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節 關於神之存在宇宙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第五節 關於神之存在宇宙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企圖自純為任意設定之理念抽繹「與此理念相應之對象之存在」,乃極不自然之過程,且純為復興昔日僧院派所有之技巧。在吾人之理性一方,若非先有「以某種必然的事物(吾人之追溯以此為終點者)為普泛所謂存在之基礎」之需要;又若理性非迫而探求「能滿足(如可能時)此種要求且使吾人能以完全先天的方法認知一種存在」之概念時(因此種必然性必須為不受條件制限且為先天的確實者),則此種企圖絕不能發生。此種概念被假定為應在實在的存在體(ens realissimum)之理念中發見之;故此理念僅用為此必然的存在者之更為確定之知識,至其必然的存在,則吾人已在其他根據上確信之,或為人所說服者。顧此種理性之自然的進程,隱蔽不為人所見,於是以此種概念為止境者乃反企圖以之為發端,因而乃自僅適於補充「存在之必然性」者演繹「存在之必然性」

矣。於是乃有失敗之本體論的證明,此種證明既不能滿足自然而健全之悟性,亦不能滿足需要嚴格證明之學術的要求。

吾人今所欲從事檢討之宇宙論的證明,保有使絕對必然性與最高實在性之連結,但非如前一證明自最高實在性推論存在之必然性,乃自「先已授與某某存在者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推論此存在者之無制限的實在性。於是此種證明進入一種——不問其為合理的或僅偽辯的,總之乃自然的,且不僅使常識深信即思辨的悟性亦極信奉之——推理途徑。且此種證明又草就自然神學中所有一切證明之初步綱要,此種綱要常為人所追從,且此後亦將常為人所追認者,固不問其以無數多餘之飾品粉飾之而掩蔽之也。此種證明萊布尼茲名之為自世界之偶然性(A tiia mundi)推論之證明,吾人今將進而說明之並檢討之。

此種證明之推論如下:如有任何事物存在,則亦必有一絕對必然的存在者存在。至少我存在。故一絕對必然的存在者存在。小前提包含一種經驗,大前提則包含「自其有任何經驗以推論必然者之存在」之推論。故此證明實際乃以經驗開始,非完全先天的或本體論的。以此之故,且因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對象稱為世界,故名之為宇宙論的證明。因在論究經驗之對象時,此種證明抽去「此世界所由以能與任何其他可能的世界相異」之一切特質,故此名稱又可用以使之與自然神學的證明相區別,此種自然神學的證明,乃以「吾人感官所展示於吾人之世界」之特殊性質之觀察為基礎者也。

於是此種證明進行推論如下:必然的存在者僅能以一種方法規定之,即以每組可能的相反賓詞之一規定之。故此必然的存在者完全由其自身所有之概念規定之。顧僅有一可能的概念完全先天的規定事物,即實在的存在體(ens realissimum)之概念。故實在的存在體(ens realissimum)之概念乃所能由之以思維必然的存在者之唯一概念。易言之,最高存在者必然存在。

在此種宇宙論的論據中聯結有如是多之偽辯的原理,以致思辨的理性似在此種事例中竭其所有辯證的技巧之力以產生最大之可能的先驗幻想。今姑暫緩檢討此種論據,吾人第欲詳述「所由以粉飾舊論據為新論據,且由之以陳訴於兩種證人——一則具有純粹理性之信任狀,一則具有經驗之信任狀者——之一致同意」之種種策略。實際唯一之證人,乃以純粹理性之名所發言者,僅改易其形貌及音調,努力使之轉變為第二種證人耳。

此種證明欲為其自身設置一堅強基礎乃立足於經驗之上,因而表示其與——完全置其全部信用於先天的概念之上之——本體論的證明有別。但宇宙論的證明僅以此種經驗為論據中簡單一步驟之用,即以之推斷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耳。至此種存在者具有何種性質,則其經驗的前提不能告知吾人。於是理性乃完全擯棄經驗,努力自純然概念以求發見絕對必然的存在者所必須有之性質為何,即自概念探求「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其自身包含絕對的必然性所必須之條件者」。顧又假定此等條件,除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mum)之概念以外,無處可以發見之;於是結論為: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mum)乃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但吾人在此處預行假定最高實在之概念,完全適合於存在之絕對的必然性之概念,即預行假定存在之絕對的必然性能自最高實在推得之,此則極為明顯者也。顧此為本體論的證明所主張之命題;今在宇宙論的證明中復假定之,且以之為其證明之基礎;但此種假定乃宇宙論的證明表示所欲擯棄之假定。蓋絕對的必然性乃純自概念所規定之一種存在。如我謂最高實在之概念乃專用於——且適合於——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且實為其唯一之概念,則我自必亦容認必然的存在者能自此種概念推得之。於是所謂宇宙論的證明所能有之任何證明力,實際皆由「純自概念所推論之本體論的證明」而來。則是陳訴於經驗云云,完全為一多餘之事矣;蓋經驗或能引吾人到達絕對的必然性之概念,但不能證明此種必然性之屬於任何一定事物。誠以在吾人努力證明此種必然性之屬於某一定事物時,吾人必須立即放棄一切經驗而在純粹概念中探求,以發見此等概念中是否有一包含絕對必然的存在者所以可能之條件者。如吾人以此種方法能決定必然的存在者之可能性,則自亦能以之證明其存在。蓋吾人斯時所言者乃;在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之中,有一存在者負荷有絕對的必然性,即此種存在者以絕對的必然性而存在者也。

謬妄之論據,揭之於正確之三段推理之方式中,最易發見之。此為吾人今欲在所論究之事例中行之者。

設「一切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亦即一切存在者中之最實在者」云云之命題果屬正確(此為宇宙論的證明精髓nervus Probandi之所在),則必與一切肯定的判斷相同,至少能由減量法(Per acs)換位。於是乃推論為若干實在的存在體(entia realissima)

亦即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但一實在的存在體並無與其他實在的存在體相異之點,凡適用於「統攝於此概念下之若干實在的存在體」,自亦適用於一切實在的存在體。故在此種事例中,我不僅由減量法,即由單純之換位法,亦能使此命題換位,而謂一切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mum)乃必然的存在者。但因此種命題惟自其先天的概念規定之,故實在的存在體之純然概念,必須負荷有此種存在者之絕對的必然性;此則正為本體論的證明所主張而宇宙論的證明之所否認者——宇宙論的證明之結論雖實潛以此種主張為基礎。

於是思辨的理性在其企圖證明最高存在者之存在時所進入之第二種途徑,不僅與第一種途徑相同,純屬欺人,且尚具有附加的缺點,即犯有論點不中肯(ignoratioelenchi)之缺點。此種方法本表示以新途徑引導吾人者,乃在略一紆迴以後,復引吾人還至吾人遵其命令所已放棄之途徑。

我曾謂在此宇宙論的論據中,藏有全部辯證的假定之巢穴,此種辯證的假定,先驗的批判極易發見之而毀棄之。此處我僅列舉此等欺人的原理,至進一步之檢討及拒斥等事,則一任今已充分熟習此類事業之讀者自為之。

宇宙論的證明中所包含者,例如(一)吾人由以自偶然的事物推論一原因之先驗的原理。此種原理僅能適用於感官世界;出此世界之外,則絕無意義。蓋偶然的事物之純然智性的概念,不能發生任何此種因果作用一類之綜合的命題。而因果律則僅適用於感官世界,此外並無意義,且亦無其所以適用之標準。但在宇宙論的證明中,則此因果律正欲用之使吾人能越出感官世界以外者也。(二)自感官世界中所次第發生之無限的原因系列之不可能以推斷第一原因之推論。理性所有使用之原理,即在經驗世界中亦不能容吾人作此種推斷,至出此世界以外在因果系列所絕不能到達之領域中,則更有所不能矣。

(三)理性關於完成此種系列之無正當根據之自滿。除去——必然性之概念無之則不可能——之一切條件,在理性斯時根據吾人不能更進有所思,遂以為已完成「系列之概念」。

(四)「聯結一切實在於一實在中」(並無內的矛盾)之概念之邏輯的可能性與此種實在(按即包括一切實在者)之先驗的可能性,二者間之相混。在此種實在之先驗的所以可能之事例中,須有一原理以證明此種綜合之實際能行,顧此種原理其自身僅能適用於可能的經驗之領域——等等。

宇宙論的證明之進行程序乃故意如是規劃,使吾人能避免「應先天的由純然概念以證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耳。此種證明乃要求以本體論的方法成就之者,此則吾人所感為完全無力承受之事業。因之,吾人以一現實的存在(一種普泛所謂經驗)為吾人推論之出發點,就吾人以此種方法推論之所能及,進展至「此種存在」之某種絕對必然的條件。斯時吾人已無需說明此種條件之所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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