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純粹理性之背馳論

第二節 純粹理性之背馳論

如以正面主張為一切獨斷論之名,則反面主張並非指相反之獨斷的主張而言,乃指兩種外觀上獨斷的知識(Thesis cum an-tithests正面主張與反面主張)之理論衝突,其中並無一種主張能證明其勝於另一主張者。故背馳論並非論究片面之主張。其所論究者僅為理性所有學說彼此相互間之衝突及此衝突之原因耳。先驗背馳論乃探討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及其原因與結果之一種研究。在使用悟性原理時,設吾人不僅應用吾人之理性於經驗對象,且推及此等原理於經驗限界之外,即發生辯證的學說,此種學說既不能希望其為經驗所證實,亦不懼為經驗所否定。其中每一學說不僅其自身能免於矛盾,且在理性之本質中發見其必然性之條件——所不幸者,則其相反主張,在彼一方面所有之根據,亦正與之同一有效而必然耳。

與此種純粹理性之辯證性質相關聯自然發生之問題如下:(一)純粹理性在何種命題中不可避免必然陷於二律背馳?(二)此種二律背馳所由以發生之原因為何?(三)雖有此種矛盾,理性是否尚留有到達確實性之途徑,且其方法如何?

故純粹理性之辯證論必須與兩端可通之一切偽辯的命題相區別。其有關之問題,非因特殊目的所任意設立之問題,乃人類理性在其進展中所必然遇及之問題。其次,正面主張與其反面主張二者之所包含者,非發見以後立即消失之人為的幻相,乃自然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種幻相即令已無人為其所欺,亦仍能繼續的惑人(雖不致再欺吾人),且即能無害於人,但絕不能消滅者也。

此種辯證的學說非與經驗的概念中所有之悟性統一相關,乃與純然理念中所有之理性統一相關。蓋因此種理性統一包括依據規律之綜合,自須與悟性相合;但以其尚要求綜合之絕對的統一,故同時又須與理性融洽。但此種統一之條件則如是:在其與理性相適合時,對於悟性似嫌過大,在其與悟性適合時,對於理性又嫌過小。於是乃發生吾人無論如何所不能避免之衝突。

於是此種辯證的主張,展示一辯證的戰場,其中凡容許其取攻勢之方面,必為勝者,限於守勢之方面,常為敗者。因之,勇敢的鬥士,不間彼等所擁護之事項為善為惡,彼等如僅設計保有最後攻擊之權利而無須抵禦敵方之新攻擊,則常能獲得勝利之榮譽。吾人自易了解此種爭鬥場必時時爭鬥不已,兩方必已獲得無數次勝利,最後一決之勝負,常使擁護戰勝理由之鬥士支配戰場,此僅因其敵人已被禁止再參與戰役耳。吾人慾為一公平之審判者,必須不問爭鬥者所各為其爭鬥之事項為善為惡。此等爭執必須任彼等自決之。在彼等力盡而並不能互相傷害以後,彼等或能自悟其爭執之無益成為良友而散。

此種旁觀——或寧激勵——彼此主張衝突之方法,其意並不在偏袒一方,惟在研討所爭論之對象是否為一欺人的現象,兩方爭欲把持而卒歸無效者,且關於此種欺人的現象,即令並無反對論與之相抗,亦不能到達任何結果者——此種方法我謂可名之為懷疑夠有湊。此與懷疑論-此為否定「技術的學問的知識」之原理,此種原理破壞一切知識之基礎,努力以一切可能的方法毀棄知識之信用及其堅實性者——全然不同。蓋懷疑的方法目的在確實性。欲在兩方忠實奮勉所奉行之爭論事例中發見其誤解之點,正類賢明之立法者就法官在訴訟事件中所感之惶惑,努力獲得關於法律上所有缺陷及晦昧之處之教訓。在應用法律中所顯現之二律背馳,對於吾人有限之智慧實為產生法律之立法事業之最良標準。理性——在抽象的思辨中不易覺悟其誤謬——由此二律背馳,乃注意及在規定其原理時所有應考慮之因子。

但此種懷疑的方法僅對於先驗哲學始為主要之方法。在其他一切之研究範圍中,懷疑的方法雖或能廢而不用,惟在先驗哲學中則不然。在數學中而用懷疑方法則謬矣;蓋在數學中絕無虛偽主張能隱藏而不為人所發見,誠以其證明必常在純粹直觀指導之下,且由常為自明的綜合方法進行。在實驗哲學中由懷疑所引起之遲延,自極有益;但其中不能有不易除去之誤解;且其決定爭論之最後方法(不問發見之遲早)終必由經驗提供之也。道德哲學至少亦能在可能的經驗中具體的呈現其一切原理與其實踐的結果;因而亦能避免由抽象所發生之誤解。但在先驗的主張,則大不然,其所稱有權主張者,為洞察「超越一切可能的經驗領域之事物」。此等主張之抽象的綜合,絕不能在任何先天的直觀中授與,故就其性質言,則凡此等主張中之誤謬,絕不能由任何經驗方法發見之。故先驗的理性,除努力使其種種主張調和以外,不容有其他檢討之標準。但欲此種檢討標準(按即觀察其種種主張是否能調和)行之有效,首先必使此等主張交相陷入之矛盾,自由發展而不為之妨。吾人今試羅列此種矛盾。

先驗理念之第一種矛盾正面主張世界有時間上之起始,就空間而言,亦有限界。

證明吾人如假定為世界並無時間上之起始,則達到一切所與時間點,必已經歷一永恆無始之時間,因而在世界中已經過事物繼續狀態之無限系列。顧系列之無限,由此種事實所成,即系列由繼續的綜合絕不能完成之者。故謂已經過一無限的世界系列,實為不可能者,因而世界之起始,乃世界存在之必然的條件。此為所需證明之第一點。

至關於第二點,則任吾人又復自其相反方面言之,即假定為世界乃一共在事物之「無限的所與全體」。顧「不在直觀中(即在某種限界內)所授與之量」,其量之大小,僅能由其部分之綜合思維之,至此種量之總體,則僅能由「以單位逐一重複增加而使之完成之綜合」思維之。故欲以充滿一切空間之世界思維為一全體,必須以「一無限的世界所有各部分之繼續的綜合」為已完成者,即在列舉一切共在事物時,必須視為已經歷一無限時間者。但此為不可能者。故現實事物之無限的集合體不能視為一所與全體,故亦不能視為同時授與者。是以就空間中之延擴而言,世界非無限的,乃包圍在限界中者。

此為爭論中之第二點。反面主張世界並無起始,亦無空間中之限界,就時空二者而言,世界乃無限的。

證明蓋若吾人假定為世界有起始。則因起始乃以「其中事物尚末存在之時間」在其前之一種存在,故必有其中世界尚未存在之先在時間,即虛空時間。顧在虛空時間中並無事物發生之可能,蓋因此種時間除「非存在」云云外,無一部分較之其他任何時間具有特異之存在條件不問事物假定為由其自身發生或由某種其他原因發生,此點皆適用之)。

在世界中固能開始種種事物系列;但世界自身則不能有起始,故就過去時間而言,乃無限的。

至關於第二點,任吾人自其相反方面出發,假定為空間中之世界為有限的且有限界者,因而世界存在「毫無限界之虛空空間」中。於是事物不僅在空間中交相關係,且亦與空間有關係矣。顧因世界為一絕對的全體,世界之外並無直觀之對象,即無「世界與之具有關係」之相應者,故世界與虛空空間之關係,殆為世界與空無對象之關係。但此種關係以及由虛空空間所包圍之世界限界,實等於無。故世界不能在空間中有限界,即就延擴而言,世界乃無限的。

第一種二律背馳注釋一、注釋正面主張在陳述此等矛盾的論證時,我並非意在暢肆偽帶。蓋即謂,我並不依賴特殊辯護人乘隙攻人之方法——此種辯護人先姑承認訴之於所誤解之法律,蓋便於其能否定此種法律以成立其自身之不法要求耳。以上所列正反兩種證明皆由所爭論之事實自然發生,並無可以利用任何一方獨斷論者到達之誤謬結論所授與對方之間隙。

我自能外表虛飾自「所與量之無限性」之錯誤概念出發,以獨斷論者之通常方法證明正面主張。我能論證如較大於其自身之量——為此量所包含之「所與單位之數量」所限定者——不可能時,則此量為無限的。顧無一數量能為最大者,以一或以上之單位常能加之於其上。因之無限的所與量以及無限的世界(就經過的系列而言或就延擴而言之無限)乃不可能者;在時空兩方皆必須有所限界。此即為我之證明所可遵循之途徑。但以上之概念並不適合於吾人之所謂無限的全體。蓋此無限的全體並不表現其如何之大,因而非極量之概念。吾人僅由之以思維其與任何所有單位之關係,就單位而言,則無限的全體自必大於一切之數。按所擇單位之大小,此無限者當隨之而大小。但以無限性僅以「其與所與單位之關係」而成,自常為同一。故全體之絕對量不能以此種方法知之;以上之概念實並未涉及此絕對量也。

無限性之真實的先驗概念,如是即「在計算一量所需要此種單位之繼續的綜合,絕不能完成」是也。由此而得以下之結論自完全正確,即引達一所與(現在)剎那所有(過去之)現實的繼續狀態之永恆無限性,不能盡行經過,故世界必須有一起始點。

在正面主張之第二部分中,並不發生所包含在「無限而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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