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 經驗之類推

三 經驗之類推(Analogie der Erfahrung)

類推之原理為:經驗僅由「知覺之必然的聯結之表象」而可能者。①

證 明

經驗為經驗的知識,即由知覺規定一對象之知識。故經驗乃知覺之綜合,並不包含在知覺中,其自身在一意識中包含知覺所有雜多之綜合的統一。此種綜合的統一,構成感官對象之任何知識之本質事物,即在經驗中與純然直觀或感官之感覺有區別者。顧在經驗中,知覺僅在偶然之順序中集合,故在知覺自身中,並不——且不能——啟示其有規定知覺聯結之必然性。蓋感知,僅集合經驗的直觀之雜多而已;吾人在其中不能發見「規定所聯結之現象應具有在空間時間中聯結的存在」之任何必然性表象。但因經驗乃經由知覺之對象知識,故「雜多之存在」中所包含之關係,應在經驗中表現為非適在時間中所構成之關係,乃客觀的存在時間中之關係。然因時間自身不能為吾人所知覺,故對象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能由對象在普泛所謂時間中所有之關係而成,因而僅由「先天的聯結對象」之概念而成。因此等概念常帶有必然性,故經驗僅由知覺之必然的聯結之表象而可能者也。②時間之三種形相為延續、繼續及同時存在。故時間中所有現象之一切關係,亦當有三種規律,且此等規律自應先於一切經驗而使經驗可能者。一切現象之存在,由此等規律始能就一切時間之統一形相規定之。

三種類推之普泛的原理,依據——就一切經驗的意識,即就一切知覺在時間之一切剎那——統覺之必然的統一。以此種統一先天的為經驗的意識之基礎,故以上之原理依據一切現象——就其時間中之關係而言—一之綜合的統一。蓋本源的統覺與內感(一切表象之總和)相關,且先天的與內感之方式相關,即與「雜多之經驗的意識之時間順序」相關。一切此種雜多,就其時間關係而言,必須聯結在本源的統覺中。此為統覺之先天的先驗統一所要求者,凡屬於我之知識(即屬於我之統一的知識者)之一切事物即能為我之對象者,皆須與此要求相合。一切知覺在時間關係中所有此種綜合統一(以其為先天的所規定者),乃一種法則,即「一切經驗的時間規定,必須從屬普遍的時間規定」。

故吾人今所論究之經驗之類推,必須為如是敘述之規律。

此類原理具有此種特質,即並不關涉現象及其經驗的直觀之綜合,乃僅與現象之存在及與其存在相關「現象相互間之關係」有涉。顧某某事物在現象中所由以被吾人感知之方法,固能先天的規定之,即其綜合之規律能立時授與吾人,蓋即謂能在一切呈顯吾人目前之經驗的事例中,展示此種先天的直觀之要素。但現象之存在,則不能先天的知之;且即容吾人以任何此種方法設法推斷某某事物存在,吾人亦不能確定的知之,蓋即不能預測「其經驗直觀與其他直觀所由以區別之形狀」。

以前二種原理乃所以使數學能應用於現象者,我名之為數學的原理,此等原理與現象之所以可能有關,且教示吾人現象(就現象之直觀及其知覺中之實在者二者而言)如何能依據數學的綜合之規律產生。此二種原理皆所以使吾人使用數量,以及能規定「現象為量」。例如我能先天的規定(即能構成)太陽光之感覺度量,由二十萬倍月光之發光度量結合而成。故此類第一原理可名之為構成的原理(KonstitutiV)。

但在欲使現象之存在,從屬先天的規律之原理,則大異於是。蓋因存在不能為吾人所構成,故此類原理僅能應用於存在之關係,且僅能產生規整的原理(Regulativ)。是以吾人不能期望其有公理或預測。但若一知覺在「與其他知覺相關之時間關係」中授與吾人時,則即此其他知覺並不確定,因而吾人不能斷定此其他知覺為何及其量如何,但吾人仍能主張在此其他知覺之存在中,必然與此一知覺在此種時間形相中聯結。在哲學中之類推,與在數學中所表現之類推,異常不同。在數學中類推乃表顯兩種量的關係相等之公式,而常為構成的;故在比例式中,若已得其三項,則第四項即可由之而得,蓋即能構成之者也。但在哲學中,其類推非兩種量的關係之相等,乃兩種質的關係之相等;故自己知之三項,吾人所能先天的獲得之知識,僅為其與第四項之關係,而非第四項自身。但此關係能產生「使吾人在經驗中尋求第四項」之規律,及「由之而能探索第四項」之標識。故經驗之類推,僅為依據之則經驗統一能自知覺發生之一類規律。並不教示吾人純然知覺或普泛所謂經驗的直觀之自身如何發生。故此經驗之類推,非對象(即現象)之構成的原理,而僅為規整的原理。關涉純然直觀之綜合(即現象之方式之綜合),知覺之綜合(即知覺之質料之綜合)及經驗之綜合(即此類知覺之關係之綜合)等等之「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准」,亦能適用此同一之主張。蓋此類公准納為規整的原理,至其與數學的(構成的)原理區別之點,則不在確實性——蓋兩方皆具有先天的確實性者——而在其證明之性質,即因直觀的性質(以及直觀的證明之性質),乃後者所特有者也。

就今所論之點,凡關於綜合的原理所言者,尤宜特別注重之,即此等類推之有意義及效力,僅以其為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原理,而非以其為先驗的使用之原理;而此等原理之能被證明者亦僅在其經驗的使用;故現象非只應包攝在範疇下,乃應包攝在範疇之圖型下。蓋若此等原理所應與之相關之對象而為物自身,則對於對象欲先天的綜合的有所知,殆完全不可能。但此等對象僅為現象;且關於對象之完全知識——先天的原理之唯一機能,最後必須在促進此類知識——純為吾人關於對象之可能的經驗。故此等原理除為現象綜合中經驗的知識之統一條件以外,不能有其他目的。但此種統一,僅能在純粹悟性概念之圖型中思維之。至範疇則表現其不為感性條件所限制之一種機能,且包含此種圖型之統一(在此種圖型僅為普泛所謂綜合之圖型之限度內)。由此等原理吾人始有正當理由僅依據——不過與概念之邏輯的普遍的統一相比附之——一種類推以聯結表象。

在原理自身中,吾人固使用範疇,但在應用範疇於現象時,吾人則以範疇之圖型代範疇,以之為範疇運用之關鍵,或寧使圖型與範疇並立,為範疇之制限條件,一若成為可稱之為範疇之公式者。

①第一版:

經驗之類推

類推之普泛的原理為:一切現象,就其存在而言,皆先天的從屬「規定現象在一時間中彼此間相直關係」之規律。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甲、第一類推

實體永恆性之原理

在現象之一切變易中,實體乃永恆者;其在自然中之量,絕無增減。①證 明②

一切現象皆在時間中;惟在視為基體(Substrate)之時間中(為內的直觀之永恆方式),始能表現同時存在或繼續。故「現象之一切變化皆應在其中思維」之時間,留存不變。蓋時間乃「繼續或同時存在」唯在其中或以之為其規定始能表現於吾人。顧時間自身為吾人所不能知覺者。因之,在知覺之對象中,即在現象中,必須有表現普泛所謂時間之基體;一切變易或同時存在,在其被感知時,必須在此種基體中,及由現象與此基體之關係而知覺之。但一切實在者之基體,即「一切屬於事物存在者」之基體,為實體;而一切屬於存在之事物,僅能思維為實體之一種規定。故永恆者——現象之一切時間關係惟與此永恆者相關始能規定之——乃現象領域中之實體,即現象中之實在者,且為一切變易之基體,永為同一而不變者。以實體在其存在中為不變者,故其在自然中之量,絕不能有所增減。

吾人對於現象所有雜多之感知常為繼續的,故常為變易的。故若僅由感知,則吾人絕不能規定此種雜多(視為經驗之對象者)是否同時存在,抑或繼續的。蓋欲規定同時或繼續,吾人須有存在一切時間之基本的根據,即須有常住而永恆者之某某事物,一切變易及同時存在,則僅為此永恆者存在之種種方法(時間之形相)而已。同時及繼續,乃時間中之唯一關係,故時間關係僅在此永恆者中始成為可能。易言之,永恆者乃「時間自身之經驗的表象」之基體;時間之任何規定,惟在此基體中始成為可能。永恆性為現象之一切存在、一切變易、及一切並存之「常住不變之所依者」,表現普泛所謂之時間。

蓋變易並不影響時間自身,僅影響時間中之現象。(同時存在並非時間自身之形相;蓋時間無一部分為同時存在考;一切時間皆互相繼起者)。吾人若以繼續歸之於時間自身,則吾人必須思維尚有使繼起在其中成為可能之別一時間。在時間系列種種不同部分中之存在,僅由永恆者始獲得,可名為延續之一種量。蓋在僅僅繼續中,存在常生滅無已,絕不具有絲毫之量。故無此永恆者則無時間關係。顧時間為不能知覺其自身者;故現象中之永恆者乃時間所有一切規定之基體,因而又為「使知覺即經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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