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 解決關於「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三 解決關於「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當吾人論究所發生之事象時,吾人所可考慮者,僅有兩種因果作用;或為依據自然之因果作用,或自自由所發生之因果作用。前者為感性世界中一種狀態與「其所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前一狀態」之連結。因現象之因果作用依據時間條件,且若先在狀態常存在,則先在狀態決不能產生「時間中為最初成立」之結果,故所發生或成立之事象,其原因之因果作用自身,亦必為有所自來而成立者,且依據悟性之原理,此原因之自身亦復須有一原因。

反之,所謂自由就其宇宙論的意義而言,我指為「自發的創始一種狀態」之力量而言。故此種因果作用其自身非如自然法則所要求,在時間中有其他原因規定之者。就此種意義言之,自由乃純然先驗的理念,第一、此等理念絕不含有假自經驗之任何事物;第二、與「任何經驗中所不能規定或授與」之對象相關。凡發生之一切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乃一普遍的法則,實為一切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故凡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為所發生所成立者,則其自身亦必復有一原因;於是經驗之全部領域,不問其推展如何之遠,皆轉變為一「純然自然的事物之總和」。但因在此種情形中,絕不能得——規定因果關係之——條件之絕對的總體,故理性自行創造一自發性之理念,此種自發性之理念能由其自身創始行動,而無須依據因果律,由先在原因以規定其行動者也。

所尤須注意者,自由之實踐的概念乃以此先驗的理念為基礎,且「自由所以可能之問題常為其所包圍煩困之種種難點」之真實原由實在此種先驗的理念中。自由就其實踐的意義而言,乃脫離任何感性的衝動所加壓迫之意志獨立。蓋意志在其受動的被激動時,即為感性的動機所激動時,為感性的;若受動的使意志成為機械的必然時,則為動物的(arbitrium brutum)。人類意志確為感性的(arbitritm sensitivum),但非動物的,而為自由的。蓋感性並未使其行動成為機械的必然。故在人中實有一種脫離感性的衝動所加任何壓迫之自決力量。

感性世界之一切因果作用若僅為自然,則一切事件自當依據必然的法則在時間中為其他事件所規定。現象在規定意志時,自當在意志之行動中發生現象所有之自然的結果,且使此等行動成為機械的必然。故否定先驗的自由,必因而消減一切實踐的自由。蓋實踐的自由預行假定某某事象雖未發生,但應發生,以及在現象領域中所發見此種事象之原因並非決定的,即非排斥「吾人所有意志」之因果作用——此一種因果作用超然於自然的原因之外,甚至與自然的原因之勢力及影響相反抗,能產生「依據經驗的法則在時間順序中所規定之某某事象」,故能創始「完全自其自身所發生之事件系列」。

於是此處之問題,一如理性在超越可能的經驗限界自相矛盾時所常見者,其問題實非生理學的,而為先驗的。至關於自由所以可能之問題,實與心理學有關;惟因其依據純粹理性之辯證的論證,故其論究及解決,完全屬於先驗哲學。在企圖此種解決之前(此種解決之任務,乃先驗哲學所不能辭謝者),我必須對於論究此問題時先驗哲學所有之進行程序更精密的規定其範圍及界線。

現象如為物自身,空間時間如為物自身存在之方式,則條件自常為與受條件制限者屬於同一系列之項目;故在現今之事例中與其他之先驗的理念相同,自當發生二律背馳,即系列對於悟性必過大或過小。但理性之力學的概念(吾人在此節及以下一節所論究者)

則具有此種特質,即此等概念並不與「所視為量者之對象」相關,而僅與其存在相關。

因之,吾人能抽去條件系列之量,僅考慮條件與受條件制限者之力學的關係。在論究關於自然與自由之問題時,吾人所遇之困難乃自由究否可能,設屬可能,則自由能否與因果關係之自然法則所有普遍性並存。謂世界中一切結果,非由自然發生即由自由發生云云,果為一真實之抉擇命題乎;抑或吾人必須如是言之方可,即謂在同一事件中,以不同之關係,二者皆能在其中發見乎?感性世界中之一切事件依據自然之不變法則,徹底互相聯結,云云,乃先驗分析論之確定原理,而絕不容有例外者。故問題僅在自由是否完全為此種不可犯的規律所排斥,抑或一種結果雖依據自然而如是規定之,同時又能根據於自由。以現象為有絕對的實在性之通行而又誤謬之前提,在此處實顯示其有混亂理性之有害影響。蓋若現象為物自身,自由即不能維持。斯時自然將為一切事件之完全而又充分之決定的原因矣。「事件之條件」將為僅在現象系列中所見及之一類條件;現象及其結果二者,皆將依據自然法則而成為機械的必然者。反之,若不以現象為具有其實際所有以上之意義,即若不以現象為物自身而僅視為依據經驗的法則所聯結之表象,則現象自身必具有「其非現象一類之根據」。此種直悟的原因(按即非現象一類者)之結果顯現於吾人,因而能由其他現象規定之,但其因果作用則不能如是規定之者。其結果雖應在「經驗的條件之系列中」發見之,顧其直悟的原因以及其因果作用,則在系列以外。

故就其直悟的原因而言,則此結果可視為自由者,同時就現象之方面而言,則又可視為依據自然之必然性自現象所產生者。此種區別在以極普泛的及抽象的方法言之,自不得不見其造作晦昧,但在其應用之過程中,立即明顯而使人能理解者也。我之目的,僅在指出因在自然之關聯銜接中,所有一切現象之一貫的聯結乃一不易的法則,故固執現象之實在性,其結果必毀棄一切自由。是以凡隨從流俗之見者,絕不能調和自然與自由者也。

其與自然的必然性之普遍法則相調和「由於自由之因果作用」之可能性凡在感官對象中「其自身非現象」之事物,我名之為直悟的事物。故若在感性世界中所必須視為現象之事物,其自身具有「不為感性直觀之對象」之能力,且由此種能力又能為現象之原因,則此種存在體之因果作用能自兩種觀點視之。視為物自身之因果作用,此乃就其行動而言為直悟的;視為感官世界中現象之因果作用,此乃就其結果而言為感性的。故吾人關於此種主體之能力,應構成經驗的及智性的兩種因果作用之概念,而視二者為指同一之結果而言。此種考慮「感官對象所有能力」之二重方法,並不與吾人應自現象及可能的經驗所構成之任何概念相矛盾。蓋因現象非物自身,故必須依據一先驗的對象,此先驗的對象乃規定現象為純然表象者;因而並無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在先驗對象所由以表現之性質以外,以一種非現象之因果作用(其所有結果雖應在現象中見之)

歸之於此種先驗的對象。一切有效力的原因必有一種性格(即其所有因果作用之法則),無此種性格,則不能成為原因。故按以上之假定,吾人在屬於感性世界之主體中,第一應有一經驗的性格,由此種性格,「所視為現象之主體」之行動,依據不變之自然法則與其他現象徹底聯結。且因此等行動能自其他現象而來,故此等行動與此等現象相聯結,構成自然秩序中之單一系列。第二、吾人亦應容許主體有一種直悟的性格,由此種性格,主體實為「此等(就其性質而言)所視為現象之同一行動」之原因,但此種性格,其自身並不從屬任何感性之條件,且其自身亦非現象。吾人名前者為「現象領域中之事物」之性格,後者為「所視為物自身之事物」之性格。

顧此種行動的主體在其直悟的性格中,殆不從屬任何時間條件;蓋時間僅為現象之條件,而非物自身之條件。在此種主體中無一行動有所謂始終者,故此種主體不從屬「規定時間中所有一切可變的事物之法則」,即「凡發生之一切事物,必在發生以前之現象中有其原因」之法則是也。一言以蔽之,在此主體為直悟的之限度內,則其因果作用並不在此等經驗的條件之系列內佔有位置,蓋由此等經驗的條件,乃使事件成為感官世界中之機械的必然者也。此種直悟的性格,絕不能直接知之,誠以事物除其所顯現者以外,絕無能為吾人所知覺者。此應依據經驗的性格思維之——正與吾人關於先驗的對象之自身,雖絕無所知,而不得不以先驗的對象為現象之基礎相同。

故在其經驗的性格中,此種所視為現象之主體應從屬一切因果規定之法則。在此範圍內,主體不過感官世界之一部分,其所有結果與一切其他現象相同,必為自然之必然的產物。就「所見外的現象之影響於主體及其經驗的性格(即其因果作用之法則)由經驗始為吾人所知」之比例範圍內,一切主體之行動必須容許有依據自然法則之說明。易言之,關於完全及必然的規定其行動所需之一切事物,必須在可能的經驗內求之。

在其直悟的性格中(吾人關於此種性格僅有一普泛的概念),此同一之主體必須視為解脫一切感性之影響及「一切由於現象之規定」。以其為本體,其中絕無所謂發生之事象;故不能有「需要時間中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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