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先驗的理想

第二節 先驗的理想(先驗的原型 Prototypon Transdentale)

一切概念就其所不包含其內者而言,則為未被規定者,而從屬「能受規定之原理」。

依據此種原理,則凡二矛盾對立之賓詞,僅有其中之一能屬於一概念。此種原理乃根據矛盾律,故為純粹邏輯的原理。以其為純粹邏輯的原理,故抽去知識之一切內容,而僅與知識之邏輯的方式相關。

但一切事物就其可能性而言,則又從屬「完全規定之原理」,依據此種原理,凡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的賓詞若與其矛盾對立者集合,則每組矛盾對立者之中必有其一屬於此事物。此種原理非僅依據矛盾律;蓋除「就各事物與二矛盾的賓詞之關係以考慮之」

以外,此原理尚就各事物與「一切可能性之總和」(即事物之一切賓詞之總和)之關係以考慮之。此原理預行假定此種總和為一先天的條件,故進而表現各事物,一若自其在一切可能性之總和中「所有之分」而來引申其自身所有之可能性。故「完全規定之原理」

與內容有關,不僅與邏輯的方式相關者也。此為意在構成一事物之完全概念所有一切賓詞之綜合之原理,非「僅與二矛盾的賓詞之一相關」之分析的表現之原理。此種原理含有一先驗的前提,即預行假定含有「一切可能性之質料」,此種可能性又復被視為包有「各事物之特殊的可能性之先天的資料」。

「凡存在之一切事物為受完全規定者」之命題,其意義並不僅指每組所與矛盾的賓詞之一,必常屬於事物而言,乃指一切可能的賓詞每組之一必常屬於事物而言耳。在此命題之意義範圍內,不僅賓詞以邏輯的方法相互比較,乃事物本身以先驗的方法與一切可能的賓詞之總和相比較。故此命題所主張者如是:凡欲完全知一事物,吾人必須知一切可能的賓詞,且必須由之肯定的或否定的規定此事物。是以完全規定,乃一概念就此概念之全體而言,則絕不能具體展示之者。此概念乃根據一理念,而此理念則僅存在理性能力中——此種能力乃對於悟性制定其完全使用之規律者也。

所謂「一切可能性之總和」之理念,在其用為「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之條件」之限度內,其自身雖為未被規定者(就其能構成此理念之賓詞而言),吾人僅視為一切可能的賓詞之總和,但若嚴密審察之,則吾人將發見此種理念乃一根本概念,擯除一切由其他賓詞所已授與之引申的賓詞或與其他賓詞不相容之賓詞;且實明確以其自身為一完全先天的所規定之概念。於是,此種理念成為一「個體的對象」之概念,此種個體對象乃完全由純然理念所規定,故必須名之為純粹理性之理想。

當吾人不僅邏輯的且實先驗的——即與其能先天的所思維為屬於此等賓詞之內容相關——考慮一切可能的賓詞時,發見吾人由某某賓詞以表現存在,由其他賓詞以表現純然「不存在」。邏輯的否定(此純由「不」字所指示者)本不與概念相關,乃僅與「概念在判斷中與其他概念之關係」相關,因而遠不足以規定一概念(就其內容而言)。「不死」

之名詞並不能使吾人宣稱由之表現對象中之純然不存在;蓋此名詞使一切內容悉仍其舊,毫無所影響。反之,先驗的否定,所指乃「不存在」自身,與先驗的肯定相對立,此先驗的肯定乃「其概念自身即表現一種存在」之某某事物。故先驗的肯定名為實在,蓋因推由此種肯定,且僅在此種肯定所到達之範圍內,對象始為某某事物(物),反之,其相反之否定所指則為「純然缺乏」,且在僅思維此種否定之限度內,始表現一切物性之被撤廢。

顧除根據相反之肯定以外,實無一人能確定的思維一否定。凡生而盲者不能有絲毫黑暗觀念,以彼等並無光明之觀念故。野蠻人絕不知貧窮,以彼不知有財富故。無知者並無「彼等無知」之概念,以彼等絕無知識故,以及等等。是以一切否定之概念,皆為引申的;其包有「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及可能性所有之資料以及所謂質料或先驗的內容」

者乃實在。

故若理性在事物之完全規定中用一先驗的基體,此種基體一若包有——事物之一切可能的賓詞必須自其中探取之——全部質料,則此種基體不外一「實在總體(Omnitudorealitatis)之理念」。一切真實之否定,不過制限而已——此一名稱若不以無制限者即「所有一切」為基礎,則不能應用之也。

但「具有一切實在性者」之概念,正為「所完全規定之物自身」之概念;且因在矛盾的賓詞之一切可能的各組中,其中之一即絕對屬於存在之賓詞應在「存在之規定」中發見之,故「一實在的存在體」(Ens realissimum)之概念,為一「個體的存在者」之概念。是以此存在者乃——用為必然屬於一切存在事物之「完全規定」之基礎——之一種先驗的理想。此種理想乃一切存在事物所以可能之最高而完全之實質的條件——此種條件乃關於對象之一切思維(在與其內容相關之限度內)所應推根尋源之所在。且亦為人類理想所能之唯一真實之理想。蓋一事物之概念——此一概念其自身乃普遍的——僅在此唯一之事例中,始完全由其自身及在自身中所規定,而被認知為「一個體之表象」。

由理性所成「概念之邏輯的規定」,根據抉擇的三段推理,其中大前提包含一邏輯的分列(一普遍的概念所有範圍之分列),小前提限制此範圍於某一部分中,結論則以此一部分規定此概念。普泛所謂實在之普遍概念,不能先天的分割之,蓋若無經驗,則吾人實不知「所包攝在此總綱(Genus)下之任何一定種類之實在」。故在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中所預想之先驗的大前提,不過「一切實在性之總和」之表象而已;此不僅為一「色攝一切賓詞在其自身下之概念」(此就其先驗的內容而言);且亦包含此等賓詞在其身中;而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則以制限此「總體實在性」為其基礎,蓋以此總體實在性之一部分歸之此事物,而擯除其他部分故耳——此一種程序與「抉擇的大前提中之二者擇一,及小前提中以分列部分之一分支規定對象」極相合。因之,理性在使用先驗的理想為其規定一切可能的事物之基礎(即理性規定一切可能的事物皆與此理想有關)時,乃以比擬理性在抉擇的三段推理中之進行程序之方法而進行者——此實我所依據為「一切先驗的理念之系統的分類之原理」,視為與三種三段推理平行及相應者。

理性在進達其目的之際(即表現事物之必然的完全規定之際)並不以「與此理想相應之存在者」存在為前提,而僅以此種存在者之理念為前提,其事甚明,此種理念則僅欲自完全規定所有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引申其受條件制限之總體(即有限者之總體)而設定之耳。故理想乃一切事物之原型(Prototypon),一切事物皆為不完全之模造品(Ectypa),其所有可能性之質料皆自此原型而來,且雖以種種不同之程度接近此原型,但常離現實到達此原型甚遠。

故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性(即就事物之內容而言,為綜合雜多之可能性)必須視為引申的,唯有一例外,即其自身包有一切實在性者之可能性。此後一種類之可能性,必須視為本原的。蓋一切否定(此為任何事物所能與「實在的存在體」(Ens realissimum)相區別之唯一賓詞)乃一較大實在性之純然制限,終極則為最高實在性之純然制限;故此等否定皆以此實在性為其前提,且就其內容而言,首自此實在性而來者也。事物所有之一切雜多僅為制限——構成事物之共通基體之——「最高實在性之概念」之相應的種種不同形相,正與一切圖形僅能為「制限無限的空間」所有如是多種種之不同形相相同。

理性之理想所有之對象,乃僅由理性及僅在理性中呈現於吾人之對象,故名為元始的存在者(Ens inarium)。以此元始的存在者絕無事物能在其上,故又名為最高存在者(enssummum);又以一切受條件制限之事物皆從屬此最高存在者,故又名為一切存在者之存在者(eium)。

但此等名詞並不用以指示一現實的對象與其他事物之客觀的關係,乃指示一理念與種種概念之客觀的關係。至對於此種「卓越無匹之存在者」之存在,則吾人絕無所知。

吾人不能謂元始的存在者乃由一群支生的存在者所成,蓋因支生者必以元始者為前提,彼等自身不能構成此元始者。故元始的存在者之理念必視為單純的。

因之一切其他可能性自此元始的存在者而來,嚴格言之,不能視為對於元始者之最高實在性之一種制限,即不能視為元始者之分割。蓋若如是,則是以元始的存在者僅為支生的存在者之集合體矣;如吾人適所說明,此為不可能者——在吾人最初之粗略陳述中,雖曾使用此制限之名詞。反之,最高實在必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條件,為事物之根據,非事物之總和;故事物雜多性之所依據者,實非元始的存在者自身之制限,乃自元始者而來之一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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