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此為第一版之原文)一概念,其自身既不包含於可能的經驗之概念中,又非由可能的經驗之要素所成,而應完全先天的產生,且必須與對象相關云云,此實極為矛盾而不可能者。蓋因無「與此概念相應之直觀」,則無內容;而對象所能由以授與吾人之普泛所謂直觀,則為構成可能的經驗之領域——即可能的經驗之全部對象。並不直接與經驗相關之先天的概念,僅為概念之邏輯方式,並非由之以思維某某事物之概念自身。純粹先天的概念如存在,自必不能包含經驗的事物;但此類概念唯能用為可能的經驗之先天的條件。其客觀的實在性,亦唯根據此點。

故吾人如欲知純粹悟性概念因何可能,則必須研究經驗所以可能之所依據,及自現象抽去一切經驗的事物後尚留存現象之根底中為其根據之先天的條件為何。普遍的充分的「表現此種經驗之方式的客觀的條件」之概念,當名之為純粹悟性概念。我一度具有純粹悟性概念,確能思維所視為不可能或「其自身雖或可能顧不能在任何經驗中授與吾人」之對象。蓋在聯結此類概念時,可以除去其所必然屬於「可能的經驗條件」之某某事物(如在精神概念中)。又或能推展純粹概念至經驗所不能追隨之地(如神之概念)。但一切先天的知識(即令其屬於任意想像及不自一致之空想者)之要素,雖皆非自經驗引來(因若自經驗引來,則不成其為先天的知識),但必須常包有「可能的經驗及經驗的對象之純粹先天的條件」。否則,將無「由此等概念所思維之事物」,且此等概念以其缺乏「資料」,其自身亦絕不能在思維中發生。

「先天的包含一切經驗中所含有之純粹思維」之概念,吾人在範疇中見之。吾人如能證明對象之能為吾人所思維,僅由於範疇,即此已足為範疇之演繹,且足證其客觀的效力之為正當。但因在此種思維中,所被促使活動者不僅思維之能力(即悟性),又因此種能力之自身,若以之為「與對象相關之知識能力」,則關於此種關係之所以可能,尚須為之說明,故吾人首須考慮「構成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之主觀的源流,此非在其經驗的性質中考慮之,乃在其先驗的性質中考慮之。

每一表象若與一切其他表象渺不相關,各自孤立,則當無「所謂知識之事」發生。

蓋知識本為一全體,表象在其中互相比較而互相聯結。以感官在其直觀中包有雜多,我即以感官為具有概觀(Synopsis)。但對於此種概觀,必須有常與之相應之綜合;感受性之能使知識可能,僅在其與自發性相聯結。此種自發性乃一切經驗中所必然見及之三重綜合之根據,即直觀中「所視為心之變狀之表象」之感知,想像力中之表象再生,及概念中之認知表象。此蓋指知識之三種主觀的源流,此三種主觀的源流亦即使悟性自身可能者——因之使一切經驗(所視為悟性之經驗的所產者)可能。

論究前之預有注意

範疇之演繹,乃一異常困難之事,迫使吾人深入普泛所謂知識所以可能之最初根據,因之可避免一完備學說之經營煩勞,同時在此種研究中又一無所欠缺,故我以以下四項所論,宜為讀者準備,非即訓教讀者。至以下之第三節,始系統的說明此類悟性之要素。

讀者務必不為此前數節中之晦昧難明所沮喪。在一從未嘗試之事業中晦昧難明之點,實所難免。我信在以下一節,晦昧之點終將消失而完全洞徹矣。

一 直觀中感知之綜合

不問吾人所有表象之起源何如,是否由於外物之影響,或由內的原因所產生,是否自先天的發生,抑為「自經驗發生之現象」,總之,一切表象皆為心之變狀而屬於內感。

故吾人之一切知識終必從屬時間(即內感之方式的條件)。一切表象必須在時間中整理、聯結及使之相互成立關係。此為貫徹以後所論之共通要點,故必須切記在心,視為基礎事項。

一切直觀皆在其自身中包有雜多,至此雜多之能表現為雜多,僅在心於印象之相互繼起中區別時間;蓋每一表象,在其包含在單一剎那時,必為絕對的統一。欲自此種雜多發生直觀之統一(如空間表象中所需要之統一),最初必須概觀此雜多而聯結之。此種活動我名之為感知之綜合,蓋因其向直觀活動者,在直觀固自提供雜多,但若無此種綜合,則此雜多決不能表現為雜多,更不能表現為包含在單一之表象中者。

此種感知之綜合又必能先天的行之,即就非經驗的一類表象行之。蓋若無此種先天的感知綜合,則吾人決不能先天的具有空間或時間之表象。此種空間時間之先天的表象之所以能產生,僅由於感性在其本源的感受性中所呈現之「雜多之綜合」。於是吾人乃有純粹之感知綜合。

二 想像力中再生之綜合

常時互相追隨或伴隨之表象,終則成為聯合,設立一種關係,由此即無對象時,此等表象之一,亦能依據一定規律使心轉移至其他表象,惟此純為經驗的法則。但此種再生法則乃以二事為其前提者,即現象自身實際從屬此種規律,以及在此等表象之雜多中,有依據某種規律之「共在或繼起」發生。否則吾人之經驗的想像力將永無機緣就其固有能力行使而永藏心中,等於已死且非吾人所知之能力。蓋若硃砂時紅時黑,時輕時重,人時成此狀時成彼狀,國土在一永日中有時滿復果實,有時滿蔽冰雪,則我之經驗的想像力,永無機緣見紅色而思及有重量之硃砂矣。又如一名,時以之稱此物,時以之稱彼物,或同一之物,時以此名稱之,時以彼名稱之,而絕無現象自身所從屬之法則,則不能有再生之經驗的綜合。

故必有某某事物為現象之必然的綜合統一之先天的根據者,使現象之再生可能。至此某某事物為何,則吾人苟一思及現象非物自身而為吾人所有表象之活動,終極則歸之「內感之規定」,吾人即易發見此某某事物。蓋吾人若能展示除直觀包有「所以使再生之一貫的綜合可能」之雜多聯結以外,即吾人最純粹之先天的直觀,亦不產生知識,則此想像力之綜合,自亦先於一切經驗,根據於先天的原理;於是吾人必須假定一種想像力之純粹先驗的綜合為「使一切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蓋經驗本身乃必然以現象之再現性為前提者。當我欲在思維中引一線或思維一畫時之時間,又或表現某某特殊的數目,顯然其中所包含之種種雜多表象,必由我在思維中逐一感知之。但若我在思維中常消失先在之表象(線之首段,時間之先在部分,或在所表現之數目順序中之種種單位),當轉移至以後之表象時,先有表象並不再現,則決不能得一完全之表象;凡以上所舉示之種種思維,乃至空間時間之最純粹的最基本的表象,皆無一能發生矣。

故感知之綜合與再生之綜合實為固結而不可分者。又以感知之綜合乃構成「使一切知識所以可能」之先驗的根據——此不獨關於經驗的知識,關於先天的知識亦如是——故想像力之再生的綜合,應列入心之先驗的活動中。吾人因而名此種能力為想像力之先驗的能力。

三 概念中認知之綜合

吾人若非意識及吾人今之所思維者正與一剎那前所思維者相同,則在表象系列中之一切再生,殆為無益之事。蓋若如是,則吾人今所思維者,在其現在狀態中將為一新表象,而不屬於此表象所由以逐漸產生之活動矣。於是表象之雜多,將永不能成為一全體,蓋以其缺乏「唯有意識所能賦與此表象雜多之統一」。在計算中,我若忘所浮於心目之許多單位乃彼此繼續逐一所增加者,則我決不能知總數乃由單位逐一繼續增加所產生,因而永為不知數之人。蓋數之概念,實不過此種綜合所有統一之意識而已。

此「概念」一名詞,其自身即提示此種意義。蓋此種統一的意識乃所以聯結——繼續的所直觀所再生之——雜多在一表象中。此種意識往往極為微弱,故吾人並不與活動自身相聯結,即並不直接與產生表象之事相聯結,而僅與由此所表現之結果相聯結。其程度雖有此種區別,但此種意識(雖不顯著)則必須常在;如無此種意識,則概念以及對象之知識,皆不可能矣。

於此吾人必須說明吾人所謂「表象之對象」為何矣。以上吾人已論及現象自身實不過感性的表象,此感性的表象就其自身言決不可以之為所能存在於吾人表象能力以外之對象。於是在吾人言及「與吾人知識相應而又與之有別」之對象時,究指何而言?此極顯而易見,此對象必為「僅思維為等於X之普泛的某某事物」,蓋在吾人知識以外,吾人實無能以之與此知識相應而與之對立之事物。

吾人今發見吾人所有「一切知識與其對象相關」之思維,實附有一種必然性之要素;對象乃視為所以防免吾人知識之妄誕無稽,而先天的以某種確定楷式規定知識者。蓋在知識與對象相關之限度內,知識自必彼此必然的互相一致,即必須具有構成「對象之概念」者之統一。

但因吾人所處理者僅有表象之雜多,又因與表象相應之X(對象)在吾人實等於無(此為應與吾人一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