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導言

導言

一 純粹知識與經驗的知識之區別

吾人所有一切知識始於經驗,此不容疑者也。蓋若無對象激動吾人之感官,一方由感官自身產生表象,一方則促使吾人悟性之活動,以比較此類表象,聯結之或離析之,使感性印象之質料成為「關於對象之知識」,即名為經驗者,則吾人之知識能力,何能覺醒而活動?是以在時間次序中,吾人並無先於經驗之知識,凡吾人之一切知識,皆以經驗始。

吾人之一切知識雖以經驗始,但並不因之即以為一切知識皆自經驗發生。蓋即吾人之經驗的知識,亦殆由吾人所受之於印象者及吾人之知識能力(感性印象僅為其機緣)自身所賦與者二者所成。設吾人之知識能力對於經驗的知識有所增益,則非勤加註意,使吾人善於離析此所增益者以後,吾人殆不能辨別知識之質料與知識能力之所增益者。是否有離經驗乃至離一切感官印象而獨立自存之知識,則為一至少須嚴密審察之問題,而不容輕率答覆者。此類知識名為先天的,以與來自後天的即來自經驗之經驗的知識有別。

但此「先天的」名詞並未精確指示吾人所有問題之全部意義。蓋通常有許多自經驗所得之知識,亦常謂為吾人先天的具有之,或謂為先天的能具有之者,其意義所在乃指吾人並不直接自經驗得之而自普遍的規律得之耳——但此類規律乃吾人自經驗所假借者。故吾人對於一掘其居室屋基之人,謂能先天的知此屋之將傾覆,即彼無須俟此屋之實際傾覆即知之。顧彼仍未能完全先天的知此。蓋彼由經驗始習知物體之有重量,及當其支持者撤除以後,即將傾覆耳。

是以在本書以下所述所謂先天的知識非指離某某個別經驗而獨立自存之知識,乃指絕對離開一切經驗而獨立自存之知識。與此相反者為經驗的知識,此僅後天的可能,即僅由經驗而可能之知識。當先天的知識未雜有經驗的事物在內,則名為純粹的。例如「一切變化皆有其原因」之命題,雖為先天的但非純粹的,蓋因變化乃僅能得自經驗之概念。

二 吾人具有某種先天的知識,乃至常識亦絕未缺乏此類知識

吾人此處所需乃一能用以正確辨別純粹知識與經驗的知識之標準。經驗教示吾人某某事物之情狀如是如是,而非某某事物必須如是不能別有其他情狀之謂。於是第一,設吾人有一命題,在思維時,被思維為必然者,則此命題為先天的判斷;此命題設更非由任何命題引申而來(除亦具有必然的判斷之效力者),則此命題為絕對的先天的判斷。第二,經驗從未以真實嚴格之普遍性賦予其判斷,而僅由歸納與之以假定的、比較的普遍性。是以吾人僅能謂在吾人迄今所觀察之限度中,某某規律未見有例外耳。今如有一判斷以嚴格的普遍性思維之,即不容其有例外之事可能者,則此一判斷非來自經驗而為絕對先天的有效。經驗的普遍性,僅以在最多數事例中所視為有效力者任意擴而充之,以之為對於一切事例皆有效力,例如「一切物體皆有重量」之命題。反之,當嚴格的普遍性為一判斷之本質者時,則此一判斷乃指示知識之一種特殊源流即指示一種先天的知識能力。因之,必然性與嚴格的普遍性,為先天的知識之正確標準,且二者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惟因行使此等標準時,判斷之偶然性有時較判斷之經驗制限更易於顯示,或因判斷之無限制的普遍性,有時較判斷之必然性更易明顯證明,故分別行使此二種標準較為合宜,蓋每一標準就其自身言,皆確實無誤者。

在人類知識中有必然而又普遍(自最嚴格之意義言之)之判斷,即純粹的先天的判斷,此固極易顯示者也。如欲從學問中求一實例,則吾人僅須取數學之任何命題即見之;如須從常識中求一實例,則「一切變化必有一原因」之命題,即足以盡之矣。在後一例中,此原因概念顯然含有與結果相連之必然性及規律所有之嚴格的普遍性等之概念,所以吾人若加休謨(Hume)所為,欲從「所發生事象與前一事象之重複聯想」,及「連結表象之習慣」(此習慣由重複聯想所發生,而僅成為主觀的必然性者)以引申此原因概念,則原因概念將因而喪失無餘矣。今即不征之此種實例,亦能展示純粹的先天的原理為使經驗可能所不可缺者,因而證明此類原理乃先天的存在者。蓋若經驗所依以進行之一切規律,其自身常為經驗的,因而為偶然的,則經驗又何從得其正確性?蓋此等規律固不能視為第一原理者也。惟吾人今則以證實吾人之知識能力有一種純粹運用及提示此類運用之標準為何,即已滿足矣。

此種先天的起源,不僅判斷中有之,即概念中亦有之。蓋若吾人從一物體之經驗的概念中,將其中所有一切經驗的形象,如色、剛、柔、重乃至不可入性等等,—一除去,但仍留有一物體(此物體今已消滅無餘)所佔之空間,此空間固不能除去者也。又若吾人從任何對象(物質的或非物質的)之經驗的概念中,將經驗所教示吾人之一切性質除去,但仍不能將「對象所由以被思為實體或被思為屬於實體者」之性質除去(此實體之概念,雖較之普泛所謂對象之概念更為確定)。故由於實體概念所迫使吾人承服其為實體之必然性,吾人惟有承認此必然性之基礎在吾人所有先天的知識之能力中耳。①

①在第二版中,導言共分五節,而第一版則為兩節。第二版中之第一第二兩節,在第一版中則為首二段,其文如下:

先驗哲學之理念

經驗為吾人悟性在改造感性印象之質料時所首先產生之產物,此無可疑者也。因之,經驗為最初所授與吾人之知識,且在經驗之進展中新知無窮,所以在一切未來時代之連續生活中所能採集之新知識,絕無缺乏之虞。但經驗絕非限定吾人悟性之唯一領域。經驗教示吾人以事物之所有情狀,而非事物之必然如是不容別有其他情狀者。是以經驗不與吾人以真實之普遍性;而理性則因其堅執此類普遍性之知識,故為經驗所刺激而非經驗所能滿足。此類普遍的知識(同時具有內的必然性之性質),因其自身離去一切經驗,必應明晰而正確。因之,此類知識名為先天的知識;反之,僅自經驗假借來者,則通常名之為後天的或經驗的所知。

其尤為顯著者,即在經驗中,吾人亦見含有「其作用惟在連結種種感官表象」起自先天之一類知識。蓋即吾人自經驗中除去屬於感官之一切事物,仍見其留有若干本源的概念及自此類概念引申而來之判斷,此類概念與經驗無關,必純由先天的發生,蓋以其能使吾人對於所顯現於感官之對象,更能有(或至少使吾人信以為能有)較經驗所能教示者以上之主張耳——此類概念對於吾人之主張與以真實之普遍性及嚴格之必然性,此皆非經驗的知識所能提供者。

三 哲學須有一種規定先天的知識之可能性、原理及其範圍之學問

較之以上所述更為逾越常度者,乃有某類知識離去一切可能的經驗之領域,貌似擴大吾人之判斷範圍於一切經驗限界以外,至其所以實行之者,則惟賴「經驗中不能有其相應對象」之概念。

正賴此類知識,吾人之理性乃得在感官世界以外經驗所不能導引不能較正之領域中,從事於「吾人所視為較之悟性在現象領域中所習知者更為重要其目的更為高貴」之研究。對於此類切要研究,吾人因其性質可疑,則寧願冒誤謬之危險以嘗試之,而不願就此作罷或輕視淡漠此種為純粹理性自身所設定絕不能迴避之問題,為神、自由、靈魂不滅三者。其最後目的唯在解決此類問題之學問(以及其所有一切準備)為玄學;玄學之方法,最初為獨斷的,此乃並未先行審察理性之能力是否適於如是偉大之事業即貿然從事者。

當吾人離去經驗根據以後,對於吾人所設計建造之建築物基礎,應由綿密之研究,自行保證,凡吾人所有之知識,非先確定其由來,決不使用,所有之原理,非先知其起源,決不信賴,此固極自然者也。質言之,應先考慮悟性因何而能到達此先天的知識,及此先天知識所能有之範圍、效力、價值如何等等問題,實極自然。唯此「自然」一詞,吾人若指正當合理所應有者而言,則自然誠莫過於此。若吾人以「自然」一詞指習見者而言,則適得其反,此類研究之所以久被忽視,乃成為最自然而最易明之事矣。蓋因屬於此類知識之一部分即數學久已證實其可信賴,因而對性質上與之不同之其他部分,亦有樂觀之期望。況吾人一旦出乎經驗範圍之外,即無為經驗所否定之慮。而引使吾人擴大知識之誘惑,又如是之強烈,非遭遇直接矛盾,決不能阻止吾人之進行;且此類矛盾,吾人若在所有之空想構造中加以審慎,即能避免——唯矛盾雖能避免而其為空想之構造則如故。數學關於吾人離去經驗在先天的知識中所能進展之程度,實與吾人以光輝之例證。顧數學所研究之對象及知識,唯限於其能表現於直觀中者。但此種情形易被忽視,蓋因在思維中直觀自身即能先天的授與吾人,因而難與純然概念相區別。為此種所已證明之理性能力所誤,渴望知識擴大之心遂不知有所制限。輕捷之鴿翱翔空中,感遇空氣之抗阻,遂懸想在真空中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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