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純粹理性批判 第一編 先驗分析論

純粹理性批判 第一編 先驗分析論

先驗分析論乃將吾人所有之一切先天的知識分解為純粹悟性自身所產生之種種要素。

在分析時首應注意以下主要四點:(一)此類概念須純粹的而非經驗的;(二)此類概念須不屬直觀及感性而屬於思維及悟性;(三)此類概念須基本的又須嚴密與引申的或複合的概念有別;(四)吾人之概念表須極完備,包括純粹悟性之全部領域。當一種學問僅在嘗試狀態中由概念集合而存立者,則由任何種類之評價亦絕不能保障其有如是之完備程度。

此種完備程度僅由悟性所產生之「先天知識之總體理念」而始可能者;蓋此種理念能使組成此總體之各概念有一嚴密分類,以表現此類概念之為組織成一體系者。純粹悟性不僅須與一切經驗的有別,且亦須與一切感性截然不同。誠以純粹悟性乃自存自足之統一體,非自外部有所增益者。故悟性知識之總和,組織成一體系,由一理念包括之而規定之。此種體系之完備及調整,同時即能產生「其所有一切分子之正確及真純」之標準。

此一部分之先驗邏輯,為求完備計,須分二卷,一為包含純粹悟性之概念,一為包含純粹悟性之原理。

第一卷 概念分析論

我之所謂概念分析論,非分析概念,即非如哲學的研究中之通常程序,分析「研究中所當呈顯之概念」之內容而使此等概念更有區別之謂;乃在分析悟性自身之能力(此事及今罕有為之者),蓋欲僅在產生先天的概念之悟性中探求此等概念,及分析悟性能力之純粹使用,以研討先天的概念之所以可能耳。此為先驗哲學之本有任務;余皆屬普泛哲學中概念之邏輯的論究。故吾人將在人類悟性中溯求純粹概念之元始種子及其最初傾向,此等純粹概念本在悟性中備有,其後遇有經驗機緣始行發展,且由此同一悟性將以後所附加其上之經驗的條件解除,而顯示其純粹性者。

第一章 發見一切純粹悟性概念之途徑

當吾人促動一知識能力,視其所緣境遇之異,乃有種種概念之顯現,且使其能力顯示於吾人之前,此等概念又容許按觀察時期之久暫及注意之敏捷,以較大或較小之完備程度集合之。但若在此種機械方法中進行其研究,則吾人決不能確定其是否完成。且吾人僅隨機遇所發見之概念,決不呈顯有秩序及體系的統一,終極僅就其類似之點,排列成偶,或就其內容之量,由簡單以至複雜,列成系列——此一種排列在某限度中雖亦可視為以學術方法所創設者,但決非有體系者。

先驗哲學在探求其概念時,具有「依據一單一原理以進行之利便及義務」。蓋此類概念,乃純粹不雜,自絕對的統一體之悟性發生;故必依據一原理或一理念而互相聯結。

此一種聯結,實提供吾人以一種規律,由此種規律,吾人始能使每一納粹悟性概念各有其適當之位置,且亦以此規律,吾人乃得先天的決定其體系上之完備。否則,此類事情,將依據吾人之任意判斷,或僅依據偶然之機緣矣。

第一節 悟性之邏輯的運用

以上僅消極的說明悟性為非感性的知識能力。今因無感性則吾人不能有直觀,故悟性非直觀能力。但除直觀以外,僅有由概念而生之知識形相。故由悟性所產生之知識(至少由人類之悟性),必為由概念而生之知識,因而非直觀的而為論證的。但一切直觀,以其為感性,故依賴激動,而概念則依賴機能。至我之所謂「機能」,乃指歸攝種種表象於一共通表象下之統一作用而言。概念本于思維之自發性,而感性的直觀則本於印象之感受性。至悟性所能使用此類概念之唯一用途,則為由此類概念而行其判斷。唯因表象除其為直觀時以外,無一表象直接與對象相關,故無一概念曾直接與對象相關,僅與對象之其他某某表象相關,——不問此其他表象為直觀,抑其自身亦一概念。故判斷乃對象之間接的知識,即「對象之表象」之表現。在一切判斷中,皆有一適用於甚多表象之概念,在此等表象中,則有一所與表象乃直接與對象相關者。例如在「一切物體皆為可分的」之判斷中,「可分的」之概念本適用於其他種種概念,唯在此處則特用之於物體概念,而此物體概念則又適用於所呈現於吾人之某種現象。故此類對象乃由「可分性」之概念間接表現者。因之一切判斷乃吾人所有表象間之統一機能;不用直接表象而用「包含有直接表象及其他種種表象」之更高位置之表象以認知對象,由是甚多可能之知識集合於一知識中。今以吾人能將悟性之一切作用歸之判斷,故悟性可視為判斷能力。

蓋如以上所述,悟性為思維能力。而思維則為由概念而生之知識。但為「可能的判斷之賓詞」之概念則與「尚未規定之對象」之某種表象相關。物體概念即指由此概念所能知之某事事物,例如金屬。而概念之所以為概念,實因其包含有「由之能與對象相關之其他表象」。故概念為可能的判斷之賓詞,例如「一切金屬皆為物體」。是以吾人若能將判斷中之統一機能敘述詳盡,自能發見悟性所有之全部機能。顧此極易為者,將於下節述之。

第二節 悟性在判斷中之邏輯機能

九[l]吾人如抽去判斷之一切內容,而僅考慮悟性之純然方式,則將見判斷中之思維機能可歸攝為四項,每一項又各包含三子目。今列表如下:

全稱的

(一)判斷之量特稱的

單稱的

肯定的

(二)質 否定的

無限的

斷言的

(三)關係 假設的

抉擇的

相當然的

(四)形相 實然的

必然的

因此種分類,與邏輯學者通常所公認之分類方法,顯有不同之點(雖非其主要方面),今特為申說如下,以免有所誤解。

(一)在三段推理中,判斷之使用,邏輯學者以為單稱判斷能與全稱判斷同一處理,其說甚當。蓋因單稱判斷絕無外延,其賓詞不能僅與包含在主詞概念中一部分之事物相關,而與其餘部分不相涉。此賓詞乃適用於主詞概念全體,絕無除外,一若此主詞概念為一普泛概念而具有賓詞所適用於其全部之外延者。但若吾人純然視之為知識,而就量之方面以單稱判斷與全稱判斷相比較,則單稱與全稱之關係,正如單一與無限之關係,本質上固自有異者也。故吾人評衡一單稱判斷(judicium singulars)若不僅就其本身所有之內部適用效力評衡之,而視為普泛所謂知識,就其量以與其他知識相比較,則單稱判斷固與全稱判斷(judicium une)不同,在思維之完善子目表中,自應有一獨立之位置——在限於判斷作用相互間關係之邏輯,固無須乎此也。

(二)在通常邏輯中無限判斷與肯定判斷同歸一類而不各佔一獨立地位,固屬正當,但在先驗邏輯中,則二者亦必須嚴為區別。蓋通常邏輯抽去賓詞(即令其為否定的)之一切內容;僅研討此賓詞之是否屬於主詞,抑或與之相反。但先驗邏輯則對於僅由否定的賓詞所成之邏輯肯定,尚須考求此肯定之價值即內容為何,及由之所增益於吾人之全體知識者為何。蓋我對於靈魂謂「靈魂不滅」,則由此否定的判斷,至少我應無誤謬。顧由「靈魂乃不滅事物」之命題,則我實構成一肯定(在就邏輯之方式而言之限度內)。在此命題中我乃以靈魂列之不滅事物之無限領域中。蓋可毀滅之事物,占可能的事物全部範圍之一部,不滅事物則占其他部分,故「靈魂乃不滅事物」之命題,無異於以靈魂為除去一切可毀滅者以外所留存之無限事物中之一。由此,一切可能的事物之無限領域,僅限於自其中剔除可毀滅者,及以靈魂列入其留存部分中之領域。但就令有此種剔除,其範圍仍為無限,且即尚有種種部分可以刪除,亦不使靈魂概念因之稍有增益,或因而以肯定的態度規定之。此類判斷,就其邏輯範圍而言,雖為無限,但就其知識內容而言,則仍為有限,故在判斷中思維所有一切子目之先驗表中,此實為不能忽略者,蓋其所表顯之悟性機能,在其先天的純粹知識之領域內,或亦視為重要者也。

(三)判斷中之一切思維關係為(甲)賓詞與主詞,(乙)根據與結論,(丙)分列的知識及分列的知識中所有各分支(就其全部言)間之相互關係。在第一類判斷中所考慮者為兩概念間之關係,在第二類中則為兩判斷間之關係,在第三類中則為種種判斷間相互之關係。例如「如有一完善之正義,則冥頑之惡事受罰矣」之假設命題,其中實包含兩種命題之關係,即「如有一完善之正義」與「冥頑之惡事受罰矣」之兩命題。至此兩命題之自身,是否真實,則此處仍屬未定之事。由此判斷所思維者,僅為邏輯的結論而已。最後,抉擇的判斷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命題間相互之關係,顧此關係非邏輯的根據與結論之關係,而有二重關係,在一命題之範圍排除其他命題之範圍之限度內,為邏輯的相反對立關係,但同時在會合各命題以成全部知識之限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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