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純粹悟性概念之演繹 第一節 先驗的演繹之原理

純粹理性批判 第二章 純粹悟性概念之演繹

第一節 先驗的演繹之原理

一三

法律學者論及權利與要求時,在法律行為中,分別權利問題(quid juris)與事實問題(quid facti);且對於二者皆求證明。應陳述「權利或合法要求」之權利問題之證明,法律學者名為演繹(De-du)。有甚多經驗的概念,絕無有人疑問行使之。蓋因經驗常可用為此類經驗的概念所有客觀的實在性之證明,故即無演繹,吾人亦自信能有正當理由以一種意義(即所歸屬之意義)專用之於此類概念。但尚有如幸福、運命等之僭竊概念,此類概念,雖由近乎普遍的寬容,許其通用,然時時為「有何權利」之問題相逼迫。此種要求演繹,實陷吾人於困難之境,誠以從經驗或從理性皆不能得明顯之合法根據足以證明行使此類概念之為正當也。

在構成人類知識之極複雜組織之雜多概念中,有若干概念,全然離經驗而獨立,識別為純粹先天的行使者;至此類概念所以能如是行使之權利,則常須演繹。蓋因經驗的證明,不足證明此種先天的行使為正當,故吾人須解答「此類概念如何能與其不自任何經驗得來之對象相關」之問題。說明「概念所由以能先天的與對象相關之方法」,我名之為概念之先天的演繹;以之與經驗的演繹相區別,此經驗的演繹乃展示「由經驗及由經驗上之反省以取得概念之方法」,故與概念之合法性無關,而僅與概念事實上之發生形相相關。

吾人已有兩種「不同種類,但在全然先天的與對象相關之一點,則相一致」之概念,此即「為感性方式」之空間與時間概念,及「為悟性概念」之範疇。就此等類型之概念,而求其經驗的演繹,皆屬勞而無益。蓋此類概念之特點,即在其與對象相關,無須自經驗中假借「任何能用以表現此等對象之事物」。故若此類概念之演繹必不可缺,則必為先驗的。

但吾人對於此類概念,與對於一切知識相同,雖不能在經驗中發見其可能性之原理,但至少亦能在經驗中發見其產生之緣起原因。感官印象提供最先之刺激,全部知識能力向之活動,於是經驗成立。故經驗包含有兩種不同之要素,即自感官所得之知識質料,及自純粹直觀純粹思維(此二者遇有感官印象之機緣始活動而產生概念)之內的源流所得以整理此質料之方式。研求吾人所有知識能力自特殊的知覺進展至普遍的概念之最初活動,當然獲益甚大。開始此新研究者,實為名望卓著之洛克(Locke)。但純粹先天的概念之演繹,則絕不能以此種方法得之;誠以演繹不應在任何此種方向中求之也。蓋就此類概念以後全然離經驗而獨立之運用言之,則自必能出示其與自經驗來者完全不同之出生證。且因此種所嘗試之生理學的由來論,乃關於事實問題,不能嚴格稱之為演繹;故我將名之為「獲有純粹知識」之說明。關於此種知識所能有之唯一演繹,明為先驗的而非經驗的。蓋關於先天的純粹知識,經驗的演繹實為勞而無益之事,僅為不能理解此類知識之特質之人所從事耳。

但即容認純粹先天的知識所可能之唯一演繹為先天的演繹,亦不能立即明了此種演繹為絕對的必須。吾人前已由先驗的演繹,推溯空間與時間之根源,而說明其先天的客觀效力,且規定之矣。顧幾何學安然在純然先天的知識中進行,關於其所有之基本空間概念之純粹的合法的由來,固無須乎乞求哲學之保證。但幾何學中所用之概念,僅在其與外的感性世界相關(以空間為其純粹方式之「直觀之感性世界」),而在此感性世界中,一切幾何學的知識,以其根據於先天的直觀,故具有直接的證明。其對象(在與其方式相關之限度內)即由對象之知識先天的在直觀中授與吾人。顧在純粹悟性概念則大不然;蓋在此種純粹悟性概念,始發生無可趨避之先驗的演繹之要求,此不僅關於此等概念之自身如是,即關於空間概念亦有此演繹之要求。蓋純粹悟性概念,並不以直觀及感性之賓詞敘述對象,乃以先天的思維之賓詞敘述對象,故其與對象之關係,乃普遍的,即離一切感性之條件者。且純粹悟性概念既不基於經驗,又不能先於一切經驗,在先天的直觀中展示「可為其綜合根據之任何對象」。以此等理由,純粹悟性概念不僅關於其自身使用之客觀效力及眼界有以啟人之疑,且因其行使空間概念超越感性的直觀條件以上,以致使空間概念亦復晦昧難明;此吾人前之所以以空間之先驗的演繹為必須者也。故讀者在進入純粹理性領域之前,必須堅信此類先驗的演繹之絕對必須。否則盲目進行,經種種歧途以後,仍必還至前所出發之無知地點。但同時讀者若不悲嘆事物性質之隱晦難明,且對障礙之難移除,亦不易於失望,則吾人對於此種事業中所有不可避免之困難必須預有透闢之先見。蓋吾人只有二途,或全然放棄「在超越一切經驗限界,人所尊為最高領域中構成純粹理性判斷之一切主張」,或完成此種批判的研究。

吾人固已無甚困難,能說明「空間與時間之概念,雖為先天的知識,而必須與對象相關,以及此等概念離一切經驗,使對象之綜合的知識可能」之所以然之故矣。蓋對象僅由此種感性之純粹方式始能顯現於吾人,而為經驗的直觀之對象,故空間時間乃——先天的包含「所視為現象之對象」所以可能之條件及在「所視為現象之對象」中發生具有客觀的效力之綜合——之純粹直觀。

顧悟性之範疇則不然,並不表現對象所由以在直觀中授與之條件。故對象無須在其必與悟性機能相關之必然性下,即能顯現於吾人;因而悟性無須包含對象之先天的條件。

於是此處乃有感性領域中所不遇及之困難,即「思維之主觀的條件如何能具有客觀的效力」,易言之,如何能提供「使一切對象知識所以可能」之條件。

蓋現象確能無須悟性機能在直觀中授與吾人。今姑以原因概念為例,此乃指示一種特殊綜合,由此種綜合,依據規律,在甲事物上設定與之全然不同之乙事物。至現象何以應包含此種事物(經驗不能引為其論證,蓋所欲證明者乃先天的概念之客觀的效力),則非先天的所能顯示,故此一種概念是否純然空虛,以及現象中在任何處所並無其對象,乃先天的可疑之事。感性直觀之對象必與先天的存在心中之「感性方式條件」相合,事極明顯,蓋不如是,則此類對象將不能成為吾人之對象。但謂此類對象亦必須與「為使思維之綜合的統一悟性所須之條件」相合,則為理由不明之結論矣。現象固可如是組成,即悟性不能發見其與其悟性所有統一之條件相合。現象中之一切事物固可如是混雜,即在現象之系列中,無一事物呈現其能產生綜合規律而合於因果概念。於是此因果概念將全然空虛而無意義矣。但因直觀無須任何思維機能,故現象仍呈現對象於吾人之直觀。

吾人若思避免此等煩困之研究,而謂經驗不斷呈顯現象間所有此類規律性之例證,因而提供「抽出原因概念及確證此種概念所有客觀的效力」之無數機緣,則吾人殆未見及原因概念絕不能如是發生者也。原因概念只有二途,或全然先天的概據於悟性,或僅視為幻想擯除不用。蓋原因概念嚴格要求申事物必為「有其他某某乙事物必然的及依據絕對的普遍規律繼之而起者」。現象固亦呈顯種種事例,自此等事例能得「某某事物通常依以發生之一種規律」,但現象絕不證明其繼起為必然的。而因與果之綜合,實有一種尊嚴,非經驗的所能表現之者,即結果非僅繼原因以起而已,乃由原因所設定而自原因發生者也。此種規律之嚴格的普遍性,絕非經驗的規律所有;經驗的規律僅能由歸納獲得比較的普遍性,即應用極廣耳。故吾人若處理純粹悟性概念一若納為經驗的所產,則吾人將全然變更其使用之途矣。

一四 轉移至「範疇之先驗的演繹」之途程

綜合的表象與其對象之能聯結,相互間獲有必然的關係及所謂相互適合,僅有二途可能。或唯對象使表象可能,或唯表象使對象可能。在前一事例,此種關係僅為經驗的,其表象絕非先天的可能。就現象中所有屬於感覺之要素而言,現象正屬此類。在後一事例,就對象之存在而言,則表象自身並不產生其所有之對象,蓋吾人今非論及「表象由意志而有之原因性」也。但若在「僅由表象,始能知某某事物為一對象」之事例時,則表象仍為對象之先天的規定。顧對象之知識所唯一由以可能之條件共有兩種,第一為直觀,對象由直觀授與吾人(此對象雖僅為現象);第二為概念,與此直觀相應之對象,由概念始為吾人所思維。由以上所述可見第一條件(即對象由此條件始能為吾人所直觀)實際先天的存在心中,為對象之方式的概據。一切現象必須與此種感性之方式的條件相合,蓋因現象僅由此條件始能顯現,即經驗的為吾人所直觀而接與吾人。於是有問題發生,即:先天的概念是否亦用作先在條件,任何事物唯在此條件下,即不為吾人所直觀,亦仍能思維為普泛所謂對象。設令如是,則對象之一切經驗的知識必須與此類概念一致,蓋因僅以此類概念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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