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改造法案大綱》
本《改造法案》繫世界大戰結束後,大正八年(1919年)八月於上海起草者。標「絕密」字樣,加以謄寫,然未及公開印行,即於九年一月被禁止發售。書中記「刪除數行」處,系此次公開印行時為官憲所刪除者,所有行數均指謄寫本之行數。
北一輝
大正十二年五月
〇天皇之本義。闡明天皇為國民之總代表及國家柱石之本義。
(刪除四行)
(刪除二行)
(刪除三行)
——將其刪除部分恢複如下——
〇停止憲法:
天皇為與日本全體國民共同制定國家改造之要旨,行使天皇大權,停止憲法三年,解散議會兩院,向全國宣布戒嚴令。
〇皇室財產下賜:
天皇聖體垂範,將皇室所擁有之土地、山林、股票等下賜國家。
〇退伍軍人會議:
在戒嚴期間,天皇以退伍軍人團為直屬於改造內閣之機關,以便維持改造期間國家之秩序,責其承擔對各地超過私有財產限度者進行調查並予以徵收之責。
大資本統一歸國家所有。
廢止華族制。
實行普選。
婦女無參政權。
一律罷免各地方長官,任命負責改造國家之知事。
日本國民所有私有財產,每戶以一百萬圓為限。
日本國民所佔私有土地,每戶以摺合時價十萬圓為限。
維持徵兵制。
積極的開戰權。
執行改造機關之官員,由在日本內地改造中取得經驗之官吏、或具同等經驗之退伍軍入團中任命之。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