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時間

第二節 時間

四 時間概念之玄學的闡明

(一)時間非自任何經驗引來之經驗的概念。蓋若非先假定時間表象先天的存於知覺根底中,則同時或繼起之事即永不能進入吾人之知覺中。唯在時間之前提下,吾人始能對於自身表現有一群事物在同一時間中(同時的)或在不同時間中(繼起的)存在。

(二)時間乃存於一切直觀根底中之必然的表象。吾人能思維時間為空無現象,但關於普泛所謂現象,則不能除去此時間本身。故時間乃先天的所授與者。現象之現實性唯在時間中始可能。現象雖可一切消滅;唯時間(為使現象可能之普遍的條件)本身則不能除去者也。

(三)關於時間關係或「普泛所謂時間公理」所有必然的原理之所以可能,亦唯根據於此先天的必然性。時間僅有一向量;種種時間非同時的乃繼續的(正如種種空間非繼續的而為同時的)。此等時間原理,決不能自經驗引來,蓋因經驗不能與以嚴密之普遍性及必然之正確性者。蓋吾人僅能謂通常經驗之所教示吾人者乃「如是」而非「必須如是」。至此等時間原理乃適用為經驗所唯一由以可能之規律;此等規律非由經驗而來,乃關於經驗訓示吾人者。

(四)時間非論證的概念即所謂普泛的概念,乃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種種時間乃同一時間之部分;僅能由單一之對象所授與之表象,為直觀。且「種種時間不能同時存在」之命題,非由普泛的概念引來。此命題乃綜合的,其源流不能僅起於概念。故直接包含於時間直觀及時間表象中者。

(五)時間之無限性,意義所在,僅指一切規定的時間量,唯由於其根底中所具之唯一時間有所制限而後可能者耳。故時間之本源的表象,必為無制限者。唯當對象授與時,其各部分及其一切量,僅能由「制限」確定表現之者,則其全體表象決不能由此等概念授與,蓋因此等概念僅包含部分的表象;反之,此等概念之自身,則必須依據直接的直觀。

五 時間概念之先驗的闡明

此處我參照以上一節之第三項,蓋本有屬之先驗的闡明者已列入玄學的闡明中,為簡便計,此處則從略。我今所增益者,乃變化概念及與之相聯之運動概念(即位置變化)僅由時間表象及在時間表象中始能成立;且此時間表象若非先天的(內的)直觀,則無一概念(不問其為何種概念),能使人理解變化之所以可能,即不能使人理解矛盾對立之賓詞何以能在同一對象中聯結,例如同一事物在同一處所之存在與不存在。唯在時間中,矛盾對立之賓詞始能在同一對象中見及,即彼此繼起。故說明運動通論中所提示之先天的綜合知識之所以可能(此等知識決非無用之物)者,即吾人之時間概念。

六 自此等概念所得之結論

(甲)時間非自身存在之事物,亦非屬於事物為一客觀的規定,故當抽去其直觀之一切主觀條件,則並無時間留存。設時間為獨立自存者,則形成為現實的事物而又非現實的對象矣。設時間為屬於物自身之規定或順序,則不能先於對象而為對象之條件,且不能由綜合命題先天的知之而直觀之矣。但若時間僅為直觀所唯一由以能在吾人內部中發生之主觀的條件,則即能先天的知之而直觀之。蓋唯如是,此種內的直觀之方式,庶能表現在對象之先因而先天的表現之。

(乙)時間僅為內感之方式,即直觀吾人自身及內的狀態之方式。時間不能為外的現象之規定;蓋與形體、位置等無關、而唯與吾人內的狀態中所有「表象間之關係」相關。

今因此種內的直觀不產生形體,吾人今以類推彌此缺憾。試以一進展無限之線表現時間連續,在此線中,時間之雜多,構成「僅為一向量」之系列;吾人即從此線之性質,以推論時間之一切性質,但有一例外,即線之各部分乃同時存在者,而時間之各部分則常為繼續的,此則不能比擬推論者。從一切時間關係亦容在外的直觀中表現之事實現之,則此時間表象自身之為直觀,益為明顯矣。

(丙)時間乃一切現象之先天的方式條件。空間限於其為一切外的現象之純粹方式,僅用為外的現象之先天的條件。但因一切表象,不問有無外的事物為其對象,其自身實為心之規定而屬於吾人之內的狀態;又因此內的狀態從屬內的直觀之方式條件,因而屬於時間,故時間為一切現象之先天的條件。蓋時間為(吾人心之)內的現象之直接條件,因而為外的現象之間接條件。正如吾人先天的能謂一切外的現象皆在空間中,且先天的依據空間關係所規定者,吾人自內感之原理亦能謂一切現象,即感官之一切對象,皆在時間中,且必須在時間關係中。

吾人如抽去吾人所有「內部直觀吾人自身之形相」(以直觀形相之名稱意義而言,吾人自亦能將一切外的直觀列入吾人之表象能力中)而將對象視為其自身所應有之形相考慮之,則無時間矣。時間僅關於現象始有客觀的效力,而現象則為吾人所視為「感官對象」之事物。吾人如抽去吾人直觀之感性,即抽去吾人所特有之表象形相而言及普泛所謂事物,則時間已非客觀的。故時間純為吾人(人類)直觀之主觀的條件(吾人之直觀常為感性的,即限於其為對象所激動),一離主觀則時間自身即無矣。但關於一切現象,以及關於能入吾人經驗中之一切事物,則時間必然為客觀的。吾入不能謂一切事物皆在時間中,蓋因在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中,吾人抽去事物之一切直觀形相以及對象所唯一由之而能表現其在時間中之條件。但若以此條件加之於其概念,而謂所視為現象之一切事物,即為感性直觀之對象者,皆在時間中,則此命題具有正當之客觀的效力及先天的普遍性。

是以吾人所主張者,為時間之經驗的實在性,即關於常容授之於吾人感官之一切對象,時間所有之客觀的效力。且因吾人之直觀常為感性的,凡不與時間條件相合之對象,決不能在經驗中授與吾人。在另一方面,吾人否定時間有絕對的實在性之一切主張;易言之,吾人否定「以時間為絕對的屬於事物,為事物之條件或性質,而與吾人感性直觀之方式毫不相關」之說;誠以此屬於物自身之性質,決不能由感官授與吾人者也。此即所以構成時間之先驗的觀念性者。吾人之所謂先驗的觀念性,意蓋指吾人如抽去感性直觀之主觀的條件,則時間即無,不能以之為實質或屬性而歸之對象自身(離去對象與吾人直觀之關係)。但此種時間之觀念性與空間之觀念性相同,絕不容以感覺之誤謬類比說明之者,蓋斯時常假定感性的賓詞(譯者按:如色、味等等)所屬之現象,其自身有客觀的實在性者。在時間之事例中則除其僅為經驗的以外,即除吾人將對象自身僅視為現象以外,絕無此種客觀的實在性。關於此一點,讀者可參考前一節終結時之所論及者。

七 辯釋

我嘗聞明達之士嘗同聲反對此「容認時間之經驗的實在性而否定其絕對的及先驗的實在性」之說,因之我乃推想及凡不熟知此種思維方法之讀者自亦反對此說。至其反對之理由則如下。「變化乃實在的,此蓋以吾人自身所有表象之變化證明之者——就令一切外的現象以及現象之變化皆被否定。顧變化僅在時間中可能,故時間為實在的事物」。

答覆此種反對,並非難事。蓋吾人固承認其全部論證。時間確為實在的事物,即內的直觀之實在的方式。即時間關於內的經驗具有主觀的實在性;易言之我實有時間表象及「在時間中我所有規定」之表象。故時間之被視為實在的,實非視為對象,而只視為我自身(所視為對象之我自身)之表現形相。設無須此種感性條件,我即能直觀我自身,或我自身為別一存在者所直觀,則吾人今在自身中所表現為變化之一類規定,將產生一種不容時間表象因而不容變化表象加入之知識矣。故對於「為吾人所有一切經驗之條件」之時間,應容許其有經驗的實在性;在吾人理論中所拒斥者,僅為其絕對的實在性。蓋時間僅為吾人內的直觀之方式。吾人如從內的直觀中取去吾人所有感性之特殊條件,則時間概念即消滅;誠以時間並不屬於對象而僅在直觀此等對象之主觀中。

至此種反對之所以如是同聲一致,且亦出於並不十分反對空間觀念性學說之人者,其理由如是。彼等並不期望能絕無疑義證明空間之絕對的實在性;蓋彼等已為觀念論所困,以觀念論之所教示者,謂外的對象之實在性,不容有嚴密的證明。顧在另一方面,吾人所有內感對象之實在性(我自身及我所有狀態之實在性),則由意識所直接證明者(據彼等之所論證)。故外的對象或許僅為幻相,而內感之對象,則以彼等之見解,實為不能否定之實在的事物。惟彼等之所未見及者,則此內外二者地位實相等;蓋二者就其為表象而言之實在性,固皆不容有所疑者,且二者皆僅屬於現象,而現象則常有兩方面,一則視對象為自身(不顧及直觀此對象之形相——故此對象之性質,常為疑問的),一則考慮此對象之直觀方式者。此種方式不能求之於對象自身,唯求之於顯現此對象之主觀中,但此方式仍真實的必然的屬於此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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