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純粹理性關於假設之訓練

第三節 純粹理性關於假設之訓練

以吾人之理性批判最後所教吾人者,為吾人不能以「理性之純粹的思辨的使用」到達任何知識,顧是否對於假設有較大之領域?蓋在吾人不能有主張之處,是否並最少限度創造理論、表示意見之自由亦無之?

想像力若非純然幻想的,而為在理性嚴密監視下之創造的;則必常預有「十分確實而非想像的或僅意見」之某某事物,即對象自身之可能性。此種可能性一度建立以後,關於其現實性,自能容其以意見立論;但此種意見,如非無根據者,則必與現實所授與者相聯結,在此種聯結內,此意見即為正確,蓋因其用為說明現實所授與者也。所以,假定惟在斯時,始能名為假設。

以吾人關於力學的聯結之可能性,不能先天的構成絲毫概念,又因純粹悟性之範疇,不足規劃任何此種概念,僅在經驗中遇及此種概念時,用以理會之而已,故吾人不能依據此等範疇,以經驗中所不容有之任何新性質,創造的想像任何對象;因而吾人不能在任何正當的假設中使用此種對象;否則吾人乃以理性根據於空想,而非根據於事物之概念矣。故發明任何新本源的力量,例如無須感官之助,即能直觀其對象之悟性;又如無須任何接觸即能吸引之力;又如存在空間中而又非不可入者之新種類實體,皆為不可許者。又如設想「與經驗中所見完全相異」之實體間交通方式,以及非空間的之占居、非時間的之延續,亦皆為不應有者。總之,吾人之理性僅能以可能的經驗之條件用為事物可能性之條件;絕不能進而構成完全脫離此等條件之事物概念。蓋此種概念雖非自相矛盾,但無對象。

就以前所述,理性概念乃純然理念,並無「在任何經驗中所能見及」之對象。但此種概念並不即以此故而能指其所設想之對象為可能的。此種概念,吾人僅以之為想當然者,蓋欲因此吾人能以「經驗領域中悟性之系統的使用之規整的原理」建立於其上耳(作為輔導的擬議)。除此種關係而外,此種概念純為思維上之空想存在物,其可能性不可證明,因而不容以假設之性格用之於說明現實的現象。思維「心」為單純的,自極可容許,蓋欲依據此種理念,以心所有能力之完全的必然的統一,用為吾人說明「心之內部現象」之原理;固不問此種統一絕不能具體的認知之者也。但假定「心」為單純的實體(一超驗的概念),則是提出一種不僅不可證明(如在許多物理的假設之事例中者然),且為十分盲目武斷、姑妄言之之命題矣。蓋單純的事物絕不能在任何經驗中見及之;且所謂實體,此處若指感性的直觀之永久對象而言,則單純的現象之可能性,乃完全不可理解者。理性並未提供任何充分根據以假定(即作為一種意見亦有所不可)純然直悟的存在事物,或屬於感性世界所有事物之純然直悟的性質——吾人雖亦不能自稱有任何洞察能使吾人有正當理由獨斷的否定之(以吾人並無關於此種事物可能或不可能之概念)。

在說明所與現象時,除此等已發見其依據現象之已知法則與「所與現象」聯結者以外,並無其他之事物或說明根據,可以引證。「以理性之純然理念用為說明自然的存在事實」之先驗的假設,實際並非說明;若由此進行,則是以吾人絕不理解之某某事物說明「吾人就已知之經驗的原理所未充分理解之某某事物」矣。且此種「假設」之原理,至多亦不過用以滿足理性,而非用以促進悟性關於對象之使用。自然中之秩序及目的性,必須以自然根據及依據自然法則說明之;即最妄誕之假設,如僅為物理的,則較之「僅欲有一說明而假定」之超自然的假設(如訴之於神的創造者一類之假設),可容受多矣。

此種超自然的假設,形為理性怠情之原理(ignavara-tio),蓋欲以一純然理念為休止點(與理性十分適合之理念),吾人勢必略去一切原因,而此等原因之客觀的實在性,至少關於其可能性,則固能在經驗過程中認知之者。至此等原因系列所有說明根據之絕對的總體,關於自然的存在事事自須提示,並未有任何困難;蓋因此等存在事實僅為現象,吾人對之,絕無須要求綜合條件系列中所有任何種類之完全性。

在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中,求之於先驗的假設,及以為「吾人訴之於超自然的,即能補正物理的說明根據所有之缺陷」云云,乃絕不能容許者。對於此種進行程序之反對理由有二:一則以理性由此絕不能絲毫有所進展,且斷絕其自身所有使用中之一切進路;一則以此种放縱理想之法,終局將奪去理性在其固有領域中(即在經驗之領域中)耕耘所得之一切成果。蓋凡在說明自然的存在事實發見有困難時,隨處常有一「先驗的說明根據」,以免除吾人前進探求之困難,於是吾人之研究,非由洞察而終結,乃由——最初即構成為必然包含「絕對元始者之概念」之——一種完全不可理解之原理之助而終結之也。

容許假設之第二要求,乃在其充分先天的說明實際所與之結果。顧吾人若因此種目的須求助於補充的假設,則將令人疑及此等假設純為空想;蓋每一假說需要解釋辯正,明其不妄,正與基本的假設之所需者相同,故此等假設不能信任為可恃之證據。吾人若假定一絕對完全之原因,則在說明世界中所展示之目的性、秩序、廣大等等,自不致張皇失措;但就明顯之變異及害惡而言(至少就吾人概念之所判斷者),則欲維護原有之假設,以應付此等變異及害惡所提示之相反事實,自須有其他新假設。若以「人類心靈之單純的圓滿自足」,用為說明心之現象,則為「與物質中所生變化相類之現象」而來之某種困難(成長及衰滅)所反駁,故吾人須求助於新假設,顧此種新假設誠或不無可信,但除求其維持者之一類意見(即基本的假設)與以證明以外,尚不能有可靠之證據。

此處所引「為理性所有主張之例證」——心之非物質的統一及最高存在者之存在等——如非提出之為假設而以之為先天的所證明之教義定說,則我除告以須注意其證明應有明示證明之必然的確實性以外,我今不欲論究之。蓋所從事於說明者不過此等理念之實在性為大概如是,其謬正與欲證明一幾何命題之純為大概如是者相同。理性在其離一切經驗而使用時,或能完全先天的知其命題以及知其為必然的,或則絕不能有所知。故理性之判斷,絕非意見;理性或必須放棄一切判斷,或必須以必然的正確性肯定之。至對於「屬於事物者等類事項」所有意見及大概如是之判斷,僅能在說明現實所授與之事物時提出之,或為「依據經驗的法則,由實際所與事物之根底中所有事實而來」之結果。

故意見及大概如是之判斷,僅與經驗之對象系列相關。在此領域以外形成意見,則純以思想為遊戲耳。蓋斯時吾人尚須以其他意見為前提——即由不確實之途徑或亦能到達真理之意見是也。

但在論究純粹理性之純然思辨的問題時,假設雖不能為建立命題於其上之用,但為擁護命題起見,此等假設固仍完全可容許者;蓋即謂假設不可以任何獨斷的形態用之,僅能以爭辯的形態用之。所謂擁護命題,我非指對於其主張增加新根據而言,僅指論破「敵方用以摧毀此種主張之偽辯的論據」而言耳。顧純粹理性所有一切綜合命題,皆有此種特點,即在主張某某理念之實在性時,吾人固絕不能有「足以使吾人命題正確」之知識,但吾人之論敵亦不能主張其相反方面。此種人類理性所有冒險嘗試之運命相等,在思辨的知識中並不偏袒一方,此理性之所以常為爭鬥無已之戰場也。但理性關於其實踐的使用,則有權設定「在純然思辨領域中無充分證明絕不容假定」之基本的某某事物。

蓋所有此種假定,雖破懷「思辨完善無缺」之原理,顧實踐的利益,則與此種原理絕不相關。在實踐的範圍內,理性有種種所有權,關於此等所有權無須提呈證明,且理性亦不能提供之者。因之,證明之責任,厥在論敵一方。但因後者關於所爭論之對象在其所欲證明其不存在者,其一無所知,與前者欲主張其實在者相同,故「以某某事物為實踐上必然的假定」之人,顯然居有利之地位(meliorest ditio posside。tis所有者居有利之地位)。蓋以彼自衛其所有善良主張,能自由運用敵方所用以攻擊此種主張之同一武器,即假設是也。此等假設,意不在增強關於此方主張之證明,僅在顯示敵方關於所爭論之事實,在彼所自以為關於思辨的洞察優勝於人者,實則更一無所知耳。

故在純粹理性之領域中,僅容以假設為戰爭之武器,僅為防衛權利而用之,而非用以建立權利也。但吾人必須常在吾人自身中,探求敵方。蓋思辨的理性,在其先驗的使用中,其自身即為辯證的;吾人所恐懼之駁論,實在吾人自身中。吾人慾消滅此等反對論,俾能建立永久和平,吾人必須搜尋此等反對論一如吾人在權利訴訟事件中之所為者然,蓋此等權利主張雖已陳舊,但絕不成為喪失時效者也。外表之平靜,純為虛有其表之平靜。深藏人類理性本質中之擾亂根苗必須剷除之。顧除「吾人與之以自由,乃至與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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