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編 先驗辯證論

純粹理性批判 第二編 先驗辯證論

導言

一 先驗的幻相

吾人曾泛稱辯證法為幻想之邏輯。此非指概括性理論而言;蓋概括性乃真理,但以不充分之根據知之耳,且其知識雖不完備,亦不以此而謂為虛偽;故此種理論不能與邏輯之分析部分相分離。吾人更不能有正當理由視現象與幻相為同一之事物。蓋真理或幻相不在對象中(在此對象為吾人所直觀之限度內),而在吾人關於對象之判斷中(在此對象為吾人所思維之限度內)。故謂感官無誤謬實極正當—一此非因感官常能判斷正確,實因感官絕無判斷故耳。是以真理與誤謬以及引入誤謬之幻相,唯在判斷中發見之,即唯在對象與悟性之關係中發見之。在完全與悟性法則相合之知識中,並無誤謬。在感官之對象中——以其絕不含有判斷——亦無誤謬。無一自然力由其自身能背反其自身所有之法則。故悟性(不受其他原因之影響),感官皆不能由其自身陷入誤謬。悟性之不陷入誤謬,蓋因悟性若僅依據其自身所有之法則活動,則其結果(判斷)自必與此等法則相合;與悟性之法則相合,乃一切真理中之方式的要素。至若感官則其中絕無判斷,既無真實之判斷,亦無虛偽之判斷。今因吾人在悟性、感官二者以外,並無知識源流,故誤謬純由感性於不識不知中影響及於悟性而起,由此種影響乃致判斷之主觀的根據與其客觀的根據混合,而使悟性違反其真實之機能,——適如運動中之物體其自身常繼續就同一方向之直線進行,但若受別一方向中活動之其他力量之影響,則頓成曲線運動矣。欲使悟性之特殊活動與雜入悟性活動中之力量相分別,則必須視誤謬判斷為二力間之對角線——二力在兩種不同方向規定判斷,一若各包有一角——而分解此種複合活動為悟性及感性兩種單純活動。在純粹先天的判斷之事例中,此為先驗的反省所應盡之職務,由此種反省,一如吾人以上所述,對於各表象皆使之歸屬其在各自相應之知識能力中所有之位置,因之一方及於他方之影響,亦從而辨別之矣。

吾人今非論究經驗的(例如視覺的)幻相,此種幻相在「本為極正確之悟性規律」之經驗的使用時所發生,由此種幻相,判斷能力遂為想像力之影響所誤;吾人所欲論究者僅在先驗的幻相,此乃影響於「絕無在經驗中行使意向之原理」,故在此種事例中吾人至少應有一種「原理所以正確」之標準,以其缺乏一切批判之警戒,此種先驗的幻相遂引吾人完全越出範疇之經驗的使用以外,而以純粹悟性之純然虛偽擴大,蒙蔽吾人。吾人今名「其應用全然限於可能的經驗限界內」之原理為內在的,而名宣稱超越此等限界者為超驗的。所謂超驗的,我並非指範疇之先驗的使用或誤用而言,蓋此種先驗的使用或誤用,乃判斷能力未受批判之正當制抑因而未充分注意純粹悟性所能唯一容許其自由活動之境遇限界所生之誤謬。我所指者乃鼓勵吾人破棄一切境界范籬,奪獲——不承認有所謂劃境限界之-全然新領域之現實原理。故先驗的與超驗的非可通用之名詞。吾人以上所述純粹悟性之原理,僅容有經驗的使用,而不容有先驗的使用,即不容有推及經驗限界以外之使用。反之,一原理撤廢此等限界甚或實際指揮吾人超越此等限界者,則名之為超驗的。吾人之批判如能顯露以上所指一類原理中之幻相,則僅限於經驗的使用之原理,與此等超驗的相對立,可名之為純粹悟性之內在的原理。

由純然模擬推理方式所成之邏輯的幻相(方式的誤謬推理之幻相),全由不注意於邏輯的規律而起。苟一旦注意吾人目前之事例,則此幻相立即完全消失。反之,先驗的幻相則即在已發見其為幻相及由先驗的批判明知其無實效以後,亦不終止(例如「世界必須有一時間上之起始」云云命題中之幻相)。其原因則在吾人所有理性(主觀的所視為人類知識之能力)之使用,本有基本的規律及格率,以及此等規律及格率皆具有客觀的原理之外形。於是吾人乃以吾人所有概念互相聯結之主觀的必然性(此乃勝於悟性者),視為物自身之規定中所有客觀的必然性。此為不能避免之幻相,亦猶吾人觀海終不免視天際水平高于海岸(此因由較高光線視天際水平耳);更引一較適之例,則天文學家亦不能免視月初升時較大於常時,彼固不為此幻相所欺者。

故先驗辯證論以能顯露超驗的判斷之幻相即已足,而同時又注意不為其所欺。至此幻相應如邏輯的幻相,實際消失而終止其為幻相云云,則絕非先驗辯證論之所能成就者也。蓋今所論究者乃自然的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種幻相本依據主觀的原理,而欺蔽吾人貌似客觀的;至邏輯的辯證論,則在其摘發虛妄推理時,僅論究其應用原理時之誤謬,或論究其模擬此種推理時所有人造之幻相。故實有一種純粹理性之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辯證法——此非愚者因缺乏知識而惑亂其自身之辯證法,亦非偽辯之士欲惑亂有思慮之民眾特意發明之辯證法,乃與人類理性不可分離之辯證法,且即顯露其為欺妄,亦不能終止其惑亂理性而仍繼續陷理性於一時迷妄,時時須更正之者也。

二 純粹理性為先驗的幻相之所在處

甲、論理性

吾人一切知識始自感官進達悟性而終於理性,理性以外則無「整理直觀之質料而使之隸屬於思維之最高統一」之更高能力矣。顧我欲說明此種知識之最高能力,頗感困難。

蓋理性與悟性相同,能用之於純然方式的方面(即邏輯的形態),理性在其中抽去知識之一切內容。但理性又能有實際的使用,蓋因理性在其自身中具有某種概念及某種原理之源泉,而此種概念及原理,理性皆非自感官或悟性假借來者。前一能力(按即方式的使用)

久為邏輯學者所規定為間接推理之能力(以與直接推理sequentiis immediatis相區別);但後一能力(即其自身產生概念之能力)之性質,則就此定義不能理解之。今因吾人分理性為邏輯的能力與先驗的能力,故吾人不得不推求關於此「包含此兩種概念若隸屬於其下者之知識源流」之一種更高概念。由悟性之概念類推,吾人固可期待邏輯的概念能為先驗的概念之關鍵,而邏輯概念之機能表,能立即與吾人以理性概念之系譜者也。

在先驗邏輯之第一卷中,吾人以悟性為規律之能力;今名理性為原理之能力以之與悟性相區別。

「原理」一名詞,意義甚含混,通常指凡能用為原理之任何知識而言(即令此種知識就其自身及就其本來之起源言,本非原理)。一切普遍命題,乃至由歸納自經驗得來之普遍命題,皆能在三段推理中用為大前題;但其自身並不因此而為原理。數學公理(例如兩點之間僅能作一直線)乃先天的普遍知識之例證,故對於所能包攝於其下之事例,自當名為原理。但我不能因此謂我自原理以知普泛所謂直線之性質及此直線之自身,蓋此直線我僅能在直觀中感知之也。

故由原理所得之知識,僅為我由概念以知「普遍中之特殊」之一類知識。因之,一切三段推理皆為「由原理演繹知識」之形相。蓋大前題常授與一概念,凡包攝於此概念下——一若包攝於一條件下—一之一切事物,皆依據原理而自此概念知之。今因任何普遍的知識皆能用為三段推理中之大前題,且因悟性以此種普遍的先天命題提示吾人,故此等命題就其可能之使用而言,亦能名之為原理。

但若吾人就此等命題之由來以考慮命題之自身,則純粹悟性所有之基本命題,殆非根據概念而來之知識。蓋若吾人不為純粹直觀(在數學中)或「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之條件」所支持,則此等命題即非先天的所可能。「一切發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之命題,不能僅自「普泛所謂發生之概念」推論而得;事正與之相反,此種命題乃指示——關於所發生之事物,吾人如何能在經驗中獲得任何實際確定之概念--之基本命題。

是以悟性絕不能提供「自概念而來之任何綜合知識」;此種自概念而來之綜合知識應毫無制限,當然名之為原理者。但一切普遍的命題亦能以比較的意義稱之為原理。

此為久所期望之事——在某時期(誰知其為何時!)或能實現——即吾人應能返溯之民法所有之普泛原理以免民法之無限增加。蓋惟在此等原理中,吾人始能期望發見吾人所欲稱為立法簡易化之秘密。在此領域中,法律僅為「欲使自由能完全與其自身調和」(按即不自相抵觸)所加於吾人所有自由之制限;蓋因法律之目的在——完全吾人自身所建立,且由此等概念吾人自身即能為其源因之——某某事物(按即完全自津之道德)。但對象自身即事物之本性應從屬原理,且應依據純然概念規定之云云,此一種要求即非不可能,至少亦與常識大相違反。顧不問其如何(此為吾人仍應研討之問題)自原理引來之知識,與僅由悟性所得之知識,其絕不相同,至少今已明證之矣。悟性知識自亦能採取原理之形式而先於其他某某知識,但就其自身言,在其為綜合的知識之限度內,悟性知識並不僅依據思維,且在自身中亦不包有自概念所得之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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