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梵諦岡的《禁書索引》

梵諦岡的《禁書索引》

在中世紀的歐洲禁書史上,有一件極為重要的文獻,便是當「宗教裁判」

權力最盛時代,羅馬梵諦岡教皇克萊孟八世所頒布的《禁書索引》(Index

Librorum Prohib itrum)。這一批禁書目錄的公布,從宗教的立場上說雖

是在防止異端邪說的傳布,但實際上等於對一般思想言論出版自由的統制。

發源於西班牙的「宗教裁判」勢力,在十三世紀就伸張到了義大利,在

威尼斯立下了腳跟。這黑暗的宗教特務組織,具有超越當時政治力量以上的

特殊權力,運用這種種酷刑和恐怖手段,在各處殘殺猶太人和天主教以外的

異教徒。到了十六世紀,他們便更進一步,在思想言論出版方面,也運用起

「宗教裁判」的恐怖政策。本來,在罹受「宗教裁判」災難最甚的西班牙,

受難的只是一般民眾,但一旦傳到了義大利,因了「文藝復興」運動已經萌

芽,當時的義大利正是歐洲新思潮新文明的搖籃,於是文化方面便遭受了極

大的殘害。

教皇克萊孟八世紀的《禁書索引》,頒佈於一五九六年。據約翰?亞丁

頓?西蒙地斯在他的《義大利文藝復興史》上說,當時的威尼斯正是歐洲文

化出版的中心,自這禁書目錄頒布以後,據當時官方的報告,僅僅在幾個月

短促的時間內,威尼斯的出版家便從一百二十五家銳減至四十家。印刷商對

於新舊書籍都不敢承印,於是出版業也因了無書可出而萎縮。威尼斯所受的

影響是這樣,其他義大利的城市可想而知。西蒙地斯說,十七世紀初葉許多

義大利的天才的作品,只好避難到巴黎去找他們的出版家。

本來,在中世紀的黑暗時代,對於一切認為是「異端邪說」的著作,向

來都是隨意加以焚毀的。主教、大學院,以及「宗教裁判」的法官們,都有

這種特權。在印刷術還未發明,書籍還在原稿抄本的時代,一部原稿的焚毀

便等於這部著作生命的終結。有時整座藏書樓都在這樣的罪名之下被毀滅。

如歷史上著名的「宗教裁判」大總裁托爾卡瑪達,便用「妖術」的罪名,於

一四九○年在西班牙的沙拉曼加城,將一座藏書六千卷的藏書樓焚毀了。但

自從十五世紀中葉有了哥頓堡發明的活版印刷術以後,書籍有了印本,焚毀

政策的效用便減低了許多。同時,新教徒和異教徒的著作也借了這新發明獲

得許多便利。於是教皇席斯都四世便第一次訂下出版統製法令,凡是沒有教

會當局許可證的書籍,一律不得出版。一五○一年,更由教皇亞歷山大六世

用敕令承認這種措施,並指定主教和「宗教裁判」負責執行書籍檢閱工作。

第一部類似禁書目錄的東西,是於一五四六年由查理四世命令魯文大學

編纂的,這完全是為了執行檢閱工作的便利,以便可以根據這目錄,決定什

么書應該全部禁止,什麼書應該部分加以刪節。一五五一年,西班牙的「宗

教裁判」總部又根據這書目加以擴充,補充了一些他們自己擬定的西班牙文

和拉丁文著作,從新發表了一批書目。

這些書目,後來得到教皇庇護斯四世的承認於一五六四年第一次正式公

布,也就成了克萊孟八世所編纂的著名的《禁書索引》的底本。

在一五五九年保羅四世所公布的目錄上,有六十一家出版家受處分,他

們的全部出版物,一本不剩的全被禁止;此外,凡是曾經出版過一冊異端著

作的出版家,今後他出版的任何出版物也要同樣加以禁止。時人沙爾比說得

好:「一本剩下來可讀的書都沒有了!」

克萊孟八世在一五九六年所公布的最詳盡的《禁書索引》,除了書目之

外,並附帶公布了一些禁書條例。這些條例,和今日許多號稱民主自由國家

的檢閱書報條例比較起來並不減色。這也可以說,今日的許多檢閱老爺們,

他們的見解並不比中世紀黑暗時代的「宗教裁判」法官們更為開明。

這些條例,完全是對付馬丁路、支溫格刊、卡爾芬等宗教改革派和新教

徒的著作的。查理五世早就在一五三九年明令規定,在他的轄境內,凡是私

藏或閱讀路德著作的都要處死刑。現在在這目錄上更重申這樣的禁令,嚴厲

警告各宗教組織以及學院和私人,凡是私藏或閱讀這類書籍的,無論是教士

或一般人,不論地位如何,都有被「宗教裁判 」指控為異端者的可能。書籍

商、出版家,一般運售貨物的商人和關稅稅吏,都特別受到警告,若是他們

包庇或私運這類書籍,都要同樣受嚴厲處分。

條例的第一項,規定凡是業已被指定為新教異端的著作,如路德、支溫

格利等人的,無論是原文或譯文,都絕對毫無保留的一律加以禁止。第二項

規定,除了公布為合法的聖經經文以外,其他個人自行翻譯的,無論一章一

句,必須獲得主教的許可,始可供學術研究之用,但無論何時都不許將這種

譯文當作是正式經文。

關於異教徒所編纂的字典辭書之類,也要經過檢閱官的刪節修改之後,

始可以不受禁止;討論天主教與新教的文字,也適用這條禁例。再其次,凡

是內容淫穢猥褻的著作,也一律要嚴厲的禁止,但對於某一些古典名著,因

在文章上的價值,可以寬容,但必須不能給青年讀閱;其他關於方士鍊金術、

魔術、巫術、預言、通神術等等著作,都在禁止之列。但關於農業,航海,

醫藥等書,如對於人類有實用者,可在例外。

以上是屬於絕對禁止範圍之內的,至於其他一般的著作,如內容有涉及

異端或迷信傾向者,都要經過「宗教裁判」 所指定的天主教神學專家的審查。

審查範圍包括正文,序跋以至注釋引證在內。凡是在羅馬印刷的書籍,必須

事先送呈教皇的代表審查,在外省的則由各教區的主教,會同「宗教裁判」

法官負責。各書在付印之前必須審查,未經審查許可而印刷的便是非法著作。

「宗教裁判」執行者隨時巡查各印刷所和書店,以便進行搜查銷毀這類不法

書籍。國外入境的書商、遺產項內有書籍的承繼人,以及私人藏書家、編輯

人、一般書商 ,都同樣受這項法例管理,必須隨時具備書目以及被允許發賣、

運輸、收藏、保管這些書籍的文件。

關於書籍內容的刪除和修改,是由主教和「宗教裁判」法官們主持。他

們委派三位檢閱官,審查各書內容,決定必須的修改或刪除。根據檢閱官的

報告,經過主教和「宗教裁判 」法官們認為處理滿意之後,然後始頒發出版

許可證。法例上規定,檢閱官應注意的不僅是正文,凡是注釋、眉批、提要、

序文、獻辭,以及索引,都在仔細肅清之列,以防有毒害的思想潛藏其間。

凡是傾向同情異端思想,懷疑大主教任何法規禮儀,以及行文詭異,造句新

奇,曲解經文,斷章取義的截取經典字句作不正當解釋,提倡迷信及巫術,

討論命運及未來事件,嘲弄宗教儀式和教士個人尊嚴,反對既成法律,或是

措辭穢褻,圖畫淫猥者,這一切必須全部刪除或加以修改,否則禁止出版。

法例上又規定,書籍的第一頁上,必須印出作者的真名和他的國籍。若

是這部著作物有充分理由一定要隱名出版,則第一頁上要印出審查通過讀書

出版的檢閱官姓名。出版家必須嚴格注意所排印的文字要完全與審查通過的

原稿吻合,而且要注意是否業已完成一切有關手續。檢閱官的批示、主教及

「宗教裁判」法官們的許可證,必須印在每一本書前頁。出版家為了這事,

須在主教或「宗教裁判」法官之前宣誓,甘願遵守《禁書索引》上的一切規

律。

更有,凡是一個曾經被禁過的作家的著作,雖經刪改修正後可以出版,

但在第一頁作者姓名下仍須註明關於他過去的禁令,以便表示僅是這部著作

經過修正後可以出版,作者本身仍是一個不合法的作者。他們舉了一個這樣

的實例:

「圖書館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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