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節 自然神學的證明之不可能

第六節 自然神學的證明之不可能

如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及任何普泛所謂存在之經驗,皆不足以應論證之所要求,則所留存之事,唯有嘗試探討一定的經驗,即現存世界所有事物之經驗,及此等事物之秩序與性質,是否能提供一種證明之基礎,此種證明乃能助吾人到達最高存在者之確定信念者。吾人擬名此種證明為自然神學的。設此種企圖亦復失敗,則其結果自必為與吾人先驗的理念相應之存在者,關於其存在絕不能由純然思辨的理性與以滿足之證明者也。

就以上所言觀之,吾人能以極簡易直截之詞答覆此問題,固極顯然。蓋任何經驗如何能與理念適合?理念之特殊性質,正在無一經驗曾能與之適合之一點。「必然的及一切充足之本源存在者」之先驗的理念,如是過大,如是超絕一切經驗的事物之上,而經驗的事物則常為受條件制限者,故吾人每傍徨不知所措,一則因吾人絕不能在經驗中發見有充分滿足此種概念之質料,一則因吾人常在受條件制限者之範圍內探求,無術以得不受條件制限者——無一經驗的綜合法則,曾與吾人以此種不受條件制限者之例證,或至少對於其追尋有所指示也。

最高存在者之自身,若亦在條件連鎖之中,則亦為系列之一項目而與在其下之低級項目相同,自當要求更探求其所自來之更高根據。反之,吾人若欲使此最高存在者與連鎖分離,而以之為不在自然原因系列中之純粹直悟的存在者,則吾人理性將以何種橋樑,渡此深淵,以達此最高存在者?蓋統制「自結果到達原因」之一切法則,即吾人所有知識之一切綜合及擴大唯與可能的經驗相關,因而僅與感性世界之對象相關,一離此等對象則絕不能有任何意義者也。

此一世界以——在其無限廣大及其部分之無限分割中之所展示者——如是繁複、秩序、目的及美之無量數階段呈顯於吾人之前,故即以吾人之微弱悟性所能獲得之知識而言,吾人已遇及如是多無量偉大之奇蹟,非言語所能形容,數字所能衡度,使吾人之思維自身失其一切常度,吾人之全部判斷陷於無言驚愕之中,此無言驚愕正為其廣大之雄辯。觸處吾人見有果與因、目的與方法之連鎖,及生滅之有規律。無一事物自其自身到達「吾人所由以發見其存在」之情狀而常指向「為其原因之其他事物」,同時此一原因又復指向其他原因,使吾人重複同一之探討。故若非在此種偶然的事物所有無限的連鎖之上,吾人假定有某某事物以支持之——此某某事物乃本源的獨立自存的為宇宙起源之原因,同時又保持其連續者——則全宇宙必沉入虛無之深淵中。吾人視此最高的原因,應如何重大—一就世界中之一切事物而言,承認其為最高者?吾人並不知世界之全部內容,至如何與一切可能的事物比較以衡度其廣大,則更非吾人之所知矣。但因就原果作用而言,吾人不能無一最後及最高之存在者,則有何物能阻抑吾人不以完全程度歸之於此存在者,而以之為在其他一切可能的事物之上者?此則吾人由表現此存在者為唯一之實體,集合一切可能的完全性在其自身中——雖僅由一抽象的概念之微弱綱要——而極易為之者也。此種概念極合於理性所有簡省原理之要求;並無自相矛盾之處,亦絕不與任何經驗相背馳;且又具有此種性格,即使理性由此種概念在探求秩序及目的時所有之指導而得在經驗內擴大其使用。

此種證明常足令人以敬意提及之者。此為最陳舊、最明晰、最合常人理性之證明。

且極鼓勵研究自然,一若其證明自身即由研究自然而來,且由研究自然而常獲得更新之活力者。在吾人觀察所不及之處,此種證明提示目的及意向,且由一特殊統一之指導概念,即自然以外之原理,以擴大吾人關於自然之知識。此種知識又復反響於其原因,即反響於其所以使其達此知識之理念,因而增強對於「自然之最高創造者」之信仰,使此信仰具有堅強不撓之確信力。

故欲以任何方法消滅此種論據之權威,不僅拂逆人情,且亦完全無效。理性常為此種不絕增進之論證(雖為經驗的但極有力)所維持,不易為技巧艱深之思辨所提示之疑點折服,故並非由於一睹自然之偉大及宇宙之莊嚴,立時自一切憂鬱的反省之遲疑不決中自拔,一苦自夢幻中覺醒者然——自高處上溯高處直至最高之處,自受條件制限者上溯條件直至最高及不受條件制限之一切有限存在創造者。

吾人固不反對此種進行程序之合理及效用,且寧願推薦於世人而鼓勵之,但有人以為此種論證方法自能進展至必然的正確,且並不基於特殊愛好或為其他方面所支持,即能得人同意云云,吾人仍不能贊同之也。過自尊大之善辯者所有獨斷的言辭,如以較為溫和謙卑之語氣出之,以要求一種信仰,(此種信仰雖非令人無條件服從,而實適於祛除吾人之疑點),則殊不見其有損於此經世良謨。故我謂自然神學的證明,絕不能由其自身證明一最高存在者之存在,而必須返至本體論的論證以彌補其缺陷。此種證明不過用為本體論的論證之一種導引而已;故本體論的論證實包含(在思辨的證明能成立之限度內)人類理性所絕不能廢止之唯一可能之證明根據。

自然神學的證明之主要點如下:(一)吾人在世界中觸處見及「依據一定的意向以最大智慧所成就之秩序」之明顯符號;此種秩序乃在「其內容之繁複不可名狀,其範圍之廣大不可限量之宇宙」中。(二)此種有目的之秩序,與世界之事物迥不相同,不過偶然屬於此世界之事物而已;蓋即謂若非由「一與根本的理念相合之有秩序的合理的原理」,按其終極的意向,加以選擇、計畫,則繁複紛歧之種種事物不能由其自身借繁複紛歧之種種聯結方法,共同合作,以實現一定之終極的意向也。(三)故有一崇高聰睿之原因(其數或不止一)存在,此種原因必為此種世界——即不僅由繁殖而視為盲目工作之無限勢力之自然,乃由自由而視為智性之世界——之原因。(四)此種原因之統一,可自世界各部分間(一若技術所布置之建築物之各部分)所有交相關係之統一推論而得——在吾人之觀察足以證實之限度內,以正確性推得之,至在此限界之外,則依據類推原理以概括性推得之。

此處吾人就其「自某種自然的產物及人類技術所產生者——斯時吾人毀損自然強迫自然不依其自身之目的進行而依據吾人所有之目的進行者——之間之類推」所得之結論(此種類推訴之於特殊自然的產物與房屋、舟船、時表等之類似性),吾人無須嚴格批判此自然的理性。對於「以自然之根底中有一原因之因果作用與人造的產物所有原因之因果作用相似,即此原因乃悟性及意志;以及一種『自己活動之自然』(此為使一切技術乃至理性自身可能者)所有內的可能性,乃自其他技術即自超人的技術而來者」云云所有類推之結論(此種推理方法或不能敵銳利之先驗的批判),吾人在此處無須疑及之。總之,吾人必須承認吾人如必須舉一原因,則吾人在此處除就有目的之產物(僅有此類產物其原因及其活動形相完全為吾人所知)類推以外,實無更能安全進行之方法。理性絕不能不以所知之因果作用為說明所不知者及不可證明者之根據。

就此種論證方法而言,在自然中所有如是多合乎目的及和諧適應之事,僅足以證明方式之偶然性,實不足以證明質料之偶然性,即不足以證明世界中實體之偶然性。欲證明世界中實體之偶然性,吾人應證明世界中之事物,若非其實體為最高智慧之所產,則其自身即不能依據普遍的法則,如是有秩序而和諧。但欲證明此點,吾人應在「與人類技術類比所得之證明」以外,尚須有完全不同之其他證明根據。故此論據所能證明者,至多乃一常局限於其工作所用質料之「世界建築工程師」,而非使一切事物皆從屬其理念之世界創造者。顧此點極不合於「展示於吾人目前之崇高意向」,即不合於證明一「一切充足之元始存在者」。欲證明質料自身之偶然性,吾人應求之先驗的論據,但此正為吾人在此處所決欲避免者。

故其推論如是,即遍徹世界觸處所可觀察之秩序及合乎目的,可視為完全偶然的設置,吾人可由之論證「與此相應之原因」之存在。但此種原因之概念,必須能使吾人對於此種原因確有所知,故此種原因概念只能為具有全能全智等等——一言以蔽之,即具有適合於「成為一切充足之存在者」之一切完成——之存在者之概念。蓋非常偉大、令人驚嘆、權能不可限量及卓越無匹等等賓詞,絕不與吾人以任何確定的概念,實際上並未告知吾人此物之自身究為何也。此等賓詞僅為觀察者在其默思世界時,與彼自身及彼之理解能力相比較,關於對象之量所有之相對的表象而已,不問吾人使此對象偉大化,抑在觀察的主觀與此對象之關係中使主觀自顧藐小,要之此等賓詞皆讚美之辭耳。凡吾人論及事物之(完成之)量之處,除包括一切可能的完成之概念以外,絕無確定的概念;在此概念中所完全規定者,僅為實在性之全量(Omnitudo)。

我信並無一人敢於自承彼了解所觀察之世界之量(關於範圍及內容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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