願引用印度獨立的偉大領袖甘地在法庭上的兩句話:「我不願浪費法庭的時間,我承認有罪。」

第三點:關於我的態度部分——我現在聲明,我自被捕後,因被刑求而來的一切我寫和我簽字的東西,全部無效。也許我信心不夠,無法抵抗現代科學方法的刑求,但我知道五百四十四年以前,最有信心的聖女貞德在被捕以後,也犯過跟我同樣的無可奈何的錯誤。

第四點:關於所謂爆炸案部分——雖然跟我無關,但我願為李政一、劉辰旦、吳忠信、郭榮文、詹重雄五個小朋友做他們「人品的證人」,這就是說,我相信他們不是做這種事的人,他們的誣服,是被刑求的結果。我請求審判長先生給他們做無罪的判決(附帶聲明一聲、,在進這軍法處大門以前,我跟他們並不認識,所以我的請求,可以說是客觀的,值得審判長先生參考的)。

第五點:關於我個人的刑期部分——我不要求做減刑的判決,也不對加重不滿。美國民間領袖尤金·戴布茲(就是坐在牢里還有一百萬人投票選他做總統的尤金·戴布茲)1918年在法庭上的三段話就是我的話:

「只要有下層階級,我就同流;

只要有犯罪成分,我就同儔;

只要獄底有遊魂,我就不自由。」

只要我在這島上,不論我在牢里也好,在牢外也罷;不論我是「名不副實」的「大作家」也好,或是「名實相副」的「大坐牢家」也罷,我都不會有自由的感覺。因此關於我個人這部分,我不請求減輕。

李敖9月15日

從這一書面陳述中,可以看出我四年多坐牢下來,心靈上所顯示的平靜與蒼茫,這一平靜與蒼茫,使我對刑期多少或出不出獄並不沾滯,但對我放眼的方向,卻別有洞天。1975年9月22日判決確定後,我寫了一封秘密的信給吳俊才老師,吳俊才在台大教我「近代印度史」,那時是國民黨「文工會」主任,是當權派,我信中說:

俊才老師:

以十八年師生之誼,請老師先聽我一句——「李敖實非台獨分子!」

我十四歲到台灣,現已四十,但我至今不會說台灣話。不會聽台灣話。我二十七歲「暴得大名」,貴黨報紙罵我是「反派小生。」台灣人有政治野心者想「統戰」我這外省人,不足為奇。但我對政治乏味,因此,我拒絕了高玉樹。

台獨分子拿我做對象,我想至少有三派——(一)「台灣青年」派(他們不斷拿我在他們機關刊物上做主題);(二)散發傳單派(散發「歡迎李敖參加我們的行列」等傳單);(三)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一)(二)兩派我根本不認識。第(三)派認識都在他們變成叛亂犯之前。他們出獄後,跟我有來往,我不相信他們會再做書獃子式的政治活動,所以不以為意,不避瓜李之嫌,現在證明了我比他們還書呆。

我在謝、魏被捕後三周被捕,他們把我說成「五分之一」(謝說「五委員」之一,魏說「兩個半」之半),說我同意加入組織,我完全莫名其妙。這時候正是火車站出現「歡迎李敖參加我們的行列」等傳單的時候……當然構成了辦案聯合小組(各單位組成)對我的合理懷疑,由於我多年做「反派小生」的紀錄太壞,使我無法取信於人。……大概十幾天後,我感到不遙為配合這「五分之一」的說法,恐怕不得了結。我出於無奈,編了一套說辭,我說我們開過加入的玩笑。我當時想,這一說辭,既可遙為配合加入的意思,又可因開玩笑而大事化小,既無法在「有無上」澄清,只好在「輕重上」取信於一時。

半年以後,調查局的劉科長來看我說:「好消息告訴你,查清楚了,我們知道冤枉你了。」後來我聽說台獨分子終於承認對我誣攀。一年後開庭,台獨分子當庭承認對我誣攀,「被迫咬李敖」云云。其實這時候,台獨分子的宣傳目的已達,他們終於號召成功他們有了一個金字招牌的外省同志,並且讓貴黨背害賢之名。

我自己坐牢,我沒話說;但陪台獨分子坐牢多年而不能自明,我為之茫然。

接著我提到:

在「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上,我和貴黨任何「愛國者」並無二致,雖然我被目為敵人。

我被目為敵人。我的書被禁了,雜誌被停刊了,店面被封門了,牛肉麵都賣不成了。……我淪為荒貨小販,靠老面子推銷古書和舊貨(即《紐約時報》說我的在賣舊電器)。當李翰祥太太看我滿身大汗同小工一起抬冰箱朝她廚房搬,問我:「一代大作家為何淪落至此?」我只有苦笑。

最後十四個月軟禁到來,使我朋友嚇光,生意垮盡。我沒想到我放棄筆桿已六年,可是仍不見容於人。

我又衝動了,我認為貴黨不許我做拿筆桿的人,又不許我做不拿筆桿的人。我開始報復。這些報復都開始在沉默六年以後,都開始在軟禁發生以後。……我依稀看到悲劇的後果,我看到兩敗俱傷。

我又寫道:

從軟禁起算,我失掉身體的自由已近六年。六年前是書被禁了,雜誌被停刊了,店面被封門了……六年來,是荒貨小販做不成了,朋友嚇跑了,女人嫁人了,房子抵押了,親人變了,甚至弟弟也因債坐牢了。一切已凋零褪色,面目全非。內在的自己已由絢爛趨於平淡,外在的關係已由平淡歸於虛無,六年煙雲,可使內外有如此奇變,我彷彿覺得我不是重生一回,而是死了九次。

自1949年到台灣,我在窮苦中長大,從寫蠟板到送報,到餓著早飯省錢買書,逐漸建立我的一點尚不尋常的「成績」,我做過錢穆寫信稱許的中學生,老師賞識的大學生,胡適限時信送錢贖當的研究生。我最後在極短的時間裡純用文字的力量平步青雲,所向披靡,使想用筆桿壓伏我的人為之失色,轉而以筆桿以外的方法染我身上的顏色。「才如江海命如絲」,我從大作家降為大坐牢家,一切都似前定。孤燈黯淡,子夜獨思,李鴻章說這島是「傷心之地」,對我更有多重的感傷。

我自動申請斗室獨居,終年做宗教式的閉關隱遁。細讀老師的新作《甘地與現代印度》。在靈修方面,得益尤多。日遠的哲人星期一靜默,我已多年每天都是星期一。靜默使我獨與天地精神往來,上達廣漠之野,無何有之鄉。初判十年,我不上訴,我認為,我該在「傷心之地」坐牢,我願用長年坐牢,償付我做的和我沒做的。我認為一切都已太遲。這次更審,在法庭上我一片緘默!我只向法官引了一句老師書中的話——「我不願浪費法庭時間,我承認有罪。」

老師收到我這封信的時候,我所余刑期已不到一年。寫這封信的時機,已經到來。我願向老師表白如下:

《文星》被停刊在1965年,今年已1975年,我支付了十年的青春與困境——每況愈下的困境——償還我早年的短期的同室操戈,如今已將兩清。二十六年前;我跟貴黨同來這「傷心之地」,同樣的「愛國」、同樣的胼手胝足,雖然不是同志,但也不該是敵人。天下沒有不解的怨仇,何況我們同一血液,一切宜解不宜結。在這即將兩清的尾聲中,我願透過老師,站在「國家」利益的觀點,權衡我在這島上的去留。我們的敵國,經過權衡已算出放逐作家比留下好,寬大本身就是雄辯,抵消出境後作家的「馬後炮」而有餘,在這一公算下,大作家索爾仁尼琴也好,小作家馬克西莫夫也罷,都被放逐。我在此只就作家去留利害立論,當然是借喻,不是拿蘇聯來比喻。因為我們不是放逐,而是歡送,是雙方在和諧氣氛下協議出我的好處,就是台灣的好處。我在這島上對台灣是多餘,對我是浪費。……

在以低姿態建言,提議出獄後放我去外國,我並告訴吳俊才老師,在我這政治案本案以外,還有一件「明明是政治案本案引出的案中案」,在「司法法庭」,以所謂詐欺罪判我半年,「我不能坐這種被誣的不名譽的牢,我請求老師代我政治解決。」全文最神來之筆是我向吳俊才老師提出的奇想,我說我去外國,可以協助彭明敏問題的解決,「我認為他回來非不可能。」這當然是我的一個餌,誘他們放我出去,我再徐圖後計,跟國民黨算總賬。君子報仇,「出國」不晚。果然這封秘密的信奏了效,1976年7月23日,我正在「仁愛庄」被洗腦,所方忽然通知我,說保安處派車來,接我去台北一趟。上車後直駛基隆路警備總部招待所客廳,未幾吳俊才老師出現,他說他收到我的信很感動,為「國家」為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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