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摩訶婆羅多》

《摩訶婆羅多》是印度古代一部大史詩。這部大史詩曾經被認為是世界上最長的史詩,共有18篇,號稱有10萬「頌」(詩節)它並不是單純的史詩,實際上包括了三種內容.·一是史詩故事本身,二是許多插話,三是關於法制、風俗、道德規範的詩體著述。插話可以獨立成篇,而且文學性較強。

大史詩的故事並不很複雜,不過是敘述古代名王婆羅多的後代有兄弟兩支,一有五子,一有百子,互相爭奪王位,終於發生大戰,結果是同歸於盡。「摩訶婆羅多」的意思就是「偉大的婆羅多族的故事」。插話有長有短,許多著名插話集中在敘述先世的第一篇《初篇》和描述森林生活的第三篇《森林篇》。五王子兄弟被放逐在森林中度過了13年,有些婆羅門仙人來看望並安慰他們,給他們講了不少故事,因此這篇中的插話更豐富。

「法」與「非法」矛盾衝突的主題和全詩的性質是一致的;因為大史詩的性質是一部文學形式的「法論」(或「法典」大史詩的編定者念念不忘教導他們的「法」。我們的傳統是「文以載道」,他們的史詩傳統可以相應地說是「詩以傳法」。格言、諺語、寓言的豐富是印度古代文學一大特色,而在大史詩中特別明顯。(這由佛教文獻尤其是佛本生故事而為我們所知。)大史詩所傳的「法」是什麼?下面試做幾點「解說」先從人物說起。

插話中的一些古代印度的女性形象,反映了現實,也表現了理想。古代印度文學中的幾個婦女理想形象都出現了,是作為大史詩中主要婦女黑公主的陪襯而出現的。達摩衍蒂、莎維德麗一直是以大史詩所刻畫的形象為原型。沙恭達羅在史詩里只是最初形象,後來流傳的是較晚出的戲劇中的形象。最著名的婦女形象是羅摩的妻子悉多,史詩《羅摩衍那》的主角。她在這裡卻黯然無色,不佔重要地位。表面看來,這些全是古代社會中男子所宣傳為理想的婦女典型,講「三從、四德」。「從父、從夫、從子」,處處可見。但是大史詩中以黑公主為標準的婦女和別的書中有所不同。這些婦女中,能配上羅摩妻子悉多(神之妻)而在現代還得到歌頌的只有莎維德麗(救夫)和達摩衍蒂(認夫)。沙恭達羅的形象在史詩中和在戲劇及後來人心目中是不一樣的。這或者可以用兩部史詩的女主角來說明其異點。基本要求,雙方都達到,不出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中定下的婦女道德規範,因而還是理想人物;但是黑公主類型的大史詩中婦女不是,或不完全是附屬品,而悉多的形象,尤其是蟻垤仙人的史詩《羅摩衍那》以後的中古和近代的形象,卻是不獨立的。用現在的語言說,前者是帶「進攻型」的,而後者是帶「防禦型」的;或者說,前者的「人格」、「個性」是獨立的,至少是半獨立的,而後者的是「非獨立的」。從歷史說,前者的從氏族到奴隸社會的婦女「個性」多些,而後者的封建社會的婦女「個性」多些。再換句話說,兩者的心理「原型」不是一個。自己選婿,雙方一樣,但黑公主是五人共妻,而悉多是從一而終。大史詩中只有莎維德麗是和悉多同型,連達摩衍蒂還曾用計謊稱要再嫁。黑公主要求的復仇是帶血腥氣的戰爭和處死,而悉多所要求的並不這樣粗獷兇狠。由此可以知道,為什麼大史詩的《羅摩傳》中著重降魔戰爭而不重視悉多守節了。即使是莎維德麗,也並不那麼溫順。她自主嫁夫,不聽父母勸告,窮追死神不舍,都是有獨立性的或說「進攻型」的。沙恭達羅更不必說了。讀大史詩很容易感覺到,裡面的婦女比其他處的自由得多(只趕不上《吠陀》有些事甚至是有點出乎我們意外。如果說,婦女地位是一個社會的「文明」的一個「指示器」,這裡的婦女形象就值得分析。如果說,婦女的「個性心理類型」能反映出一個社會的心理或思想感情結構的一方面,那麼,大史詩中的婦女形象也提供了資料。當然,文學作品中的形象是有理想加工的,難道《摩奴法典》等書中就沒有理想成分嗎?理想是有方向的。史詩作者中未必有婦女,但是男子寫的也是自己眼中所見加上自己的理想化,不可能是完全脫離當時社會的憑空捏造,否則不會被人接受。

插話中出現很多的是王族武士和所謂仙人的形象,這和全部史詩也是一致的。武士對武士的鬥爭是大史詩的第一主題。仙人對武士的鬥爭,可以說是史詩的第二主題。從「蛇祭」的故事到持斧羅摩的故事,差不多處處有這種鬥爭的描述。對天神實際上也是對武士,天神是王族武士的影像。下面簡略分析一下史詩中所見的人物結構,主要是仙人和武士的社會地位和彼此關係。

在史詩和「往世書」中出現的人物可歸納為三類:武士(剎帝利)、仙人(婆羅門)、平民(吠舍)或城鎮居民(有兩個並列的名稱)。當王族五兄弟被放逐出城時,史詩中所寫的送行群眾就是婆羅門加平民(城鎮居民)。這裡的平民應是包括生產者和生產組織者,而奴隸和外族人以及他們的婦女是不會列入的。那些應是所謂葯叉、健達縛、羅剎之類,出現很多,但不作為主要角色和仙人、武十並論。平民只是提到,沒有具體描繪。史詩所寫的是武士加仙人以及他們的家屬。這兩類人不是直接生產者,但也不是完全脫離生產的。仙人的生活依靠採集、畜牧、種植、「乞討」武士的生活依靠狩獵、劫掠。掠奪對象是外族人和本族的生產者,甚至是仙人的道院(或凈修林)。有的道院實際上是仙人組織門徒的採集、畜牧、種植場。有的仙人不但組織生產而且依靠「乞討」和得「布施」,即向武士或生產者索取生活資料。仙人和武士是兩個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的社會「群」,本身的內部組織關係主要是氏族血緣關係。這兩類人又可以互相以婚姻聯結。由於所謂法典規定的半理想的種姓隔絕(實際只是對「低賤」種姓的隔絕),史詩中也加些理由說明這種「非法」結合是「合法」,其實這是本來很自然的社會關係。兩類人又可以互相轉化。眾友仙人本是武士(剎帝利)、終成仙人(婆羅門)但仍與仙人作對。有的武士王者失去「國土」,進入森林,成了所謂修道人,就是無稱號的仙人。王族五兄弟初從森林到城市,出現時是修道人(仙人)打扮。仙人可以成為武士王者的祭司和教師,自己也可以成為武士,如持斧羅摩。至於工匠奴隸,史詩本身故事中突出了一位修建華麗宮殿的建築師。當時的財富還是以乳牛為代表,「如意神牛」為象徵,「牛」又是土地。工業除工具和武器的生產外主要是建築。另一種以狩獵、劫掠為生產的象徵是馬,戰爭依靠的是車。由此可見,農、工、商業都還未達到和狩獵、畜牧平等的階段。社會生產才有初步的大分工。說到財富也未必是貨幣。史詩故事中的五兄弟匿名當宮廷奴隸,插話中那羅變相貌當車夫馭馬,表明三種人之外還有奴隸勞動者。但他們的地位不同,身份有時還比外族人如羅剎之類稍高。

以上概略說明史詩社會人物情況。這在插話中比在史詩本身故事中更明顯。這還是較原始的簡單的社會結構,上距《吠陀》時社會不遠。由於生產不發達,以劫掠或賭博或勒索(都是我們的用詞)等手段取得財富的事經常發生而且不受譴責,受譴責的只是武藝不精和賭博中用詭詐手段之類。婦女也可以是劫掠的對象或賭注。祭司兼巫師以祭祀和巫術的法力「乞討」,或毋寧說是勒索。他們有自己的特殊「職業地位」。祭祀和巫術的性質是一類,祭司和巫師也不嚴格劃分,這分別不過是照我們現在的說法。無論物對物或人對人都沒有平等交易關係。不存在等價交換的概念。這就是史詩中社會的全部文化的物質關係基礎。同類型的社會在亞、非、拉美已發現很多,在印度似乎也還未絕跡。

文化是全社會共有的,其中包括生產者的勞動技術和藝術,武士兼王族的取得財富的運用武器技藝,祭司兼巫師的取得財富的帶有神秘性質的法術,連同他們的無文字和有文字的配合樂舞的詩歌創作。平民和奴隸是掌握社會物質生產文化的主要人物,而擅長「禮、樂」的所謂婆羅門則是掌握社會精神生產文化的主要人物。從社會文化著眼,這個社會的人物結構,從一方面看,是王族武士加平民,從另一方面看,是祭司兼巫師和奴隸及非奴隸勞動者分掌精神生產和物質生產。這可以說是這部大史詩中所表現的古代印度社會中四個所謂「種姓」的實際意義,和後來社會的以及「法典」書中規定的並不完全相同。這種情況從插話中也可以看出來。史詩當然不等於史料,但是它不能超出社會背景所允許的範圍以外憑空杜撰。當然最後編定時期已晚,因此包括了許多「法典」詞句,但人物故事是傳統,沒有重大更改。不同層次是可以分出來的。

大史詩中反映的共同信仰體系,可以說是以社會中人的不平等關係的永恆性為中心,這就是所謂「法」(或「正法」)。在大史詩中,「法」是天經地義,一切以「法」為準。「法」是社會傳統秩序的代號。人生而不平等,這就是信條。然而這種不平等又不是單純的階梯等級制或家長制。社會細胞不是大家族,更不是小家庭,而是各種不平等的個人的組織,從一夫一婦到一個生產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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