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純粹理性批判 第二部 先驗邏輯

純粹理性批判 第二部先驗邏輯

導言 先驗邏輯之理念

一 泛論邏輯

吾人之知識,發自心之二種根本源流;第一,為容受表象之能力(對於印象之感受性),第二,為由此等表象以知對象之能力(產生概念之自發生)。由於前者,有對象授與吾人,由於後者,對象與所與表象(此為心之純然規定)相關,而為吾人所思維。故直觀及概念,乃構成吾人一切知識之要素,無直觀與之相應之概念,或無概念之直觀,皆不能產生知識。此直觀與概念二者,又皆有純粹的與經驗的之分。當其包含感覺(感覺以對象之現實存在為前提)時,為經驗的。當其無感覺雜入表象時,則為純粹的。感覺可名為感性知識之質料。故純粹直觀僅包含「事物由之而被直觀」之方式;純粹概念僅包含普泛所謂對象之思維方式。唯純粹直觀與純粹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至經驗的直觀及經驗的概念,則僅後天的可能者。

心之感受性,即心在被激動時容受表象之能力,如名之為感性,則心由自身產生表象之能力(即知識之自發性),當名之為悟性。吾人之直觀,絕不能為感性以外之物,此乃吾人之本性使然;即吾人之直觀僅包含「吾人由之為對象所激動」之形相。在另一方面,使吾人能思維「感性直觀之對象」之能力,為悟性。此二種能力實無優劣。無感性則無對象能接與吾人,無悟性則無對象能為吾人所思維。無內容之思維成為空虛,無概念之直觀,則成為盲目。故使吾人之概念感性化,即在直觀中以對象加於概念。及使吾人之直觀智性化即以直觀歸攝於概念之下,皆為切要之事。此二種能力或性能,實不能互易其機能。悟性不能直觀,感官不能思維。唯由二者聯合,始能發生知識。但亦無理由使此二者混淆;實須慎為劃分,互相區別。此吾人之所以區分為論感性規律之學(即感性論)與論悟性規律之學(即邏輯)二者也。

邏輯又可分為悟性普泛運用之邏輯,與悟性特殊運用之邏輯二種。前者包含思維之絕對的必然規律,無此種規律則不能有任何悟性活動。故此種邏輯之論究悟性,絕不顧及悟性所指向之對象中所有之差別。而悟性特殊運用之邏輯,則包含「關於某種對象之正確思維」之規律。前者可名之為原理之邏輯,後者可名之為某某學問之機官。後者在學校中通常作為學問之準備課程講授,但按人類理性之實際歷程,則此實為最後之所得者,以其成為機官時,所研究之特殊學問,必已到達僅須略為修正即可完成之完備程度矣。蓋在能制定「關於某種對象之學問」所由以成立之規律以前,必須已周密詳知所論究之對象也。

普泛邏輯又分為純粹與應用二種。在純粹邏輯中,吾人抽去一切吾人悟性所由以行使之經驗的條件,即將感官影響、想像作用、記憶法則、習慣力、傾向等等以及一切偏見之來源,乃至特種知識所能從而發生(或視為由之發生)之一切原因,盡行除去。蓋此種種之與悟性相關,僅限於悟性在某種情形下活動,而欲熟知此種情形,則須經驗。故普泛的純粹邏輯,僅論究先天的原理,且為悟性與理性之法規(Kanon),但僅就使用悟性與理性時所有方式的事物論究之,固不問其內容之為經驗的或先驗的也。當普泛邏輯論及在心理學所論究之主觀經驗條件下所「使用悟性之規律」時,則名為應用邏輯。故應用邏輯具有經驗的原理,但此應用邏輯在其論究使用悟性不顧及對象中所有差別之限度內,仍不失其為普泛的。因之應用邏輯既非普泛所謂悟性之法規,亦非特殊學問之機官,僅為清濾常識之藥劑。

故在普泛邏輯中,構成「理性之純粹理論」之部分,必須與構成應用邏輯(雖仍為普泛的)之部分,完全分離。質言之,唯前者始成為學問,雖簡約乾枯,但此實為學術的闡明悟性原理論之所不得不如是者。故邏輯學者在其論究純粹的普泛邏輯時,常須注意兩種規律。

(一)以此為普泛的邏輯,故抽去一切悟性知識之內容及一切對象中所有之差別,而只論究思維之純然方式。

(二)以此為純粹的邏輯,故與經驗的原理無關,而不藉助於心理學(往往有人以為須借心理學之助者),因之心理學對於悟性之法規,絕無絲毫影響可言。蓋純粹邏輯乃論證之學,其中所有之一切事物,皆必須全然先天的確實者也。

至我之所謂應用邏輯(此與慣用之意義相反,按慣用之意義則應用邏輯應包含純粹邏輯所與規律之某某實用命題)乃悟性及「具體的必然如是使用悟性」——即在能妨阻或促進其應用之偶然的主觀條件下(此等主觀的條件皆純為經驗的所授與者)必然如是使用悟性——之規律等之表現。此種邏輯論究注意、注意之障礙及其結果、誤謬之由來以及懷疑、遲疑、確信等等之情狀。純粹的普泛邏輯與此種邏輯之關係,正猶僅包含「普泛所謂自由意志之必然的道德律」之純粹道德學與德行論之關係——此種德行論乃在感情、傾向、及人所難免之情慾等之制限下考慮此等道德律者。此種德行論絕不能成為真實論證之學,蓋其與應用邏輯相同,依據經驗的及心理學的原理者也。

二 先驗邏輯

如吾人所述,普泛邏輯抽去一切知識內容,即抽去一切知識與對象間之關係,而僅考慮知識間相互關係之邏輯方式;即普泛邏輯乃論究「普泛所謂思維之方式」。但如先驗感性論所述,直觀有純粹的與經驗的之分,關於對象之思維亦當同一有純粹的與經驗的之別。由是而言,吾人當有一併不抽去全部知識內容之邏輯。唯此另一種僅包含「關於對象之純粹思維」一類規律之邏輯,則當唯一提斥一切具有經驗的內容之知識。且此種邏輯又當論究吾人所由以認知對象之方法之源流,誠以此種源流不能歸之於對象者。

顧普泛邏輯則不問知識之源流,惟依據悟性在思維中所用以使表象相互關聯之法則,以考慮表象——此等表象不問其先天的起源於吾人自身,抑僅經驗的所與。故普泛邏輯之所論究,僅為「悟性所能賦與表象之方式」,至表象之從何種源流發生,則固非其所問也。

我今有一言,讀者務須深為注意,蓋以其影響遠及於後之一切所論也。即非一切種類先天的知識皆能稱為先驗的,僅有吾人以之知某某表象(直觀或概念)之能純粹先天的使用或先天的可能,及其所以然之故者,始能稱為先驗的。蓋此先驗的名詞,乃指與知識之先天的所以可能及其先天的使用有關之一類知識而言。故空間或「空間之先天的幾何學上規定」,皆非先驗的表象;所能唯一稱為先驗的,乃「此等表象非自經驗起源」云云之知識及此等表象能先天的與「經驗對象」相關云云之可能性。空間之應用於普泛所謂對象者,亦為先驗的,但若僅限於感官之對象,則為經驗的。故先驗的與經驗的之區別,僅屬於知識之批判範圍內;與「知識與其對象之關係」,固無關也。

在期望有先天的與對象相關之概念,且此先天的與對象相關非由於純粹的或感性的直觀,而僅為純粹思維之活動(即既非經驗的又非感性的起源之概念),吾人乃預行構成「屬於純粹悟性及純粹理性,吾人由之純然先天的以思維對象之一類知識」之一種學問之理念。規定此類知識之起源、範圍及客觀的效力之學問,當名之為先驗的邏輯,蓋因其與論究理性之經驗的及純粹的二種知識之普泛邏輯不同,僅在悟性及理性之法則先天的與對象相關之限度內,論究悟性及理性之法則。

三 普泛邏輯區分為分析論與辯證論古來宣傳之問題所視為迫邏輯學者於窮地,使之或依恃可憐之偽辯,或自承其無知,因而自承其全部邏輯之為空虛者,即真理為何之問題。真理之名詞上的定義,即真理乃知識與其對象一致,已假定為人所公認者,今所研討之問題,乃一切知識之真理,其普泛及確實之標準為何耳。

凡知其應提何種問題為合理者,已足證其聰慧而具特見。蓋若問題之自身悖理而要求無謂之解答者,此不僅設問者之恥,且可誘致盲從者之悖理解答,殆如古諺所云,一人取牡羊之乳,而別有一人以篩承其下之笑談矣。

真理設成立在知識與對象之一致中,則此對象必因而與其他對象有別;蓋若知識不與其相關之對象相一致,即令其包含有對於其他對象適用有效之點,此知識亦為虛偽。

顧真理之普泛標準,則必須為對於知識之一切事例皆能適用有效者,固不問其對象之差別何如。而此種標準(為普泛的)之不能顧及知識之各別內容(知識與其特殊對象之關係),則又彰彰明甚。然因真理正惟與此種內容有關,今乃欲求此類內容之普泛的真理標準,則自不可能而為悖理矣。充實而又普泛二者兼全之真理標準,實為不能求得之事。蓋吾人既名知識之內容為其質料,則吾人必預行承認關於知識之真理,在其與質料有關之限度內,實無普泛之標準可求。蓋此種標準就其性質言殆屬自相矛盾者也。

但在另一方面,就知識之純然方式(除去一切內容)以論知識,則在邏輯參明悟性之普遍的及必然的規律之限度內,必須在此等規律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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