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 先驗原理論 第一部 先驗感性論

純粹理性批判

一 先驗原理論

第一部 先驗感性論

知識不問其以何種式樣何種方法與對象相關,其所由以直接與對象相關,及一切思維所由以得其質料者,為直觀(Anschau-ung)。但直觀僅限在對象授與吾人之限度內發生。對象授與吾人,又僅在心有所激動之限度內始可能,此點至少就人而言(譯者按:

意蓋謂人之直觀而外,尚有其他思維的存在者之直觀,此點康德既不肯定亦不否定,以為吾人對之毫無概念所不能判斷者)。「由吾人為對象所激動之形相以接受表象」之能力(感受性),名為感性。對象由感性授與吾人,僅有此感性使吾人產生直觀;直觀由悟性而被思維,且自悟性發生概念。但一切思維,不問其直接間接,由其性格最後必與直觀相關,故在吾人人類,最後必與感性相關,蓋因舍此以外別無其他方法能使對象授與吾人也。在吾人被對象激動之限度內,對象所及於「表象能力」之結果,為感覺(Empfindung)。由感覺與對象相關之直觀,名為經驗的直觀。經驗的直觀之對象(未規定其內容者)泛稱為現象。

在現象中與感覺相應者,我名之為現象之質料(Materie);其所以規定現象中之雜多使之能在某種關係中整理者,我名之為現象之方式(Form)。感覺所唯一能由以設定,唯一能由以在某種關係中整理者,其自身決不能亦為感覺;故一切現象之質料僅後天的授與吾人,而現象之方式則必先天的存於心中以備整理感覺,故必容許離一切感覺而考慮之也。

凡一切表象其中絕無屬於感覺之成分者,我名之為純粹的(此就先驗的意義而言)。

普泛所謂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直觀中之一切雜多皆以某種關係在此方式中被直觀者)必須先天的存於心中。此種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亦可名之為純粹直觀。今如在物體表象中,取去悟性關於物體所思維者,如實體、力、可分性,等等,又取去其屬於感覺者,如不可入性、堅、色,等等,顧自此經驗的直觀尚有留存之事物,即延擴與形體。此延擴與形體二者屬於純粹直觀,純粹直觀者即無感官或感覺之現實對象而先天的存於心中為感性之純然方式者也。

一切先天的感性原理之學,我名之為先驗感性論(trans-dental aesthetic)。

必須有此種學問成為先驗原理論之第一部分,以與論究純粹思維之原理名為先驗邏輯者相對待。

是以在先驗感性論中,吾人第一、須從感性中取去悟性由其概念所思維之一切事物,使感性單獨孤立,於是除經驗直觀以外無一物留存。第二、吾人又須從經驗直觀中取去屬於感覺之一切事物,於是除感性所能先天的唯一提供之純粹直觀及現象之純然方式以外,無一物存留。在此種研究途程中,將發見有兩種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用為先天的知識原理,即空間與時間。吾人今將進而考慮空間與時間。

第一節 空間

二 空間概念之玄學的闡明

吾人由外感(心之一種性質),表現對象為在吾人以外之事物,且一切對象絕無例外,皆在空間中表現。對象之形狀、大小及其相互關係皆在空間中規定,或能在空間中規定者。至「心所由以直觀其自身或其內部狀態」之內感,則不能產生「所視為對象之心自身」之直觀;但內感中尚有一種一定的方式(即時間),而心之內部狀態之直觀,則唯在此方式中始可能,故凡屬於心之內部規定之一切事物,皆在時間關係中表現。時間之不能直觀為外部的,亦猶空間之不能直觀為在吾人內部中之事物。

於是空間與時間果為何物?此二者是否真實存在?或僅事物之規定或關係,且即不為吾人所直觀,但仍屬於事物者欲?抑或空間與時間僅屬直觀之方式,因而屬於心之主觀性質,離此主觀性質則將無所歸宿者歟?欲窮明此等問題,首宜闡明空間概念。至所謂闡明(expositio),乃指「使屬於概念者,有一明顯清晰之表象」(雖無須周密詳盡);其含有「展示概念為先天的所與者」,則為玄學的闡明。

(一)空間非由外的經驗引來之經驗的概念。蓋某種感覺之與「在我以外之某某事物」(即佔有「我自身所在之空間」中別一部分之某某事物)相關,及我之能表現某某事物之在外而又相互並存(即不僅相異而又在不同之位置),皆必須以空間表象為其前提。故空間表象非自外的現象關係由經驗得來者。反之,此一外的經驗自身,乃僅由空間表象而始可能者也。

(二)空間乃存於一切外的直觀根底中之必然的先天表象。吾人固能思維空間為空無對象,然絕不能想像空間之不存在。故必須視空間為「所以使現象可能」之條件,而不視之為「依存於現象」之規定。空間乃必然的存於外的現象根底中之先天的表象。①(三)空間非普泛所謂事物關係之論證的或吾人所謂普泛的概念,乃一種純粹直觀。

蓋因第一、吾人之所能表現於吾人自身者,僅有一空間;至若吾人所言及之種種空間,意蓋指「同一之單一空間」之各部分。第二、部分空間決不能先於包括一切之唯一空間而有類乎能構成此唯一空間之成分;反之,此等部分空間僅能在唯一之空間中思維之。

空間本只有一;至空間中之雜多,以及種種空間之普泛概念,則唯依據其所加入之制限耳。由是言之,在一切空間概念之根底中,乃一種先天的而非經驗的之直觀。准此以推,例如「三角形中兩邊之和大於其第三者」之幾何命題,決不能從線及三角之普泛概念引來,乃僅自直觀得來,至此種直觀實為先天的,且具有必然的正確性者。

(四)②空間被表現為一種無限的所與量。今因一切概念必須思維為包含於「無數不同之可能的表象中」之一種表象(為此種種不同的表象之共同性質),故能將此種種不同表象包攝在此概念自身之下;但無一概念(就其自身而論)能思維為包有無限表象在其自身中者。惟空間表象則能思維為包含有無限表象在其自身中,蓋空間之一切部分固能同時無限存在者也。故空間之本原的表象,乃先天的直觀,而非概念。

①在第一版中此段下為:

(三)一切幾何命題之必然的正確性,及此等命題所有先天的構成之可能性,皆根據此種空間之先天的必然性。故若空間表象為後天所得之概念,及由普泛所謂外的經驗得來者,則數學的規定之第一原理,殆僅為知覺矣。於是此類第一原理將同具知覺所有之偶然性;「兩點之間僅能有一直線」之命題,殆非必然的而僅為經驗所常教示吾人者矣。

凡自經驗引來者,僅有比較的普遍性,即由歸納得來者。於是吾人僅能謂限於迄今觀察所得,尚未見有具有三向量以上之空間耳。

②在第一版中(四)下為以下一段:

(五)空間被表現為一種無限的所與量。在一尺及一埃爾中所共有之普泛空間概念,不能對量有任何規定、放在直觀之進展中,若非有無限性存在,則空間關係之概念,無一能產生空間無限性之原理者也。

三 空間概念之先驗的闡明

我之所謂先驗的闡明,乃說明一概念為「其他先天的綜合知識之可能性由此始能理解」之原理。為達此目的計,須(一)此類先天的綜合知識,實由此所與概念來者,(二)此種知識僅在假定有一說明此概念之方法而後可能者。

幾何學乃綜合的且又先天的規定「空間性質」之學。於是為使此類空間知識可能,吾人所有之空間表象,應為何種表象?此種空間表象,其起源必為直觀;蓋由純然概念決不能得「超越概念以外之命題」——如在幾何學中所見者(導言五)。且此直觀必須為先天的,即必須在知覺任何對象以前預行存在吾人心中,故必須為純粹的而非經驗的之直觀。蓋因幾何命題皆為必然的,即必聯結有「關於此等命題之必然性之意識」;例如空間僅有三向量之命題。故此類命題決不能為經驗的,換言之,即不能為經驗判斷,且不能由任何經驗判斷引來者(導言二)。

顧先於對象自身且對象之概念又能先天的在其中規定之外的直觀,何以能存在心中?

顯見,此直觀僅在主觀中而為主觀之方式的性質,即以此故為對象所激動,始得對象之直接表象(即對象之直觀);故其存在,僅限於其為普泛所謂外感之方式。

是以吾人之說明,乃使人理解「純為先天的綜合知識之幾何學」所以可能之唯一說明。任何說明方法,凡不能說明此點者,雖在其他方面與此說明方法相類似,但以此標準即能與之嚴為區別者也。

自以上概念所得之結論

(甲)空間並不表現物自身之性質,且不表現物自身之相互關係。蓋耶謂空間並不表現「屬於對象自身,且即令抽去直觀所有之主觀的條件,依然留存」之規定。蓋事物所有規定不問其為絕對的或相對的,決不能先於其所屬事物之存在而直觀之,故不能先天的直觀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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