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純粹理性之建築術

純粹理性批判 第三章 純粹理性之建築術

我之所謂建築術,乃指構成體系之技術而言。以系統的統一乃最初使通常知識躋於學問等級之事,即自知識之純然集合構成一體系,故建築術乃吾人知識中關於構成學問之學說,因而必然成為方法論之一部分。

依據理性之立法的命令,吾人所有之紛歧知識不容納為斷片的,必須構成一體系。

僅有如是,始能促進理性之主要目的。我之所謂體系,乃指雜多之知識在一理念下之統一而言。此種理念乃理性所提供之概念,即「一全體之方式」之概念——在「此種概念不僅先天的規定其所有雜多內容之範圍,且亦決定其所有部分間相互應佔位置」之限度內。故理性之學問的概念,包含與此種要求適合之「全體之目的及方式」。目的之統一(所有一切部分皆與此統一相關,且一切部分皆在此統一之理念中相互關聯),能使吾人自「吾人所有知識之其他部分」決定是否有任何部分遺漏,以及阻止任何任意增加,或關於其全體之完成,阻止有「與先天的所決定之限界不相合」之任何不確定性。故全體乃一有機組織的統一體(articulatio)非一集合體(coacervatio)。此種統一體自內成長(perintussusceptionem由內攝取),非由外部的增加(Per appositionem由於附加)所致。

故有類動物肉體,其成長非由新肢體之增加,乃由各肢體不變本有之比例日益增強,對於其所有之種種目的,更有效用耳。

理念為使其實現,需要一圖型,即需要其各部分所有構成分子之繁複,及一種秩序,此二者必須自其目的所闡明之原理先天的規定之。非依據理念即非就理性之終極目的所規劃,乃經驗的依據其偶有之目的(其數不能預知)所規劃之圖型,產生技術的統一;反之,自理念所創設之圖型(其中之目的乃理性先天的所提出,非俟經驗的授與之者)則用為建築術的統一之基礎。至吾人之所稱為學問者——其圖型必須與理念相合,包含綱領(Monogramma)及全體分為部分之區分,即先天的包含之,及包含此綱領及區分時,則必須以正確性及依據原理以與一切其他全體相區別——非就其繁複的構成分子之類似性,或為一切任意的外部目的起見偶然使用吾人之具體知識,以技術的形態構成之者,乃就其各部分之親和性及此等部分之自「其由之始能構成一全體之唯一最高的內部的目的」

而來,以建築術的形態構成之也。

無論何人,除彼具有以為基礎之理念以外,決不企圖建立學問。但在締造學問時,圖型乃至彼最初所與此學問之定義,罕能與彼之理念相合。蓋此種理念深藏理性中,有類一胚種,其中各部分尚未發達,即在顯微鏡之觀察下,亦僅約略認知之。是以因學問乃自某種普遍的利益之觀點所規劃者,故吾人不可依據其創立者對於此等學問之敘述以說明之而規定之,其說明規定應與理念相合,此種理念乃根據於理性自身,自吾人所已集合部分之自然的統一而來者也。蓋吾人斯時將發見其創立者及其最近之後繼者,皆在探索彼等永不能使其自身明晰之一種理念,因而彼等無力規定此學問之固有內容,以及其結構(系統的統一)限界等等。

僅在吾人按「潛藏吾人心中之理念之暗示」,浪費無數時間,以雜亂情形收集材料以後,且實在吾人以技術的形態長期間集合材料以後,始使吾人能更明晰認知其理念,以建築術的形態與理念相合規劃一全體,此誠不幸之至。體系之構成,其情形頗似下等有機體,由於融合所集合之概念而偶然發生(geio aequivoca),其初極不完全,漸次達於完成,但此等逐漸發達之體系皆具有其圖型,在理性之純然自行發展中,宛如一本源的胚種。故不僅每一體系結構與理念相合,且此等體系又皆有機的聯結在一「人類知識之體系」中,有類全體之一部分,而容許有一種「人類總知識之建築」,建築此種人類總知識,就現時所集得材料之多,且能自古代體系之廢墟中獲得材料之點言之,不僅可能,且實非難事。在此處,吾人以完成吾人現有之業務為已足,即僅概述自純粹理性所發生一切知識之建築術之綱要;欲概述此等建築術,則吾人將自吾人知識能力之共同根干分為二大支之點開始,此二大支之一即為理性。此處我之所謂理性,乃指高等知識能力之全部而言,因而以「理性的」與「經驗的」相對立。

我若抽去一切客觀的所視為知識內容等物,則一切知識自主觀的視之,或為歷史的、或為理性的。歷史的知識,乃接受所得之知識(itio ex datis);理性的知識,則由原理所得之知識(itio ex principiis)。授與吾人之知識即令為獨創的,但具有此知識之人,所知者若僅為自外所授與彼者(此即授彼知識之方式),則不問其由直接經驗或聽聞而來,或由(如在通常知識之事例中)教導而來,在具有此種知識之個人而言,仍僅為歷史的知識。故在習得(就此名詞之嚴格意義而言)一種哲學體系(例如完爾夫哲學體系)之人,雖能以此種體系所有之原理、說明、證明及其全部學說之形式的區分,——深印在心,如示諸掌,實亦僅有完爾夫哲學之完全歷史的知識耳。彼所知及所判斷者,僅為所授之彼者。吾人若駁斥其一定義,則彼殆不知自何處更得其他定義。彼以他人之心意構成彼所有之心意,模仿能力之本身,實非生產的。易言之,彼之知識在彼非自理性發生,就客觀言之,此雖亦由理性而來之知識,但就其主觀的性格而言,則純為歷史的知識。彼充分體會此種知識而保有之;即彼已完全習得之,而純為一生人之石膏模型。客觀的合理之理性的知識(即最初唯在人類理性中發生之知識),其所以亦能主觀的名之為理性的知識者,僅在此等知識自理性之普遍的源泉(即自原理)而來耳——此等源泉亦能自之發生批判,乃至自此源泉駁斥所習得者。

自理性發生之一切知識,或自概念而來,或自構成概念而來。前者名為哲學的,後者名為數學的。我在先驗方法論之第一章中,已論究此兩種知識間之根本區別。如吾人適所言及知識能客觀為哲學的而主觀則為歷史的,此在大多數之學徒及永不在出其學派以外終身甘為學徒之人皆如是。但數學的知識,則就其主觀的性格及適如其所學習者之點而言,亦能視為自理性所發生之知識,因而關於數學,並無吾人在哲學知識中所設立之區別,此則大可注意者也。此由於教師所唯一能引取其知識之源泉,不在他處,唯在理性之基本的本有的原理中,因而學徒不能自任何其他源泉以得知識,且亦不能爭論其是非,且此又由於理性在此處之使用,雖亦先天的,但僅具體的,即在「純粹的因而無誤」之直觀中使用,排除一切幻相及誤謬。故一切自理性發生之(先天的)學問中,唯有數學可以學習;哲學則除歷史的以外,絕不能學習;至關於與理性有關之事項,則吾人至多學習哲學化而已。

哲學乃一切哲學的知識之體系。吾人若以哲學指評衡「一切哲學化企圖」之原型而言,又若此種原型為評衡各種主觀的哲學(此種哲學之結構,往往分歧繁複而易於改變)

之用,則此種哲學必須視為客觀的哲學。所視為客觀的之哲學,乃一可能的學問(非具體的存在)之純然理念,但吾人由種種不同途徑努力接近此種理念,直至最後發見為感性產物所掩蔽之唯一真實途徑,以及迄今無成之心象能與此原型相類(在人力所能及之限度內)為止。非至此種時期,吾人不能學習哲學;蓋哲學在何處,何人有哲學,吾人如何認知哲學?吾人僅能學習哲學化,即依據理性之普遍原理在「某種實際存在之哲學上企圖」發揮理性之才能,但常保有「理性就此等原理所由來之源泉中,探討、證實或駁斥此等原理之權利」。

自來哲學之概念,純為一種學究的形式概念,即專就其所視為學問之性格探索,因而其所見者僅在學問所專有之系統的統一,其結果不過知識之邏輯的完成一種「知識體系之概念」。但尚有哲學之另一概念,即世界概念(ceptus icus),此種概念常構成哲學名稱之真實基礎,尤其在此種概念之宛然人格化,及其原型在理想的哲學家中表現時為然。就此種觀點而言,哲學乃一切知識與人類理性之基本目的(Teleologiarationis humanae)相關之學問,哲學家非理性領域之技術家,其自身乃人類理性之立法者。在此種意義中,凡有人自稱哲學家而自以為與「唯存於理念中之模型」相等者,實僭妄之至。

數學家、自然哲學家、邏輯家等,不問前二者在理性的知識領域中,後二者尤其在哲學的知識領域中如何成功,實僅理性領域中之技術家而已。有一理想中所擬議之教師,以數學家等等應有之業務加之被等,用彼等為工具,以促進人類理性之基本目的。吾人所必須稱之為哲學家者唯此人,唯以天壤間實際並無斯人,顧彼之立法之理念,則在一切人類所天賦之理性中皆可見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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