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王爾德之子

王爾德之子

費夫揚?荷蘭(Vyvyan Holland)這個人的姓名,依我們看來,在英國

人的姓名之中,可說是少見的。他在前幾年出版過一部自傳,書名是《王爾

德之子》。若是僅憑姓名來看,我們實在無法知道他就是大名鼎鼎的王爾德

的後人。一九四九年,王爾德的遺著《獄中記》未經刪節的全文第一次出版

時,也由他寫了一篇序文。我不明白這是由於怎樣的婚姻關係,他既是王爾

德的兒子,為何不曾採用父親的姓氏。

最近讀到他在英國《書與讀書人》月刊上發表的文章,才知道他除了寫

作之外,正式職業乃是律師。據說他已是王爾德現存的唯一後人。王爾德是

在一九零零年去世的,因此這位《王爾德之子》費夫揚?荷蘭先生,至少也

該是六十以上的人了。他在這刊物上所發表的兩篇文章,全是談論法律與文

藝問題的。一篇評論英國目前所採用的取締猥褻出版物的法例。他認為這類

條文實在太陳舊過時,應該及早加以修改或廢棄了。最近倫敦有一位初級法

庭的裁判司,下令要銷毀一家書店所出版的《十日談》,說它是淫書。後來

被告不服,上訴得直,撤銷初審原判。這件禁書案曾引起英國出版界和言論

界的攻擊。荷蘭在他的文章里引了這件案子作證,指出英國這一套法律早已

陳舊過時,應該快點修改了。

另一篇文章是關於英國版權法的,其中就提到了他父親的著作權問題。

原來英國法律規定,一位作家的作品,在他去世五十年之內,享有版權的保

護權。如非獲得這位作家的後人或遺產保管人的同意,別人是不許將他的作

品隨便出版的。但是滿了五十年後,這位作家的遺著專利權便消失了,任何

人都可以將他的作品隨意出版甚或刪改。費夫揚?荷蘭指摘這條版權法對待

作家最為苛刻不合理。他說,任何人的財產權在法律上只要納了稅而又不曾

犯法,便可無限期的傳之子孫,決不會過了若干年限便喪失。可是作家的作

品乃是一位作家最寶貴最主要的財產,為何傳了五十年之後便要從他的子孫

手中奪去而充公呢?

他舉出他父親王爾德的版權問題為證。他說,他父親與蕭伯納是同時期

的作家,可是王爾德短命,蕭伯納長命。王爾德在一九零零年去世,因此他

的遺著專利權到了一九五零年便已經喪失。可是長命的蕭伯納活到一九五零

年才死,因此他的著作專利權便可以保持到公元二千年。荷蘭說,同一時期

的兩位作家,他們的作品在身後所受到的待遇已經如此差異。這條法律不公

平和不合理之處,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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