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

純粹理性批判 第一章 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

邏輯的誤謬推理不問其內容為何,乃方式誤謬之一種三段推理。至先驗的誤謬推理,則為其中具有先驗的根據迫使吾人形式的推斷無效結論之一類誤謬推理。故此一類誤謬推理乃根據於人類理性之本質而發生,雖無所害,但實為不能避免之幻相。

吾人今到達一併不包含在「先驗的概念之總括表」中,但必視為屬於此表(但絲毫無須變更此表或宣稱其有缺陷)之一概念。此即「我思」之概念,或寧名之為判斷。此為吾人所極易見及者,此種「我思」之概念,乃一切概念——亦即先驗的概念——之轉輪,因而在思維先驗的概念時,常含有此種概念,且其自身亦為先驗的。但此「我思」概念絕不能特有所指,蓋因僅用以為引導吾人一切思維之屬於意識耳。同時「我思」概念即令其不雜經驗成分(感官之印象),但由吾人所有表現能力之性質,仍能使吾人區別之為兩種對象。思維之我,為內感之對象,名之為「心」。其為外感之對象者,則名之為「肉體」。因之,「我」之一名詞,所視為思維的存在者,乃指其可名為合理心靈論者一種心理學之對象,蓋因關於「心」,我今所欲知者,僅為離一切經驗(經驗更特殊的具體的規定我之內容),自此「我」之概念(在其存在一切思維之限度內)推理所能及者耳。

合理心靈論實從事此種論究;蓋在此種學問中,若有絲毫關於我之思維之經驗的要素,或我內部狀態之特殊知覺與其「知識之根據」交雜,則即非合理的而為經驗的心靈論矣。於是吾人在此處乃見有宣稱建立於「我思」之單純命題上之學問。不問此種主張是否有正當根據,吾人固可依據先驗哲學之性質進而論究之。讀者不必以表現「關於自我之知覺」之此種命題實包有內的經驗,以及建立於此命題上之合理心靈論,絕非純粹的(即在此種程度內以經驗的原理為其基礎者)而反對之。蓋此內的知覺不過純然統覺之「我思」而已,乃至先驗的概念,即由此統覺而使之可能者;誠以吾人在先驗的概念中所主張者,乃「我思實體、原因」等等。蓋普泛所謂內的經驗及其可能性,或普泛所謂知覺及其與其他知覺之關係(其中並無特殊識別,或經驗的規定授與吾人),並不視為經驗的知識,而唯視為普泛所謂經驗之知識,且應以之為研討一切經驗之所以可能者,此確為一種先驗的探討。如有絲毫知覺之對象(乃至如快或不快等)加入「自覺意識之普遍的表象」內,則立即使合理心理學轉為經驗的心理學。

故「我思」為合理心理學之唯一主題,其教說全部即由此主題而發展者。此種思維如與對象(我自身)相關,則僅能包含此對象之先驗的賓詞,蓋因雜有絲毫經驗的賓詞,則將破壞此種學問之合理的純潔及其離一切經驗之獨立性也。

此處所要求者僅為吾人唯以此種相異之點遵從範疇之指導,即因吾人之出發點為一所與事物,即所視為思維的存在之「我」,故吾人自實體範疇開始(物自身所由以表現者),經由範疇之系列退溯,但無須另行變更範疇表中所採用之順序。因而合理心理學之主要論題(其所包含之其他一切事物,皆必由此等論題引申而來者)如下:(一)心為實體。

(二)就其性質言,心為單純的 (三)就心在種種時間存在中言,心為數的同一,即單一(非多數)。

(四)心與空間中可能的對象相關。

純粹心理學之一切概念皆純由聯結方法自此等要素髮生,絕不容認任何其他原理。

此種純為內感對象之實體,與吾人以非物質(lmmaterialitat)之概念;視為單純的實體測與吾人以不朽(In-corruptibilitat)之概念;實體之同一,所視為智性的實體者,則與吾人以人格(Personalitat)之概念;此三者聯結為一,則有精神(Spir-itualitat)之概念;當其與空間中之對象相關時,則與吾人以「與物體有交相關係」之概念,因而使吾人表現思維的實體為物質生活之原理,即表現為心靈(Anima)及表現為動物性(Animalitat)之根據。動物性為精神性所制限又複發生靈魂不滅(Immortalitat)之概念。

與此等概念相關聯,吾人乃得先驗的心理學(有人誤以此為純粹理性之學問)關於「吾人所有思維的存在之本質」之四種誤謬推理。吾人對於此種教說,僅能以「單純的且其自身完全空虛」之「我」之表象為其基礎,不能別有所根據;此種表象吾人且不能謂之為一概念,僅能謂之為伴隨一切概念之單純意識而已。由此能思之我、或彼、或其物所表現者,除等於X之「思維之先驗的主體」以外,不能再有所表現。此種主體僅由為其賓詞之思維知之,一離此等賓詞,則吾人關於此主體絕不能有任何概念,仍能永在循環中徘徊,蓋因關於此種主體之任何判撕,無論何時,皆先已用此主體之表象而下判斷者。至主體之所以有此固結不解之不便,實因意識自身非標識一特殊對象之表象,乃普泛所謂表象之方式,即在其稱為知識之限度內所有表象之方式;蓋僅關於知識,吾人始能謂為我由此思維某某事物。

我所唯一由以思維之條件,即純為我主觀之性質者對於一切能思之事物應同一有效,且吾人敢於以必然的普遍的判斷建立於此種貌似經驗的命題上,即凡能思者,在一切事例中,其性質必與自覺意識所宣告在我自身中所有之性質相同,此點驟一思之未有不覺其可驚奇者也。至其理由則如下:吾人必須必然的先天的以「構成我所唯一由以思維事物之條件之一切性質」附與種種事物。顧關於「思維的存在」,我由任何外的經驗,亦絕不能有絲毫表象,僅由自我意識始能表現之。故此類對象不過以我所有之此種意識轉移至其他事物,此等其他事物僅能由此種方法始表現為「思維的存在」。但「我思」之命題,今僅想當然用之,並不在其能包含「存在之知覺」(如笛卡之我思故我在)之限度內言之,推就其純然可能性言之而已,蓋欲審察自如是單純一命題推理而來所能應用於此命題主體之性質(不問此主體實際是否存在)究為何種性質耳。

設吾人由純粹理性所得關於「普泛所謂思維存在」之知識,根據於「我思」以上之事物,又若吾人亦採用「關於吾人之思維作用及自此等思維而來所有思維的自我之自然法則」等等觀察,則將成立一種經驗的心理學,此種經驗的心理學殆一種內感之生理學,或能說明內感之現象,但絕不能啟示「絕不屬於可能的經驗之性質(例如「單純」之性質)」,亦不能產生「關於普泛所謂思維存在之性質」之任何必然的知識。故此種心理學並非合理心理學。

今因「我思」(想當然用之)之命題,包含悟性之一切判斷方式,且伴隨一切範疇而為其轉輪,故自此命題之推理,僅容許悟性之先驗的使用,實顯然易見者也。且因先驗的使用不容有任何經驗之參雜,故吾人關於其論究進程之方法,除以上所述者以外,不能更容任何頗有便益之預想。故吾人擬以批判之目光就純粹心理學所有之一切賓詞論究此命題。但①為簡潔計,宜不分段落檢討之。

①自此「但為簡潔計……」以下至289頁第6行皆第二版之所修正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將附錄於其後,見289頁。

以下之通論,在論究之始,頗足輔助吾人檢討此種論據。我並不純以我所思維者認知對象,僅在我——與一切思維由以成立之意識之統一相關——規定所與直觀之限度內認知之。因之,我並不由於意識我自己正在思維而認知我自己,僅在我意識——所視為與思維之機能相關所規定——「關於我自身之直觀」時認知之。思維中所有自覺意識之形相其自身並非對象之概念(範疇),純為——並不以應知之對象授與思維,因而亦不以我自己為對象而授與思維——之一種機能。對象非「規定者之自我」之意識,僅為「被規定者之自我」之意識,即我所有內的直觀之意識(在其雜多能依據思維中統覺統一之普遍的條件而聯結之限度內)。

(一)在一切判斷中,「我」為規定「構成判斷者之一類關係」之「規定者主體」。

故必須承認常能以「我」——即思維之我——為主體及視為非「屬於思維之純然賓詞」之某某事物。此乃一自明的且實為自同的命題;但此命題之意義,並非謂所視為對象之「我」對於我自己乃獨立自存之存在者,即實體。後一見解(按即實體之見解)過於前一見解(按即常視為主體不屬於任何賓詞之見解)遠甚,須有「非思維中所應見及之證明事實」或(在我以思維之自我僅視為其在思維之限度內)須有我在思維中所見及者以上之證明事物。

(二)統覺之「我」以及在一切思維活動中之「我」乃一我不能分解為多數之主體,因而指邏輯上單純之主體而言云雲,乃已包含在「思維本身之概念」中者,故為分析命題。但此命題之意義並不指思維之「我」乃一單純的實體。蓋此種關於實體之命題,當為綜合的。實體概念常與直觀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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