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誤謬推理:關於觀念性者

第四誤謬推理:關於觀念性者

(就外部的關係而言)

凡其存在,僅能推論為「所與知覺」之原因者,僅有可疑的存在。

今一切外的現象,即具有此種性質,其存在非直接為吾人所知覺,吾人僅能推論其為「所與知覺」之原因耳。

故一切外感對象之存在,乃可疑者。此種不確實性,我名之為外部的現象之觀念性,此種觀念性之學說名為觀念論,以與「以外感對象為具有可能的確實性」之相反主張所名為二元論者相區別。

先驗心理學之第四誤謬推理之批判

吾人今當首先審察其前提。論證所及,吾人自有正當理由主張「僅有在吾人內部中者,始能直接的知覺之,以及吾人自身之存在,為純然知覺之唯一對象」。故在我以外現實對象之存在(此「我」之一字以智性的意義用之,非以經驗的意義用之),絕不能直接在知覺中授與吾人。知覺乃內感之變狀,外部的對象之存在,僅在思維中始能加之於知覺,視為其外部的原因,即視為推論所得者。以此同一理由,笛卡爾限制一切知覺(就此名詞之最狹意義而言)在「我(所視為思維的存在者)在」之命題中,固極有正當理由者也。蓋因所謂在外者乃不在我之內部中,我即不能在我之統覺中遇及之,故亦不能在任何知覺中遇及之,質言之,知覺僅為統覺之規定耳。

故我不能知覺外物,僅能自我之內部的知覺以推論外物之存在,蓋以內部的知覺為結果,某某外物乃此知覺之近因耳。顧自所與結果以推論一決定的原因之推論常不確實,誠以結果可由一以上之原因發生。故就知覺與其原因之關係而言,其原因為內部的抑或外部的,即所名為外部的知覺者,是否僅為吾人內感之作用,抑或與「——為其原因之——現實的外的對象」有關係,仍為可疑之事。總之外部的對象之存在,僅為推論所得者,具有一切推論所具不可恃之點,而內感之對象(具有我之一切表象我自身)則為吾人直接所知覺者,其存在實不容疑。

故觀念論者之名詞,並不適用於否定感官所有外部的對象存在之人,僅適用於「不承認外部的對象之存在由直接知覺知之,因而斷言吾人對於外部的對象之實在性絕不能由任何可能的經驗完全確定之」云云之人。

在展示誤謬推理之一切欺人的虛幻以前,我首先注意及吾人必須辨別觀念論之兩種形態,即先驗觀念論與經驗觀念論。所謂先驗觀念論,我指「以現象皆僅為表象,非物自身,以及以空間時間僅為吾人直觀之感性的方式,而非視為自身獨立存在之所與規定,亦非所視為物自身者一類對象之條件」等等之學說而言。與此種觀念論相對立者,為先驗實在論,先驗實在論以空間時間為離吾人感性而自身獨立存在之某某事物。是以先驗實在論者解釋外部的現象(其實在性乃先驗實在論者所以為前提者)為物自身,此物自身離吾人及吾人之感性而存在,故在吾人之外——「吾人之外」一名詞乃依據純粹悟性概念(按即實體原因等之概念)解釋之者。以後成為經驗觀念論者,實即此先驗實在論者。

在誤行假定「感官對象如為外部的必須離感官而自身存在」以後,彼複發見自此種觀點判斷之,則一切吾人之感性表象皆不適於證明外的對象之實在性。

反之,先驗觀念論者亦為經驗實在論者,即被稱為二元論者,蓋彼能不出彼之自覺意識以外,承認物質之存在,即假定在「彼之表象」之確實性——即我思故我在——以外,尚有某某事物。蓋彼以物質乃至物質之內部的可能性,僅視為現象;現象如與吾人之感性分離,則無。故物質之在彼,僅為表象(直觀)之一種,其所以稱為外部的,並非以其與外部的對象自身相關,乃因此等表象使知覺與——一切事物在其中相互外在之——空間相關耳,顧空間自身則仍在吾人之內部中者。

在論究之始,吾人已公言贊同此種先驗觀念論;吾人之理論由是除去「以吾人所有自覺意識之單獨證據承認物質之存在,即由是其證明物質存在之方法與證明我自己(所視為思維的存在者)存在之方法相同」之途徑中所有一切難點。我意識我之表象固絕無問題;故此等表象及具有此等表象之我自己皆存在。但外部的對象(物體)僅為現象,即僅為我之表象之一種,故其對象為僅由此等表象所表現之某某事物。一離此等表象,對象即無。故外物之存在與我自己之存在相同,二者皆依據「我之自覺意識」之直接證明。

其唯一不同之點,則為「表現我自己(所視為思維的存在者)之表象」僅屬於內感,而「標識延擴體之表象」則又屬於外感耳。欲到達外部的對象之實在性,正與關於我之內感對象之實在性——即關於我所有思維之實在性——相同,無須求之推論。蓋在兩方,其對象皆不過現象而已,其直接的知覺(意識)同時足為二者所有實在性之充分證明者也。

故先驗觀念論者乃經驗實在論者,容許物質(所視為現象者)具有「不容推論唯直接知覺之」一類之實在性。反之,先驗實在論,則必然陷於困難,而發見其自身不得不遁入經驗觀念論,蓋先驗實在論視外感對象為與感官自身相異之某某事物,而以現象為存在吾人以外之獨立自存物。依據此種觀點,則不問「吾人意識吾人所有關於事物之表象」,如何明晰,仍遠不能確定表象如存在則亦有與之相應之對象存在云云。反之,在吾人之體系中,此等所名為物質之外物(在其所有一切形態及變化中),皆不過現象而已,即不過吾人內部中之表象而已,其實在性吾人直接意識之。

就我所知,一切採用經驗觀念論之心理學者皆為先驗實在論者,故彼等一致趨重經驗觀念論而視為人間思想所無可如何之問題之一,實勢所必然者也。蓋若吾人以外部的現象為由其對象在吾人內部中所產生之表象,又若此等對象,為其自身存在吾人以外之事物,則除自果推因以外,吾人實無能知對象存在之道;且即自果推因,所成為問題之因,在吾人以內,抑在吾人以外,必仍成為疑問。吾人固能承認其能在吾人以外(先驗的意義)之某某事物,為吾人所有外部的直觀之原因,但此非吾人在物質及物體的事物之表象中所思維之對象;蓋此等對象皆僅現象,即僅為除在吾人內部以外絕不能見及之表象一類,其實在性正與「關於我自身所有種種思維之意識」相同,皆依據直接意識。

至先驗的對象,則就內部的及外部的直觀而言,皆為不可知者。但吾人此處所欲論述者,非此先驗的對象,乃經驗的對象,其在空間中表現者則名為外部的對象,若在其時間關係中表現者,則名為內部的對象。但空間時間則除吾人之內部以外,固無從見及之也。

「吾人以外」之名詞,其意義自必含混,有時指離吾人而存在所視為物自身者而言,有時則指僅屬於外部的現象者而言。故欲使此概念以後一意義之用法——「關於外部的直觀所有實在性」之心理學問題所應採用之意義一而絕不含混,吾人應使經驗的外部對象與先驗的意義所謂之外部對象相區別,明顯的名前者為「應在空間中所見及之事物」。

空間時間實為先天的表象,在任何實在的對象(由感覺以規定吾人之感官者)能使吾人在此等感性的關係之下表現此對象以前,空間時間即在吾人之內部中,為吾人感性直觀之方式。但質料的要素,即實在的要素——即應在空間中直觀之某某事物——必以知覺為前提。知覺展示空間中某某事物之實在性;在缺乏知覺時,則絕無想像力能杜撰或產生此某某事物。故就其與「感性直觀之一」相關而指示空間或時間中之實在性者,為感覺。(感覺若一度授與吾人——如與普泛所謂對象相關而非規定此對象者,則名為知覺——賴有感覺所有之雜多,吾人能在想像中描寫種種對象,此等對象在想像以外,並無其在空間或時間中之經驗的位置)。此固不容疑者;吾人或就苦樂而論,或就外感之感覺色、熱等等而言,知覺乃由之以得使吾人思維感性的直觀對象之知覺所必需之質料,故必須首先授與吾人。故此知覺(今僅就外部的直觀而言)乃表現空間中之實在的某某事物。蓋第一、空間乃共在之純然可能性之表象,而知覺則為實在性之表象。第二、此種實在性在外感中即在空間中表現。第三、空間自身不過純然表象,即除其中所表現者以外並無能視為實在之事物,反言之,則凡在其中所授與者(即由知覺所表現者)亦即其中之實在者。蓋若知覺非實在者,即非由經驗的直觀直接授與吾人者,則知覺決不能在想像中描寫,誠以直觀中之實在者,固不能先天的杜撰之也。

故一切外部的知覺,乃空間中實在的某某事物之直接證明,或無寧謂為即此實在者自身。在此種意義中,經驗實在論固不容有疑者,蓋有空間中實在的某某事物與吾人之外部的直觀相應。空間自身以及其所有之一切現象(所視為表象者)固僅在我內部中,但實在者——即外部的直觀所有一切對象之質料——則與一切空想無涉,實際在此空間中授與吾人。謂在此空間中應有吾人以外之某種事物(就先驗的意義言之)授與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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