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詹宏志

《暗夜之賊》(A Thief in the Night,1905)是英國推理小說家赫爾南(E W.H,1866-1921)的「夜賊」系列最後一部作品;以「夜賊」做為推理小說的主人翁,本書的作者赫爾南當然是其中的開山祖師,而筆下的業餘神偷拉菲茲(A.J.Raffles)正是此類角色的濫觴,但留下的傳統後來倒也源遠流長;遠的像法國作家勒布朗(Maurice Leblanc,1864-1941)筆下那位擅變妝、神出鬼沒、妙手空空,人稱「紳士盜賊」(Gentleman-Cambrioleur)的亞森羅蘋(Arsene Lupin);近的像紐約推理小說家卜洛克(Lawrence Block,1938-)筆下另一位專愛偷竊的舊書店老闆伯尼·魯登巴(Bernie Rhodenbarr),他的運氣不佳,總是在闖空門的時候倒霉碰見怪案(一具屍體在書房之類),不得不施展偵探功夫,以求脫身,這些都是繼承赫爾南傳統,讓小偷「竊占」神探主角地位的著名案例。

拉菲茲在歷史上出現的時間不比福爾摩斯晚多少。(第一本福爾摩斯小說出現在一八八七年,而第一本拉菲茲小說則出現在一八九九年,相差只晚十二年。當歷史上的拉菲茲忙著穿堂入室、竊人財物之際,福爾摩斯也還忙著辦案、打擊犯罪,順便享受罕見高昂的稿酬,以及接受世人的愛戴。)

事實上赫爾南正是福爾摩斯創造者柯南·道爾(Arthur Doyle,1859-1930)的好友兼親戚(他娶了柯南·道爾的妹妹),他之所以寫推理小說也是受了柯南·道爾的影響。他寫過若干正統的推理小說(可惜現在沒有人讀了),但卻寫了三部偵探小說的「變體」(他本來就有開福爾摩斯玩笑的意思),以小偷為主人翁,也就是夜賊拉菲茲系列,這些小說反而是他後來傳世的作品(按推理小說史家朱利安·西蒙斯的說法,是黃金時期除了福爾摩斯以外最值得懷念的東西)。這些小說不但讀者一代接一代,連創作者也受他影響,不絶如縷地把「夜半闖空門」的傳統接續下去。

柯南·道爾願意為赫爾南的其他推理小說寫序,卻不贊成「夜賊」系列,他曾經向赫爾南抗議說:「你絶對不可以把這位罪犯變成英雄。」

福爾摩斯辛辛苦苦辦案,為的就是維護資產階級心目中的社會秩序,把所有破壞秩序的「壞人」繩之以法,其中當然包括拉菲茲這種「業餘神偷」在內。但赫爾南卻仍然把書題獻給柯南·道爾,並說「這是我真誠的阿諛形式」(this is sincere form of flattery);事實上,拉菲茲和福爾摩斯相像的不止一端,他們兩人都有一流的智慧,也都擁有著名的住址(福爾摩斯住貝克街,拉菲茲住艾伯尼),他們都有一位朋友兼跟班兼助手兼記錄者(福爾摩斯的朋友是華生醫生,拉菲茲的跟班是小兎寶);他們大致上並不從事什麼「職業」(在英國的維多利亞時代,仕紳階級從事某種「職業」是丟臉的事),只有一些「愛好」,兩人都對「犯罪」極感興趣,福爾摩斯想的是如何「擊敗」一個智慧型的犯罪,拉菲茲想的則是如何「實踐」或「創造」一個智慧型的犯罪。表面上看起來,兩人對犯罪的價值觀好像彼此對立,實則不然。

如果注意閱讀拉菲茲系列小說,我們不難發現拉菲茲紇不是一般社會上的罪犯(大惡人或小痞子);他出身高貴,就讀的是高級學校,喜愛並專精「高尚運動」(板球),住高級住宅,參加上流社會的交際應酬。他與其他貴族「略」有不同的,是他在應酬飲宴之際,會「順便」觀察豪門巨室的地形地物,也「順便」檢視主人的財富珠寶,以便夜晚再來「光臨指教」。

仔細看這些故事,他從來不偷窮人的錢財(真實世界的犯罪並不是這樣,窮人之間相互偷竊的機會更加常見),這是他的「社會正義」之一;他偷竊的對象一定也有一些道德上的不完美(為富不仁的人被偷了,不值得同情,只宜大快人心),這是他的「社會正義」之二;他偷竊時並不傷害無辜(不像真實世界的犯罪,常常順便施加暴力於受害者身上),這是他的「社會正義」之三;有一次拉菲茲偷到東西,卻發現它正是大英博物館失竊的國寶贓物,他竟然像所有的「好公民」一樣,把贓物(偷偷地)歸還國家,這是他另一個社會價值觀的線索。

也就是說,福爾摩斯和拉菲茲絶對不是對立的角色,他們是「相似的」角色;他們都是資產階級社會價值的守護者與實踐者(別忘了,拉菲茲後來是在波耳戰爭中為國捐軀)。只是在同一階級認同之下,福爾摩斯是「嚴肅的」社會中堅,而拉菲茲是「淘氣的」社會菁英,一個中間偏右,另一個中間偏左,他們的比較關係應該做如是解。

我唯一看到兩個角色的最大差異在於他們對「社交」的不同態度,福爾摩斯是一位相當孤僻的人,與外在世界的聯繫多半建立在情報的搜集分析上(小說一再描寫他鉅細靡遺地讀報紙,並且運用街頭小孩打聽消息),他不參加宴會、不交朋友(華生醫師變成朋友是個意外,不是嗎?),更不會沒事周末到其他貴族家中聚會打獵(除非是受邀辦案),也沒看到福爾摩斯除了「打擊犯罪」以外從事什麼運動(他似乎精於擊劍與拳術,但沒看過他周末與人練習)。

相反的,拉菲茲可就是一位「社交動物」,他熱愛玩團體運動的板球(有一次一位有錢人因他板球高手的身份待之以禮,他竟然因此「知遇」打消行竊念頭);而每個周末他更幾乎都在有錢人家做客,宴席不斷,派對不歇,或者就在俱樂部里輿他人閑談。拉菲茲對於朋友的態度也比福爾摩斯熱情得多,福爾摩斯和華生是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典型,知性的交往勝過感性的交流;拉菲茲與小兎寶則情緒起伏極大,熱情的時候,拉菲茲叫他:「我忠實的小兔子」(My Faithful Rabbit);衝突的時候,小兎寶對他可以是「帶著新的恨意與鄙視」,簡直像一對新陷入戀情的情侶。

推理小說真正對「犯罪」的態度產生根本的變化,我覺得還是要等到美國小說家達許·漢密特(Dashiell Hammett,1894-1961)等人的出現,才給了推理小說徹底翻新的哲學與態度;在那個被稱為「犯罪小說的美國革命」的創作風潮里,我們才看到對犯罪全然兩樣的了解,對犯人的人格與動機,對偵探的角色與功能,也才能提出根本不同的詮釋與路徑。不過,這是另一個很長的故事,也許我們在這裡並不宜說得太多。

有趣的是,福爾摩斯和拉菲茲都在推理小說史里流傳了下來,成為兩個傳統;福爾摩斯成了「大傳統」,拉菲茲成了「小傳統」。在福爾摩斯的主流底下,一條不絶如縷的拉菲茲創作持續在我們的閲讀活動中。除了我上面介紹的拉菲茲式的創作外,在赫爾南死於一九二一年後,先有貝利·普隆尼(Barry Perowne,1908-1985)繼續以拉菲茲的角色創作直到二次大戰前;五〇年代,艾勒里·昆恩又邀普隆尼復出,重寫變得有點「羅賓漢」味道的小偷神探拉菲茲。七〇年代,又有大衛·佛萊契(David Fletcher)重寫拉菲茲短篇。拉菲茲,以一個暗夜之賊的出身,在閲讀史上能得這麼多讀者的支持,也可算是不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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