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九州的律師送來了大冢欽三要的那份柳田正夫第一審的審判記錄。

案件已由法庭審決,但因被告死於拘留所,所以從承辦法庭指定的律師手中把所有的記錄都借來了。出面去借記錄的律師叫堀田,是比大冢小十四、五歲的後輩律師。

大冢欽三把這一大包文件鼓鼓地塞進黑色皮包里,打算在家或在事務所里細細讀一讀。這案件的性質是搶劫殺人。一個名叫柳田正夫的小學教員殺死放高利貸的老太婆,搶走了自己的借據。

檢察官起訴書的內容如下:

被告為本地人。

居住:K市XX街學教員。

職業:小學教員

姓名:柳田正夫。生於昭和XX年X月XX日

公訴事實:

被告為K市XX街XX小學教員。於昭和XX年九月X日,不慎將學生中收來的旅行費計三萬八千元,在回家途中失落。正苦於無法賠償之際,聽人說住本市XX街渡邊菊〈六十五歲〉以放高利貸為業,遂萌生借高利貸念頭。於九月至十月上旬,多次拜訪渡邊菊。十月八日,終於借得款額四萬元(月利息為一分,實際所得三萬六千元),立下十二月底還清的借據,被告於當場一手取得款額,一手將四萬元借據交付渡邊菊收藏。但是,被告每月工資僅一萬一千元,不僅無力在十二月底還清借款,連月息都無法支付。為此,自第二年二月起,渡邊菊索討欠債越急。被告在無奈之下,對渡邊菊陡起殺意,欲搶回自已名下的借據。於是,被告於昭和XX年三月十八日事前通知被害人將於明晚拜訪並償還欠款。十九日晚十一時許,被告走大門進入被害人家。被害人當晚未睡,在一樓八疊房內等侯被告來訪。當時,被告身藏一根放在渡邊家顯眼處長七十公分的樫木頂門棍,趁渡邊菊俯身取火盆上的茶壺招待被告之際,揮起木棍朝被害人後腦擊去,被害人當即被擊倒,但仍奮起反抗。被告見狀,又用樫木棍猛擊被害人的面部、左眼外側及左胸部致死。

罪名:搶劫殺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大冢欽三閱讀了案卷第一部分——檢察官的公訴書。

這裡詳述了起訴理由。除此之外,還有現場戡查報告、鑒定報告、搜查報告、查證報告、審訊記錄、供詞、各證人陳述、判決書、律師辯護要點等等足足一大摞。

大冢欽三在家,一手伸向火盆,抽著煙細讀公文。在事務所里,大冢趁工作空隙,把案卷從皮包里掏出來粗略地看過一遍。不用說,這樁案子得不到一文錢的報酬,也沒有受人之託。而且,被告已經死亡。在事務所,奧村事務員每當有事來辦公室,總是對桌上攤著柳田正夫的案卷瞟上一眼,什麼也沒說就出去了。私下裡,奧村對那些年輕的律師們說:「老頭子也真那個,對死人的案子卻那麼有興趣。這麼忙還操那份閑心思。」話裡頭真有點嘲笑的味兒。

大冢對事務員奧村多少有點顧忌,因此,近來他決定在自己家的書房裡閱讀案卷。妻子進書房送來紅茶說:「你太忙啦。」

妻子芳子是大冢欽三恩師的女兒。恩師是司法界的老前輩。芳子從小就了解她父親的工作,對案子方面的事從不願多嘴。她只看了一眼案卷,見丈夫一副愁眉苦臉的模棒,就默不作聲地走出書房。她絕沒有察覺到丈夫在盡著義務細細地研究著已死去的被告那個案子。

在大冢欽三耳邊,不時響起從事務所陰暗的樓梯口傳來的那位九州少女僵硬的腳步聲。

「先生,我哥哥也許會判死刑的啊。」那喃喃地說著的話音和少女蒼白的面容還留在自己腦海里,僅僅如此,還不足以使他激起從九州調來這麼一大堆文書的念頭。

「家兄在一審中被判決死刑。不服上訴,在二審中死於F獄中。」這句話在大冢心裡留下了傷痛。那位姑娘因為她哥哥被判死刑,上訴之時死在牢里,所以她認定這跟判處死刑沒什麼兩樣。似乎她還在譴責自己:正是因為你為了費用拒絕了這個案件,就招來這個惡果!

如果要推卸責任的話,也僅如此而己。出庭的律師是法庭指定的。但是,從大冢熟識的堀田口中得知,那位擔任辯護的律師並不是很有能力的。這又使大冢欽三受到一擊。心裡直後悔:要是自己承擔的話,被告說不準有救。這跟一個高明的大夫不肯給患者醫治,結果病人就死在庸醫手裡一樣,現在回想起來真不是個滋味兒。

當時,為了急著趕去川奈跟河野徑子見面,心裡很不耐煩,顧不上細聽那個委託人——少女的敘述就一口回絕。如果不是那麼湊巧要趕時間去約會的話,大概會細細聽一聽那樁案件的大致情況,也許會發現什麼破綻,自己很可能會著手經辦這個案件也未可知。過去他所接受的那些不取分文的案子,大多是這麼引起的。然而,那位姑娘的哥哥究竟是不是清白無辜的,心中無數。大冢欽三把一審記錄從九州借來,是想看一看在審判中有沒有破綻,如果沒有的話,自己心裡也好放下塊石頭。由於當事人已死亡,也無權再飛往九州去調查證人。光翻閱當時的記錄,可以說並沒有很大的希望。但是,不妨這麼看著,能安慰自己也就滿意了。至少可以斷定當時回絕委託,並不存在跟河野徑子在道德上那種負罪感。大冢欽三鑽進一份份堆積如山的材料中細細地搜索著。

現場勘查報告

對嫌疑犯柳田正夫的搶劫殺人案現場勘查如下:

昭和XX年三月二十日K警署

司法巡查部部長福本廣夫

一、現場勘查日期:

昭和XX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五十分。

二、現場勘查地點:

K市XX街渡邊菊家及其住房周圍。

三、現場勘查目的:

為收集搶劫殺人案證據以及弄清本案有關情況。

四、現場勘查時的證人:

1、被害者渡邊菊的兒子隆太郎

2、……(略)

五、現場勘查經過:

本案現場為渡邊菊的起居室。

1、現場室外所見:

現場的房屋是平房,大門朝南開,是座寬X米,深X米的木結構房屋。正門臨街,後門與鄰屋的木板柵欄相接,其間有半米來寬的空隙,經過三幢房屋徑直通往馬路。勘查時,後門緊閉,門內插上門栓。正門有兩道,勘查所見,外道門敞開,僅里道拉門關閉著。

2、室內現狀:

室內面積有八疊。西牆放著一隻衣櫃。勘查時,見衣柜上第二和第三隻抽屜半拉開,露出了被翻騰過的衣物,抽屜歪斜著,左端比右端歪出十公分左右。衣櫃下部有兩扇門,左門被撬開鎖,右門未見破壞痕迹。離衣櫃四十公分的榻榻米 上有血跡。室內近中央處有一隻長方形火盆,離此向南五十公分處榻榻米也有血跡。火盆架上放著鐵制水壺,水壺向西傾斜三十度左右。火盆中的灰已被水浸濕,榻榻米上也揚滿灰末子,但隱約可見曾用什麼東西掠過的痕迹。勘查時,屍體已送解剖。

現場示意圖

大冢欽三細細看了這份現場勘查報告,又閱讀了屍體鑒定書。

一、解剖屍體的生前名:渡邊菊〈六十五歲〉

二、屍體外表檢查:身長1.50米,體質衰弱,可見輕度營養不良。背部有明顯死斑。頸部、胸部、腹部及四肢均無外傷。檢查後認為:屍體後腦偏右部位有長達十公分的骨膜挫傷,前額稍左部位有自上而下向右斜達四公分的挫傷,左頰部位眼眶上有自上至下長三公分的挫傷。

三、屍體內部檢查:切開頭皮可見與外表基本一致的挫傷。後腦骨偏右處有雞蛋般大小的輕度內凹骨折。前額左側有拇指般大小的皮下出血點,未見骨折。左頰及皮下肌肉也有基本相同的出血點。除去頭蓋骨後,可見與前基本一致的內凹骨折,右大腦膜上有十公分X八公分X二公分的血腫。摘去腦髓後在左大腦底部也可找到受打擊痕迹。

四、沿腹部中線剖開後見左第三肋骨有不完全性骨折,其周圍肋間有輕度出血。左右胸腔內未見其他特殊變化。

五、死因:頭部受外來打擊,形成腦膜外血腫壓迫腦部致死。

六、自殺與他殺鑒別:他殺。

七、死亡時間:推斷自解剖開始(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計算,死者已死亡十七小時。

八、兇器的推斷及傷害方式:用無尖刃鈍器打擊後腦偏右部位、前額及左頰造成傷害致死,諸如鐵棍、樫木棍之類形成傷害。後腦偏右部位挫傷骨折,是當受害人向前撲倒時給予猛擊造成,前額及左頰部位的挫傷,是被害人仰面倒下時從正面猛擊所致,同時,還毆擊了左第三肋骨周圍部位。

九、血型:O型。

十、其他參考事項:無。

昭和XX年三月二十日

F縣警察總部刑事部鑒別科

軍事值勤醫師鈴木榮

另外還有兩份鑒定報告:一份是鑒定被告柳田正夫在十九日夜所穿褲子折邊上沾有血跡的血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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